2016年7月11日,张伟急匆匆地走进河北省深州市公安局。他的妻子王艳在 7 月 8 日晚上外出后至今未归。晚饭后王艳说要去抓蝎子,可一直到深夜都没回家,手机也关了。张伟在村里四处寻找,却怎么也找不到妻子的踪迹。
王艳就这样毫无征兆地消失了。
民警调取了村中的监控。画面中能清楚看到王艳拿着蝎子灯在村中四处寻找蝎子的身影,但她走出几段监控覆盖区域后,便再也没出现在任何画面里。
你想想看——一个本地人、本村的媳妇,去的是村外熟悉的地方,怎么就凭空消失了呢?
王艳那年 28 岁,2011 年和张伟结婚后,一同在工地上打工。她能说会道、善于交际,很快就成了工地上的小包工头。也因为工作的原因,她的性格慢慢变得强势起来,与丈夫之间的矛盾也随之产生。
可张伟告诉警方,二人虽然偶有争吵,但绝不至于闹到妻子离家出走的地步。
王艳当晚离家时穿着十分随意,没带任何证件和财物。民警们隐隐觉得事情不妙——王艳极有可能遭遇了不测。
村民也反映,王艳为人随和、和大家关系融洽,工地里也没发现可疑情况。张伟左思右想也想不出家里有什么仇人。
"活要见人,死要见尸。"警方立即组织警力对村庄附近展开了地毯式搜查。让人意外的是——没有找到王艳的尸体,也没发现她离家时携带的捉蝎子工具。
案情一度陷入僵局。各种线索都显示王艳并没有离开村子,但村内各个角落都翻遍了,也找不到她。
在民警反复走访之后,一个不起眼的情况引起了注意——王艳是通过一个名叫刘琦的男子介绍才到工地打工的。刘琦与王艳同村,两家相距很近。可民警了解到,刘琦和王艳的婆家曾经发生过矛盾。
刘琦是张伟和王艳的媒人,按说两家关系本应和睦,可实际上刘琦却与张家越来越疏远。
原来,刘琦说媒成功后"狮子大开口",向张家索要 4000 元的媒人礼金。两家讨价还价,闹得极不愉快。村民反映,案发当日下午刘琦回村后没回家,而是骑着摩托车在周边闲逛。
民警觉得刘琦的行为存在异常,决定与其正面接触。没想到刘琦一看到民警就转身逃跑——这种反应几乎等于不打自招。民警二话不说给他戴上了手铐。
刘琦到案后很快交代了实情。让办案人员没想到的是,刘琦的妻子刘玉婵和儿子刘小康竟然也牵涉到了这起案件中。
那么,一家人为什么要杀害王艳?这得从 5 年前的一桩旧事说起。
2011 年时,刘琦的女儿刘小洋带着男朋友回家看望父母。刘玉婵打心眼里看不上这个未来女婿——对方不但离过婚,还有一个女儿。
刘玉婵是家中"一把手",女儿前几个对象都因她反对而告吹。她觉得这次也一定能让女儿死心。
可接下来发生的事,让一切走向了无法挽回的深渊。
那天刘玉婵正准备好好和女儿、男朋友谈谈,张伟的父亲——张家老汉却突然来串门了。来意还是为了和刘琦商讨那 4000 块礼金的事。
因为有外人在场,刘玉婵没好意思继续聊那个话题。
刘小洋的男朋友社会经验丰富,从刘玉婵的举止里早就看出了不欢迎。他独自离开后,刘小洋和母亲大吵了一架,回屋反手锁上了门。
一开始刘玉婵没太在意,可等她察觉不对时——刘小洋已经喝了农药,没能救回来。
刘玉婵把女儿的死归因于张家老汉的突然到访——如果那天没人来打扰,她就能和女儿好好聊完,女儿也许就不会走极端。这股恨意在她心里整整憋了 5 年。
刘琦和儿子刘小康起初并不赞同妻子的"复仇"想法,可刘玉婵在家中一向强势,二人最终都不敢有异议。
2016 年 7 月 8 日晚,刘琦约王艳去村外西边的坟地捉蝎子。这地方本来就阴森偏僻,单独约一个女性来,本身就透着一股危险。
王艳刚一出现,刘琦一家三口便一拥而上,残忍地将对方杀害。
行凶后,三人为避开村中监控,翻墙进出自己家,将王艳的尸体藏在了自家院子里的一个废弃沼气池中。
谁也没想到,警方当初在坟地周边没找到的遗体,居然就藏在嫌疑人家院内。那个深不见底的沼气池,成了"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
这里有几个法律知识点必须说:
第一,刘琦一家三口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 25 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人在本案中分工明确、行为统一,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第二,"迁怒式"动机在量刑时会被视为"主观恶性深"。刘玉婵把对女儿自杀的愧疚转嫁到一个毫不相干的人身上,并谋划 5 年之久,这种极端的偏执会被法院在量刑时作为重要考量。
第三,藏匿尸体、妨害侦查等行为,会被作为酌情从重情节,不会因为"自首"或"认罪态度好"而抵消。
对照 2017 年安徽某起"全家三口杀邻家女儿"案,案件起因同样是邻里积怨、家长偏执,最终酿成多人入狱的悲剧。这两起案件的共同点是——所谓的"仇恨"本质上是当事人的"心魔",与被害者根本无关。把怒气转嫁到一个无辜者身上,并不会减轻自己的痛苦,只会让更多人陷进去。
说到底,这起案件最让人深思的,是"偏执型人格"的危害。刘玉婵 5 年来一直活在失去女儿的愧疚里,可她选择的方式不是面对、不是化解,而是寻找一个"替罪羊"来承担自己的痛苦。王艳根本不认识刘小洋、也不认识张家老汉的礼金之争,她唯一做错的事,就是嫁进了张家。
写到这里,我想分享一个法律之外的常识: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但也只能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把别人的"选择错误"揽到自己头上,是心病;把自己的"心结"投射到无辜者身上,是犯罪。
把这条法治常识转给身边那个还在为"陈年旧事"积怨的人,多一个人懂得释怀,少一个家庭破碎。
最后一句:心结不解开,复仇只会变成连环的悲剧。法律面前,没有"无辜的替罪羊"。
后来侦查员再去回访时才听说,那个所谓的"犯冲"完全是无稽之谈——包工头和被害人之间其实早有债务纠纷。所谓"犯冲",不过是凶手为了掩盖自己真实动机编出来的幌子。村里老人讲,这案子的悲剧在于,一个女人靠自己的本事挣下的家业,最终却因为几句口角被人夺了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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