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1岁半男童遭父亲同居女友郭某三日之内三次脚踹腹部,钝性外力造成肝脏、胰腺、肠道破裂最终离世,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致死)对嫌疑人提起公诉,案件发酵过程中最刺痛公众神经的一幕,是孩子生父单方面出具谅解书,声称女友平日里真心对待孩子,并非蓄意伤人,希望以此换取司法从轻处理。很多人因此产生认知误区,认为家属写下谅解书就能左右刑事案件走向,但法理层面早已划定清晰边界:侵害未成年人致死属于典型公诉案件,谅解书从来不是免罪金牌,既无法撤销国家层面的追诉权,在情节恶劣、近亲属意见对立的前提下,甚至很难成为司法从宽的有效依据,生父一人更没有资格替逝去的幼童宽恕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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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厘清公诉案件谅解书最核心的法律本质。刑事诉讼分为自诉与公诉两大体系,侮辱、诽谤、轻微故意伤害等少数自诉案件,被害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追究对方责任,一纸谅解书便能撤案了结纠纷;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这类严重暴力犯罪,追诉权归属国家,由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提起公诉,追究犯罪行为破坏法益的责任,私人谅解只能作为法院量刑阶段的酌定参考情节,绝对不能叫停诉讼、更改案件定性,更无法直接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量刑指导意见,即便达成谅解,也仅存在有限的从轻空间,对于侵害毫无反抗能力的幼童、多次施暴致人死亡这类情节恶劣的案件,司法机关有权综合全案拒绝从宽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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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本案之中,谅解书的效力还存在先天瑕疵:被害男童已经离世,无法自主表达宽恕意愿,父母同为第一顺位法定近亲属,生母全程坚决反对谅解,坚持嫌疑人存在长期虐待、刻意拖延救治的嫌疑,要求从严追责,两位直系亲属意见完全对立,单方面出具的谅解文书本身就不具备完整的和解基础。生命权是最高法益,逝去孩童的意志无法被生父一人随意代理,生父因为同居情感、个人主观印象,便替惨死的孩子原谅多次施暴的凶手,于情理寒心,于法理也难以被司法采信。生父口中“对方真心对待孩子”的说辞,也被卷宗事实彻底推翻:郭某辞职专职看护幼童期间,早已长期存在掐、捏、殴打等虐待行为,仅仅因为孩子吃饭调皮、自身同居生活压力无处排解,便接连三次暴力踹击孩子脆弱的腹部,最终酿成致死悲剧,常态化暴力绝非失手误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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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急于出具谅解书的行为,让公众感受到双重的痛心。第一层是亲情层面的冷漠,一岁半的幼儿尚且无法用完整语言诉说疼痛,被反复暴力伤害直至脏器破裂离世,生父事后不仅没有第一时间告知孩子生母孩子病危的消息,甚至在悲剧发生不久,便为施暴者出具谅解文书,轻易消解了孩子逝去的沉重伤痛。第二层是对法律认知的浅薄,他误以为一纸谅解书就能大幅减免女友罪责,却忽略了公诉案件追诉权归于国家,暴力侵害未成年人致死本身就是社会危害性极强的重罪,司法裁判需要兼顾个案公平与社会示范效应,不能因为单一亲属的谅解,就弱化对虐童暴力犯罪的惩戒力度。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早已明确划定规则: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暴力犯罪,即便存在赔偿谅解协议,司法机关也应当实质性审查从宽的合理性,若谅解不足以修复被破坏的法益、无法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完全可以拒绝从轻处罚,必要时还可通过抗诉纠正不当判决。本案里,嫌疑人多次针对无自保能力的幼童实施暴力,致死后果惨烈,已经突破大众朴素的善恶底线,即便生父出具谅解书,法院在量刑时也必然会充分考量虐童情节、双方家属对立态度、社会公共观感,不会仅凭单方谅解作出大幅度从轻判决。

这场风波也纠正了大众长久以来的认知误区: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靠谅解书化解矛盾,越是侵害生命、侵害弱势群体的重罪,私人谅解的话语权就越微弱。谅解书设立的初衷,是修复轻微刑事案件里破裂的社会关系,适用于过失犯罪、轻伤害等情节相对缓和的案件,让被害人获得经济补偿、化解矛盾纠纷;但对于蓄意暴力虐待幼童致死的案件,谅解失去了适用的土壤,私人情感不能凌驾于生命尊严之上,更不能干预国家维护法治底线的公诉权力。

孩子短暂的一生停留在一岁半,他没能来得及告别世界,也没能亲口说出原谅或者憎恨。生父单方面的谅解,无法抹平脏器破裂带来的痛苦,无法安抚悲痛万分的生母,更无法绕过法律对暴力虐童行为的惩戒。公诉案件的庄严之处就在于,它守护的从来不止一个家庭的情绪,而是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底线、对生命至高无上的敬畏。一纸谅解书撼动不了公诉的根基,唯有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才能给逝去的幼童一个交代,给所有守护孩童安全的普通人一份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