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20,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赔偿、和解的,可以不起诉。

1、陶某某诈骗案,深宝检刑不诉〔2021〕689号。

2、陶某某,男,22岁,初中,无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3、2021年2月,陶某某多次通过百度贴吧添加他人微信或QQ,并在微信或QQ上向他人推荐以开通“通道短信”用于刷单赚钱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同年2月9日14时,陶某某与居住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某宿舍楼的被害人郑某某,经百度贴吧相识,随后双方互加微信和QQ,并通过微信和QQ进行交流。期间,陶某某以自己可以为郑某某开通“通道短信”用于刷单为由,骗取了郑某某5500元。得手后,陶某某立即将郑某某的微信和QQ拉黑。同日22时,郑某某报警。案发后,陶某某被深圳警方在山东省青岛市抓获。随后,陶某某家属对郑某某进行了退赔,并获得了谅解。

4、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5、司法观点,陶某某实施了刑法诈骗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和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6、最后同事说,“通道短信”又是什么玩意?回答和感叹,听起来感觉是高科技吧,其实就是“短信群发”的另一种叫法。更讽刺的是,这个“刷单”需要用被害人的手机群发短信,被害人不光是钱财被骗,还有可能因为群发诈骗信息而涉嫌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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