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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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利用审判职权篡改案件材料、枉法裁判,叠加索贿受贿行为,将构成多重罪名,依法数罪并罚,承担严厉刑事后果。

典型案例《曾祥文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案》中:

被告人曾祥文系人民法院在职审判人员,在2007年至2012年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滥用审判职权,主动授意、安排他人伪造庭审笔录、调解笔录,刻意篡改案件审理事实,违背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枉法裁判,情节严重,严重破坏民事审判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此外,曾祥文利用自身审判职务便利,明知他人存在案件请托事项,仍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共计6万元,数额较大,涉嫌受贿犯罪。

案件一审判决后,曾祥文不服提起上诉,辩称涉案6万元为对方归还的借款,并非受贿款项,同时辩护人提出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二审法院核查,曾祥文无任何证据佐证借款说辞,且其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仍索取财物,完全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依法驳回其全部无罪、罪轻抗辩理由。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原则,作出终审改判:维持一审对曾祥文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定罪量刑、受贿罪定罪及附加刑;撤销一审受贿罪主刑部分判决。最终定罪量刑:曾祥文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警示意义

本案是司法人员渎职、职务犯罪的典型标杆案例。一方面,明确司法审判权绝非私权,伪造笔录、枉法裁判、索贿受贿均是触碰刑法红线的严重违法行为,必将数罪并罚、身陷囹圄;另一方面,对普通民众而言,若遭遇法官篡改庭审材料、枉法裁判、违规索贿等行为,可固定证据依法向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举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司法权益。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审判人员伪造庭审、调解笔录实施民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请托财物,即便无明确谋利结果、被告人辩称系借款,仍构成受贿罪;两项罪名独立成立,依法数罪并罚,同时法院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精准量刑,彰显司法公正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渎职必追责,权钱交易无豁免。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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