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岁老人心梗术后在ICU被护工吵到情绪激动猝死,家属索赔60万!”北京朝阳,77岁老人因急性前壁心梗,在医院急诊抢救中心行支架植入术后住CCU,第五天晚间因护工在CCU喧哗,致其情绪激动突发心源性猝死,家属诉称医方拒转院、护工引发发病、抢救不规范、病历造假,要求医院赔偿损失60万元,医院辩称已尽到相应义务,法院委托鉴定认定医方护理管理过错及医师执业地点不符,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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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前5天,77岁的王旺因突发心前区疼痛两小时,伴胸闷大汗,经999急救送入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中心。

入院查心电图V2-V5导联ST段抬高,心梗三项明显升高,心脏超声示左室前尖部室壁瘤形成,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心功能Ⅰ级、高脂血症、反流性食管炎。

当日医方在局麻下行冠脉造影(CAG)及支架植入术(PCI),前降支近段完全闭塞处植入支架一枚,造影示血流恢复,术后王旺被送入CCU(冠心病重症监护室)密切观察。

术后头几日病情相对稳定,家属甚至准备等病情平稳后转出或转院至安贞医院进一步诊治——原告当庭陈述曾要求转院但医方以“刚做完手术需观察不能转院”为由未同意,医方则称已告知可转院但家属未坚持办理。

事发前1日复查肌钙蛋白仍偏高,提示心肌损伤尚未完全恢复,患者仍处于急性心梗危险期(通常7-10天)。

事发当晚22时后,一名护工进入CCU做保洁,并在病房内高声说话聊天,影响王旺休息,王旺对其表达不满被激怒、情绪激动。

约22时35分王旺突发意识丧失、口唇紫绀、大小便失禁,心电监护示心率降至50次/分、血压及血氧测不出,医方开始心肺复苏抢救。

因家属此前在抢救知情同意书上勾选拒绝气管插管及呼吸机,医方未行气管插管及机械通气,持续胸外按压至次日凌晨00时24分,王旺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死亡原因记录为心源性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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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从波兰赶回后调阅监控还发现:非医务人员(护工)进入抢救区域;病历记载抢救起始时间22:34与监控显示的22:51不一致;参与抢救的医生执业注册地点不在该中心。

故死者家属认为医方CCU管理混乱致护工激惹患者诱发猝死、抢救不规范、伪造病历、使用无资质医师,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索赔60万余元。

医院辩称合理损失可按轻微责任(至多10%)赔偿,不同意承担律师费。

案件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显示:

医方对急性广泛前壁心梗诊断明确、急诊PCI及时恰当,符合诊疗常规;

患者突发后医方2分钟内到场施救,因家属拒绝有创通气未行气管插管符合告知义务,复苏措施未见违规;

但CCU护理管理存在过错——CCU属特级护理单元,应安静避刺激,医方允许护工长时间逗留并制造响动、未及时发现制止、未在患者烦躁时去除诱因安抚,不符合CCU管理规定;

参与诊疗的医生执业地点未注册于该中心,违反《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病历记录抢救时间与监控不一致需核查时差,无直接证据证明护工参与实际抢救操作;

患者自身病情极重(广泛前壁心梗+室壁瘤),死于急性危险期内心源性猝死,自身疾病是主因;

结论:医方护理管理及医师执业注册存在过错,与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轻微至次要责任范围(法医鉴定技术上通常为10%-40%)。

原告对鉴定有异议,认为应定主责或全责,被告认为只应承担轻微责任(约10%),双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或鉴定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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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重症监护病房(CCU/ICU)管理混乱可构成独立护理过错。

CCU要求安静、限制探视与非必要人员进入,对急性心梗术后一周内患者应严防情绪波动及睡眠剥夺,这是护理教科书与卫建部门护理管理规范的明确要求。

本案中护工被允许在CCU长时间保洁喧哗且未制止患者与之争执,鉴定机构与法院均认定该疏漏为护理过错。

这也提醒医疗机构:ICU/CCU须严格执行探视与保洁管理制度,护工不得在患者床旁逗留闲聊,夜间更须静音作业。

第二,医师未变更执业地点行医虽不直接导致赔偿,但属法定过错纳入过错评价体系。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须办理变更注册,未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在该机构行医违反《执业医师法》。

即便诊疗行为本身符合规范,该违法事实仍会被司法鉴定认定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他过错合并影响责任比例判定。

第三,医疗损害案中患者自身疾病是责任比例裁量的核心基准。

急性广泛前壁心梗伴室壁瘤患者在危险期内发生心源性猝死的固有死亡率本身较高,法院通常认定自身疾病为主因(60%-90%原因力),医方仅对因管理不善、告知缺陷、延误诊治等过错承担次要或轻微责任(10%-40%)。

本案鉴定建议轻微-次要、法院酌定35%属该区间偏上限,主要考量CCU管理失职直接可能诱发情绪波动,加之医师资质问题及病历时间瑕疵加重医方可信度减损。

家属如对鉴定不满应尽可能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补充书面质询,单纯口头“不认可”难以推翻鉴定意见。

综上,法院判决医院需承担35%责任,赔偿186058元,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