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农发种业)
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
“中科发5号”水稻品种权侵权案
(民事维权·套牌假冒)
01.什么是宪法
原告
五常某种业公司
(“中科发5号”水稻品种独占许可人)
被告
前郭县某种业公司+农资店
(王某实际控制)
基本案情
被告无证生产、套用名称,销售名为“中发5”的水稻种子;经DNA鉴定,与“中科发5号”100%相同,属于典型套牌侵权/假冒。原告销售给农户后导致农户减产,原告品牌名誉受损,遂向被告索赔90万元。
法院判决(吉林长春中院,2022年):
1.被告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维权开支共82万元。
3.销毁库存侵权种子,罚款并通报。
典型意义
1.严厉打击“换名不换种”的种业“套牌”。
2.DNA分子鉴定成为认定假冒/相同品种的核心证据。
案例一:河南许某种业公司诉河南华某种业公司等大豆品种权侵权案
河南许某种业公司是“油6019”大豆品种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河南华某种业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豆40”种子,经检测与“油6019”为疑同品种,在湖南安乡县被查获。许某公司起诉维权,郑州中院一审判决华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合计16.5万元;最高法二审明确品种权保护不受审定适宜区域限制,维持原判。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批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9651.html
案例二:全某种业公司诉富某种子公司水稻品种权侵权案
全某种业公司发现富某种子公司生产、销售的“富霞3号”水稻种子,与自家授权品种“吉宏6”经检测遗传相似度100%,属同一品种,遂公证取证并起诉。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判赔18万元;最高法二审驳回上诉,明确恶意侵权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品种权司法保护。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5881.htm
案例三:刘某收销售伪劣白术种子刑事案
2024年,刘某收收购1550千克陈年白术种子,掺入苍术种子后冒充新种子,通过社交平台销售给16名种植户,金额189万余元,致种植户药田绝收、歉收,损失1366万余元。江西共青城市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6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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