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这几天我在想一个问题,那就是宾语这个倒霉催的前世到底杀了多少人啊造了多少孽啊导致这辈子麻烦不断。

他上个月刚被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判赔12800元,车还没卖掉,房子还在犹豫要不要挂中介,何委员的新一轮诉讼又来了。

何委员是谁?头衔很长,重庆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全国社会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连续五年被六部委联合授予“精神文明先进个人”,民营企业50强老总。还有两个身份比较特别:201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一年一个月;2024年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一年两个月。

何委员这次起诉宾语的是两篇文章两份起诉状,同一天提交,两篇文章向宾语索赔共计173500元。

加上前案已经判赔的12800元,何委员目前向宾语主张的赔偿总额是186300元。宾语的别克凯越估价八千,连零头都不够。

我注意到两份起诉状的落款日期都是2026年3月3日。也就是说,在第一个案子二审还在审理期间(二审出判决的时间是2026年4月23日),何委员就已经准备好了新一轮的弹药。那时赵法官还没宣判,宾语还不知道自己要不要赔那12800元,何委员的新诉状已经写好了,公证费已经付了,律师费也预交了。

这让我想起何委员的内侄在电话里对宾语说的那句话:“已经公证了你几十篇文章,要慢慢起诉。”

原来不是吓唬人的。

现在我回过头来看那个12800元的判决,突然觉得那是一个信号。它告诉何委员:这条路走得通。虽然金额不大,但每一份胜诉判决都是一块砖,码起来就是一座牢不可破的证据墙,

我不禁开始帮宾语算一笔账。何委员说公证了几十篇文章。如果每两篇起诉一次,每次索赔17万左右,几十篇就是十几轮诉讼,总标的额,往少了说,几百万,往多了说,弄不好就是上千万了。

我的娘啊!上千万,那不得倾家荡产,吓死个人了,写到这里,我的手都禁不住在发抖了,好吓人。

让我先做二百个仰卧起坐压压惊,手抖过之后,下面我开始复盘一下判赔12800元的两份判决书,不是说理,是拆台。

02

先说一审,渝北区法院判决书,核心逻辑就一句话:“淫乱”这个词带有强烈的名誉贬损含义,所以宾语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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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问题没有?法官大人绕了一个巨大的圈子。他只说了“淫乱”这个词不好听,但闭口不谈一个最关键的问题:用“淫乱”形容何委员,有没有事实依据?

宾语在庭审中提交了整整22份证据。有何委员的前妻李某在离婚诉状中指控何委员“长期与他人保持婚外性行为”的原始记录;有江北区法院判决书认定何委员在有配偶情况下与女教师何某成为情侣、赠送46万元轿车、“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且不符合道德规范”的原文;有涪陵区法院驳回何委员刑事自诉的裁定书,里面明确写着“不能认定刘虎所撰写相关文章所涉及的事实系捏造”。

这些事实,全是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了的。一个有多起婚外情、被法院认定“违背道德规范”、被前妻指控多项性不端行为的人,用“淫乱”来形容他,到底是侮辱,还是基于事实的客观评价?

一审判决对此避而不谈,它只说“淫乱”不好听,然后就把责任全推给了宾语。按这个逻辑,以后写文章只能说“某人在性行为上放纵、违反道德准则”,不能说“淫乱”,可这两者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这是在用措辞的雅俗来取代事实的判断。

更可笑的是,一审李法官在判后答疑时对宾语说:“你的文章没有失实。”可是却判宾语侵权。文章没有失实,但你侵权了,这是什么逻辑?李法官的回答是:“你只是不该用这个词。”

不该用,不是不真实,是不该用。好一个不该。谁规定的?李法官规定的。

03

如果说一审是不讲理,那二审就是把不讲理包装成了讲理。

二审的主审赵法官是全国优秀法官,他的判决书,洋洋洒洒29页,引法条、摆依据、层层推理,看起来比一审高明多了,要如果你把它的逻辑链条拆开来看,会发现每一步都踩在空处。

第一招:发明“事实陈述不全面”这个新标准。

二审判决说,案涉文章提到了李某离婚诉状中指控的大量事实,但这些事实“绝大部分未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属实”,文章没有说明这一点,所以“事实陈述不全面且具有误导性”。

大家看出猫腻没有?赵法官把“未经法院认定”偷换成了“不真实”。

案涉文章报道的核心是什么?是何委员起诉刘虎诽谤罪被驳回这一司法事件。文章大量篇幅引用的内容是:李某在诉状里说了什么,刘虎写了什么,何委员控告了什么,法院裁定结果是什么。这些全是客观发生过的司法程序,没有一个字是捏造的。李某确实在诉状里写了那些话,刘虎确实写了那篇文章,何委员确实提起了自诉,法院确实驳回了。

但赵法官要求的是另一层:李某诉状里说的那些事,是不是真的?强奸是不是真的发生了?婚外情是不是真的有12人?因为大部分“未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所以文章不全面。

这就好比,有人去派出所报案说被偷了,媒体如实报道了报案内容,法院却要求媒体自己去核实盗窃行为是否真的发生过,否则就是“不全面”。媒体有这个权力吗?有侦查权吗?这不是强人所难,这是存心找茬。

而且文章本身就给出了平衡,它同时报道了何委员的控告(“捏造了涉嫌强奸、婚外情等事实”)和刘虎的辩护(“内容均有出处及证据支撑,并非捏造”),然后报道了法院的裁决(“不能认定刘虎所撰写文章涉及的事实系捏造”)。如果这都叫“不全面”,那标准是什么?是不是必须等全案所有事实都水落石出才能报道?那所有涉及争议事件的新闻,都可以被指为“不全面”。

第二招:发明“与公共利益无关”这个万能挡箭牌。

二审判决书中有一段话,堪称全篇最危险的文字:“公共利益是指社会中不特定多数人所共享的福祉、需求或价值。何委员的案涉婚外情……影响特定当事人的利益,但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因而与公共利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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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个逻辑推下去,食品安全违法只影响买到那批货的人,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环境污染只影响那个区域的人,不是“不特定多数人”——也与公共利益无关。贪污只影响国家财政,不影响你个人钱包,更与公共利益无关。

大家发现没有?这个定义可以把几乎所有的公共利益问题都排除掉,因为任何具体事件的影响范围都是特定的,不存在一个事件能同时影响到十四亿人。

而被赵法官刻意回避的事实是:何委员不是普通人。他是重庆市政协委员,是九三学社成员,是被多部委联合表彰的“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公众人物的道德操守天然具有公共属性,不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你,而是因为他们占据的社会位置和享有的社会资源,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具有示范效应。最高人民法院反复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但在这份判决里,一个政协委员搞婚外情、给情人花46万买车、被法院认定“违反道德规范”,居然“与公共利益无关”。

第三招:发明“隐私权”这个防弹衣。

二审判决还有一个让人叹为观止的论述:何委员的婚外情属于“隐私”,文章“指名道姓”公开评论其隐私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判决书原话是:“道德失范行为应受否定性评价乃至应负法律责任,但行为人并不因此而当然丧失隐私权和名誉权。”

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问题是,何委员的婚外情之所以被公众知晓,不是宾语刺探出来的,而是他们夫妻俩2019年在微博实名互撕引发的网络狂欢,以及他妻子(现在是前妻)在网上晒出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事实,这些事实的公开,是他们互撕的结果,不是媒体侵犯隐私的结果。

赵法官的逻辑等于是说:虽然事实已经在网上公开了,但你不能说,你说了就是侵犯隐私。

第四招:选择性采信证据。

宾语在二审中提交了一组很重要的证据:人民法院报、中央政法委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人民网、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刊发的文章。这些中央级媒体在评论类似事件时,使用了“衣冠禽兽”“人渣”“淫乱”等词汇。提交这组证据的目的很明确:证明对失德行为使用这类词汇,在央媒中已经是通行做法,属于社会共识,不属于“侮辱”。

赵法官怎么处理的?一句话:“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而当被告提交了央媒如何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实际案例时,法院却说“无关”。如果连央媒的用词习惯都不构成“社会共识”的参考,那什么构成?赵法官个人的遣词造句偏好吗?

第五招:一审法官的录音,凭什么不能用?

二审中,宾语提交了一审主审法官的三次判后答疑录音。赵法官的处理同样利索:“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录音,违反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不予采纳。”

判后答疑不是庭审活动,最高法院规定管的是庭审录音录像,答疑发生在庭审之外、判决之后。而且,判后答疑是法院自己设的制度,目的是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当事人对答疑内容进行记录,是保障自己知情权的基本方式。法院一边要求当事人接受答疑,一边又说你不能录音,那答疑的意义是什么?只能听,不能记,记了就是违法?

更值得追问的是:法院为什么这么怕这份录音被采纳?根据宾语公开发布的内容,那位法官在答疑时说过“有可能判错啦”。如果录音内容对判决有利,法院会拒绝吗?如果拒绝的理由是“你不该录”,那真相本身呢?真相因为“录的方式不对”就不算真相了吗?

04

把一审、二审判决书放在一起看,这个案件的脉络就很清楚了。

一个政协委员,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披露婚外情、赠送情人巨款、被妻子指控多项性不端行为。媒体依据这些公开的司法文书进行了报道,用了一个字典里刚好跟他的行为对得上的词来形容他。

然后,两级法院用一套精心编织的逻辑,把这件原本清楚的事变成了一笔糊涂账。一审法官说:词不好听,侵权。二审法官补充说:事实虽然不假,但“不全面”,事情虽然被公开了,但仍是“隐私”,一个政协委员的道德操守,“与公共利益无关”。

而这一切的守护者,是一位全国优秀法官。

这份判决的危险,不在于让宾语赔了12800元,而在于它确立了一个可以不断复制的先例。如果这个判例被其他法院参照,那以后任何一个公众人物,只要他的丑行被法院认定为“隐私”和“与公共利益无关”,就可以拿着这份判决书,去告倒所有批评他的人。政协委员可以告,国企高管可以告,人大代表可以告,明星艺人可以告。只要他们请得起每小时几千块的律师,只要他们碰巧落在一位认同“道德失范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法官手里。

宾语在准备卖房,何委员在准备下一批起诉。据说已经公证了几十篇文章,要慢慢起诉。律师费也涨了,从一万两万涨到了四万。照这个节奏,宾语的房子卖了,刚好够赔下一轮。

05

写完这篇文章,我一直在想一个问题:重庆两级法院,到底在保护什么?

表面上看,是在保护一个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但往深里看,被保护的是一个政协委员、社会名流、亿万富翁,在被司法文书多次认定道德失范之后,不受舆论批评的权利。法院用隐私权给他穿上了防弹衣,用“与公共利益无关”给他筑起了防火墙,用“事实陈述不全面”把所有批评者挡在门外。

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可是在重庆两级法院的判决书里,这些条文要么被选择性遗忘,要么被重新定义了。一个政协委员搞婚外情,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隐私。报道一个政协委员的婚外情,与公共利益无关,属于侵权。

这就是赵法官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

最后我想问赵法官一个问题:当您写下“道德失范行为与公共利益无关”这句话的时候,您有没有想过,如果这句话成为判例,以后所有失德的公众人物,都可以用它来堵住媒体的嘴?您是在维护法律,还是在给失德权贵签发豁免令?

您是全国优秀法官。您的判决书会被无数年轻法官学习、引用、参照。您今天立下的这个规矩,可能会在未来的许多年里,决定舆论监督能在多大程度上存活。

宾语说,他不认输。

我说,法官大人你们也别急着往判决书上盖章,抬头看看,人在做,天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