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小恶魔!”山西吕梁,两名初一男生以充电为由,将同龄女孩骗至家中轮流欺负,致其怀孕引产、确诊重度抑郁,主犯判刑6年1个月,另一人因未满14周岁未予刑事处理,女孩父母索赔15.2万元,男生父母却说“自家孩子已判刑就是最大慰藉,无需再予赔偿”,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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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丽是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孩,陈强(14周岁)与她在快手平台上认识,两人年龄相仿、共同话题很多,以“恋人”关系聊天数月。

薛贵(13周岁)是陈强的朋友,事发当天下午,陈强与薛贵骑电动车在离石区兴南市场遇到吕丽,三人同去嘉润商场玩耍。

15时许,两名男孩以“给手机充电”为由,将吕丽诱骗至陈强家中,随后将房门关闭,陈强先将吕丽推倒在床并强行与她发生关系,薛贵按住了吕丽双手;紧接着薛贵也强行与吕丽发生关系,陈强按住其双手。

事后吕丽不敢声张,直到身体出现反应,事发当年9月4日经离石区人民医院超声检查确认为宫内早孕,9月13日做了负压吸宫术及钳刮手术终止妊娠。

其父母察觉异常追问后才得知真相,随即报警,法院很快作出刑事判决:陈强犯QJ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薛贵实施QJ行为时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刑事案件审理中,吕丽法定代理人表示暂不提附带民事诉讼,待身体恢复后另行起诉民事赔偿

案发后吕丽出现严重心理创伤,于案发次年4月、9月多次在吕梁市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就诊,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心理状态重度异常,建议“抗抑郁药物治疗+每三天一次心理治疗,必要时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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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吕丽多次到吕梁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及人民医院进行心理咨询,支出门诊及咨询费数百元。

吕丽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陈强、薛贵以及两人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3118元、护理费20160元、营养费8400元、交通费1000元、心理辅导治疗费70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52698元。

庭审中,陈强父母及薛贵父亲对医疗费、交通费无异议,但认为护理费、营养费只认一个月,心理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

不仅如此,陈强父母还主张“陈强已判实刑,就是最大精神抚慰,不应再赔”,薛贵父母则称“该赔的赔,但必须合理核算”。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受害未成年人因侵害导致的后续心理治疗费、精神康复治疗费属于法定的“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在民事赔偿中予以支持,而非“坐牢就不用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QJ、WX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此点,突破了以往刑事附带民事仅赔直接医疗费的狭隘理解。

但主张时需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心理/精神科诊断证明(注明需定期心理治疗及频次),并按实际发生或医方证明的合理周期计算,漫无边际主张多年费用通常只获部分支持。

其次,两名以上共同侵权人(含未达刑责年龄的共同施暴者)造成同一不可分割损害,且无法区分各自行为贡献度的,依民法典第1170条承担连带责任,其监护人均为赔偿义务人且互负连带。

这意味着受害方可向任一加害方监护人全额主张赔偿,避免某一加害方家庭无力赔偿时维权落空,本案中虽薛贵未追究刑事责任,其父亲仍需与陈强父母连带赔钱。

最后,遭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家长应注意:刑事阶段可暂不提附带民事诉讼,待治疗后另行提起独立民事诉讼往往更有利于全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后续心理治疗康复费;

第一时间保存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务必让医生写明建议心理治疗,频次X次/周或月)、所有医疗费及心理咨询费票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复印件或刑事判决书;

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在涉刑民事索赔中仍普遍不被支持,不要将其作为主攻项目,重点夯实物质损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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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审理认为:生效刑事判决已确认陈强与薛贵共同实施QJ行为,二人系共同侵权且无法区分具体致害行为大小,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二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侵权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二监护人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法院核定为:医疗费3118元(凭票据);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1500元;心理辅导治疗费23400元,共计326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故一审判决:两被告监护人连带赔偿吕丽3261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