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今天聊一个发生在监狱里的案子,涉及一个很多人不太熟悉的罪名——破坏监管秩序罪。
黎某祥因犯运输毒品罪、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7年入监服刑。
2022年6月2日傍晚,黎某祥就减刑问题向监区副监区长提出质疑。解释过程中,黎某祥情绪失控,扔掉凳子自行离开。监狱依规对其作出隔离审查决定,由特警队负责押送。
当晚8时许,特警队民警前往带离黎某祥。黎某祥拒不服从,径直朝副监区长走去。民警上前控制时,黎某祥挥拳击打一名民警面部,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轻伤二级);随后又挥拳击中一名上前配合控制秩序的罪犯,致其左耳皮肤裂伤(轻微伤)。
法院认定黎某祥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无期徒刑合并执行。
一、打伤了人,为什么不按故意伤害罪判?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打伤了人,致轻伤二级,为什么不按故意伤害罪判?
原因在于:黎某祥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三个罪名——故意伤害罪、袭警罪、破坏监管秩序罪。法院需要从中选择一个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三个罪名的最高刑都是三年,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处罚更重——故意伤害罪和袭警罪的最低刑可以是拘役或管制,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最低刑就是有期徒刑。法院最终选择了处罚更重的破坏监管秩序罪,符合“择一重罪”的处断原则。
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在监管场所,服刑人员殴打监管人员,不仅仅是“打人”的问题,更是“破坏监管秩序”的问题。
二、什么是破坏监管秩序罪?重点解释一下
(一)谁能构成这个罪?
只有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才能构成。注意,是罪犯,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就是说,必须是已经被法院判刑、正在服刑的人。一般看守所里的未决犯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哪些行为会构成这个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四种行为:
殴打监管人员的(这是本案涉及的情形)
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三)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实践中,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多次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监管场所产生恶劣影响的等。
(四)为什么叫破坏监管秩序?
监狱的核心功能是改造罪犯、维护监管秩序。在押罪犯殴打监管人员,不只是伤害了某个具体的人,更是挑战了整个监管秩序和监狱管理权威。因此,法律专门为这类行为设立了独立的罪名,给予更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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