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宁德福鼎“2·18”“闽福鼎渔08566”自沉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5年2月18日21:30左右,宁德福鼎籍渔业船舶“闽福鼎渔08566”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向东约55.8海里处海域(概位:东经122°40′42″,北纬28°38′30″)进行钓具捕捞作业时,鱼货舱进水沉没,船上9人全部落水。其中2人被救起,7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水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宁德福鼎“2·18”“闽福鼎渔08566”自沉事故是一起因未及时发现舱底通海管路突发故障导致货舱大量进水,叠加风浪等外力综合作用,致使船舶短时间内侧翻并最终沉没的较大等级水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起事故直接原因为:

经调查,该船舷墙完好无破损,甲板涂抹沥青处理后加铺一层木板,四个货舱内全部喷涂保温发泡后覆盖木板,均完好无破损,排除船体外壳或甲板破损进水的可能;该船在2025年春节后已出海生产两航次,期间均未发生触礁、碰撞、搁浅等事故;本航次为第三航次,出港后航行14个小时到达作业海域,而后连续生产作业近10小时,期间均未发现船舶异常,作业海域水深60多米,无暗礁或沉船,排除受外力作用导致船体破损进水的可能。

船舶水线以下有海水阀箱、通海阀和海水总管组成舱底通海管路连通鱼货舱、机舱和海水。事故发生时机舱未进水而鱼货舱进水,由于船舶实际经营人擅自将鱼货舱间的水密隔舱开口,进水后连通的鱼货舱失去水密隔离作用,形成自由液面。

综上,调查组分析研判,未及时发现舱底通海管路突发故障导致鱼货舱大量进水,叠加风浪等外力综合作用,致使船舶短时间内侧翻并最终沉没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为:

(1)该船未配齐合格职务船员,不具备出海航行作业条件。该船未配备持证轮机人员,负责轮机工作的陈某某,未持有职务船员证书,不适任轮机工作岗位,发现货舱进水时没有使用快捷有效的舱底水泵抽水,存在对舱底通海管路不熟悉、操作不当或管路故障无法及时发现排除的可能性;驾驶人员仅有船长一人,缺配一名助理船副,当船长不在岗时无人替班,存在航行风险等安全隐患,不具备出海航行作业的条件。

(2)船长操纵船舶不当。船长在发觉船舶异常时,将主机挂空挡,离开驾驶室后无人操纵船舶,在船舶受钓具拖拽及风浪叠加作用时,未能操纵船舶有效克服,导致船舶倾斜并最终侧翻。

(3)船长应急处置不当。船长指挥船员开舱检查并确认货舱进水后,没有第一时间发出求救信号,且离开驾驶室,让普通船员去呼救,错过向外求救的最佳时机。

(4)船舶未落实编组生产。本航次开航时,船员程某某询问其前雇主“浙岭渔560xx”船船长海域生产情况后,建议事故船舶船长前往同一作业区域生产。两船船长互相并不熟悉,没有互相呼应联系,没有固定的紧急联络方式,未实际形成生产编组关系,遇险时无法第一时间联系对方,孤立无援。由于该船未编组生产,致使该船设备发出沉船报警后,无法通过编组船就近第一时间核实警情并有效应急处置。

(5)福鼎市某安渔业有限公司应急处置不当。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不专业,核实警情不严谨、不重视,传递信息随意,导致信息传递时出现了误报、延报、未报等情况,影响搜救响应及时启动。

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移送的建议

1.柯某某,“闽福鼎渔08566”船共有人、实际经营人、船长。柯某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主体责任未落实,雇佣未持证轮机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合格职务船员、擅自改变船体结构、操纵船舶不当、应急处置不当、未落实编组生产,造成较大等级水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失踪,建议暂不追究其责任。

2.高某某,福鼎市某安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福鼎市某安渔业有限公司既是事故船舶证书登记所有人,又是该船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本起事故中,对所属事故船舶未配齐合格职务船员、不具备出海航行作业条件、超员、未落实编组生产等行为失管失察,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不专业,核实警情不严谨、不重视,传递信息随意,导致信息传递时出现了误报、延报、未报等情况,影响搜救响应及时启动,造成较大等级水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本起事故负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属地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陈某某,“闽福鼎渔08566”船上船员。陈某某作为本船实际负责轮机岗位人员,未持有轮机岗位相应职务证书,不适任轮机工作岗位,存在对舱底通海管路操作不当或管路突发故障未及时发现排除的可能,在发现船舱大量进水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水,造成较大等级水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失踪,建议暂不追究其责任。

2.福鼎市某安渔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专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应急处置不当、不专业,所属船舶“闽福鼎渔08566”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福鼎市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对相关管理人员的问责建议

1.苏某某,男,中共党员,任福鼎市龙安开发区渔业管理站站长,对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宣传培训教育不力、落实渔业船舶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等问题,事故发生当晚,没有参与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2.张某某,男,中共党员,任福鼎市龙安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副书记,分管海上渔船安全工作,对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监督指导不够、组织渔业船舶安全检查不到位,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够到位等,在本起事故中负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3.李某某,男,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船舶应急中心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是本起事故当日值班人员,存在应急处置不到位,处置流程不规范、对报警信息认识不足,未及时有效核查、报告值班领导,信息误报、延报、未报,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主要责任,建议依照聘用人员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4.王某某,男,任福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兼任执法大队办案室负责人(执法大队内设机构),局安办工作人员(安办为局内设机构),在组织福鼎市渔业安全工作中,渔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渔业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监督指导渔船组织化公司不力,管理长期在异地生产停泊渔船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负一定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5.邱某某,男,中共党员,任福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渔业行政执法存在案件办理不及时、异地停泊渔船执法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负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6.王某某,男,中共党员,二级主任科员,任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全市渔船行业监管措施不到位,渔船管理组织监管职责不清晰,组织指导不力,日常动态监管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7.黄某,男,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员(局劳务派遣人员),是本起事故当日值班人员,对报警信息认识不足,未及时有效核查、报告值班领导,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一定责任,建议依照聘用人员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8.李某,男,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对渔业应急指挥中心管理不到位,对值班人员培训指导不到位,在本次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负一定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9.李某良,男,中共党员,一级主任科员,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与防灾减灾科负责人,对福鼎市重点渔业县渔业安全监管现状研判不足,日常监督指导不够;对渔业应急指挥中心管理不到位,负一定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来源:观八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