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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接触到一起装修纠纷,当事人王女士刚拿传票时,根本没在意 “适用简易程序” 的标注。等她准备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时才发现,简易程序举证期只剩一周,连整理证据都赶不及。不少当事人都觉得,简易普通无非是快慢区别,快点结案反而省事。在我看来,这是典型的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权利是实体诉求的基础,该争取的时候一定要主动争取。

先摸清简易程序的适用边界,心里有数才敢提异议。 法律设置简易程序,本意是给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提速,比如小额欠款、简单物业纠纷这类,独任审理三个月内审结,兼顾效率和成本。但如果你的案子涉及司法鉴定、现场勘验,或是证据繁杂、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双方核心争议完全对立,那本身就不符合适用条件。还有几类情形法律明确禁止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的、发回重审的、一方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涉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案件,遇到这些情况完全可以依法提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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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异议要讲方法,选对时机和方式才有用。 很多人开庭时随口提一句异议,说完就没下文,这样大概率不会被采纳。最稳妥的做法,是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而且理由一定要写具体,不能空泛说 “案情复杂”。比如要申请笔迹鉴定,就写明 “本案需对涉案书证进行司法鉴定,且双方对基础事实争议巨大,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标准”,理由越具象,越容易获得支持。如果书面提交后没收到回复,开庭时一定要再次当庭提出,并且要求书记员将异议内容完整记入笔录,这步留痕是后续程序救济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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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被驳回也不用慌,做好留痕依然能保障权利。 如果法官当庭口头驳回异议,完全可以依法请求出具书面裁定。就算最终口头驳回,也要确认笔录完整记录了异议请求和驳回结果。哪怕首次异议被驳回,后续案件出现新的复杂情况 —— 比如对方提反诉、出现新关键证据,依然可以再次申请转普通程序。案件转普通程序后,此前双方已确认的事实无需重复质证,不会额外增加太多诉讼成本;同时要注意按通知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避免逾期被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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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始终觉得,打官司拼的不只是谁占理,更是谁能把法定权利用足。对复杂案件来说,普通程序的合议庭审理、更充分的举证期限,本质是给案件事实多一层核查保障。依法提异议不是故意拖延,而是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给自己的案件多一份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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