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女子在出租屋从事卖Y活动时警察突查,为逃避抓捕爬窗坠楼身亡,死者丈夫将组织者和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121万余元,一、二审均认定:女子自身重大过错自负主责,房东无责,组织者因拒不开门、容留违法活动存在过失,承担5万元补偿性赔偿,丈夫不服请求高院再审,高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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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年8月5日,王某在大同市平城区某小区7号楼3单元603室,向房主陈某租赁了一套住宅,租期一年,租金6500元一次性付清。

王某拿下这套房的目的并非自住,他长期在多地租赁房屋,召集、容留多名失足女从事卖Y活动,从中抽取30%作为“管理费”,以此牟利已有数年。

张某是王某控制的失足女之一,9月12日中午,张某和另一名失足女马某在603室待客进行非法交易,王某在现场负责组织、望风和抽成。

当日12时许,有群众向派出所举报该地址涉嫌色情活动,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赶赴现场,约13时左右到达603室门外,敲打入户门并亮明身份喊话要求开门接受检查。

关键时刻,王某没有配合——他反锁了入户门,用身体顶住防盗门拒绝开门,试图拖延时间让屋内的失足女藏匿或逃离。

屋内,张某听见门外警察喊话和王某顶门抗拒的声音,顿时惊慌失措,她知道一旦被抓要面临行政拘留,便想躲藏。

603室是六楼顶层,她慌乱中跑进南侧卧室,打开窗户,试图顺着窗外排水管爬下楼逃跑——这一幕有多名邻居在楼下目击,后经公安机关走访确认。

王某发现张某往窗边跑、意图爬窗,口中说了“不能跳楼、不能跳楼”,但未采取实质性阻拦或拉拽措施,也未主动告知警察屋内有人要爬窗需紧急处置。

张某爬出窗外,将床单或衣物拴在排水管上试图下滑,但因六楼高度大、体力不支或手滑,从高处坠落至一楼地面。120赶到后确认张某当场死亡,死因系高坠致多脏器损伤。

公安机关随后对王某刑事立案,查明其长期组织、容留卖Y的犯罪事实,以容留、介绍卖Y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部分已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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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死后,其丈夫曹某及两名未成年子女作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之诉,被告为组织者王某和房东陈某。

原告主张损失共计1212011元,要求二名被告共同赔偿,理由是:张某死亡系在王某组织的违法场所,遇警察查房时因王某拒不开门、未阻止爬窗导致,王某存在重大过错;房东陈某将房屋出租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未尽审查管理义务,且未证明窗户设施安全,也应担责。

王某辩称:张某是成年人,自行选择爬窗逃跑,其死亡与己无关,但考虑到案件背景愿给予适当补偿。

陈某辩称:对王某用房屋卖Y不知情,租赁合同正常签订并收取全年租金,房屋设施完好适合居住,张某非正常使用该房屋(爬窗),其死亡与房屋设施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派出所调查后也未对房东作任何处罚,反证房东无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违法活动遇警察检查时,应选择配合调查而非贸然攀爬六楼窗外,其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

王某租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遇警拒不开门,客观上造成张某恐慌环境,且作为现场组织者未有效阻止张某爬窗,存在一定过失,判令王某承担50000元补偿性赔偿;

房东陈某无证据证明知情或房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致害,不承担责任。

曹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责任划分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曹某仍不服,以“原审漏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未认定王某承担35%侵权赔偿责任而错误认定为补充责任、房东未尽设施安全举证应推定有责”等理由,向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中,曹某强调: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死亡赔偿金,一审仅支持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却忽略死亡赔偿金基数,属适用法律错误;

王某组织卖Y、拒不开门、见张某爬窗不拦,主观放任,系直接侵权人,应按过错比例承担35%即42万余元;房东控制房屋及设施证据,应倒置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窗户安全即应担责。

那么,高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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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认为:原审已查明,张某在案涉房屋从事违法活动,遇警察调查时为逃避检查自行爬出六楼窗外致高坠死亡,其对自身行为具备足够认知能力,应自负主要责任。

王某租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遇警拒不开门抗拒检查,作为组织者在张某爬窗时未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存在一定过失,原审判其承担5万元赔偿并无不当。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房东陈某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被用于违法犯罪仍出租,也不能证实房屋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致张某在正常使用中死亡,张某系非正常攀爬窗外坠亡,与房屋设施无因果关系,房东不承担责任。

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已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方式上获实体审理认定,其关于“漏算”的理解系对司法解释适用方式的误解。

法院可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单独列项但应计入总额,本案中因总体责任比例极低且已酌定补偿金额,未单独列死亡赔偿金项目不影响实体公正。

据此,山西高院裁定:驳回曹某的再审申请。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