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有媒体报道女子月经弄脏火车卧铺被让赔180元,相关新闻引发热议。3月20日,兰州客运段对发布情况说明,3月21日,当事女子张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声,称情况说明有不实内容,并在之后委托律师起诉兰州客运段侵犯名誉权。
近日,张女士告诉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山西晋城当地法院已经立案。
△张女士弄脏的床单。图源/极目新闻。
据极目新闻3月17日报道,事发2025年10月9日,张女士乘坐K229次列车,在卧铺上过夜,因经期不规律,上车后突然来月经,备用卫生巾用完,火车上买不到卫生巾,便把衣服垫在身下,过了一夜。
第二天中午,张女士发现床单被弄脏,向列车员求助,对方称需要自行清洗或者赔偿180元,张女士支付不起,便选择去清洗,洗完后一直站到下车。
△张女士在水池清洗床单。图源/极目新闻。
3月20日,兰州客运段发布情况说明,称列车员看到张女士站在洗脸间附近,裤子和衣服有大片血迹,询问得知其处在生理期。列车员查看张女士铺位发现床单、褥毯均有血迹污染,告知其需自行清洗或按床单、褥毯定价赔偿180元,张女士称没钱赔偿,愿意自行清洗。
列车员用桶接了温水,协助张女士将污染的床单放入桶内浸泡和清洗,第一次没有清洗干净,张女士再次清洗。列车长到达后,询问事发过程,主动提出,建议旅客不要洗了,交由列车工作人员进行处理,车厢列车员随后主动接手。
之后,张女士自行到同车厢一空余下铺就坐,列车员清洗完毕后找到张女士,发现张女士又将下铺床单污染,列车员再次对第二天被污染的床单进行清洗,张女士又坐到同车厢一边凳,边凳坐套也受到污染。
处置全过程中,列车长和列车员未向张女士收取任何赔偿费用,兰州客运段也从未对所在班组进行任何形式的考核和问责等处罚。
图为情况说明 图源/兰州客运段。
张女士起诉兰州客运段侵犯名誉权 图/受访者提供。
6月20日,张女士告诉记者,她认为,情况说明存在不实内容和一些引导性的内容,今年4月她委托律师,起诉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客运段侵犯名誉权,要求其赔礼道歉,停止侵权以及赔偿精神损失。张女士说,山西省晋城市当地法院已于6月18日立案。
延伸阅读
为父亲庆祝生日,14岁少年小叶与家人聚餐饮酒,此后出现情绪激动、打砸东西等行为,其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医生到场后,小叶抗拒就医,后自行爬上客厅窗台并从窗户跳下,后死亡。事后,小叶父母认为案涉房屋窗户未安装防盗网,且窗台高度只有1.01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遂起诉房屋出租人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4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小叶父母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出租人已履行提供符合安全标准房屋的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本案悲剧系由小叶自身的不当行为及其监护人的严重监护失职共同导致,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图为窗台(资料图/图文无关)
少年为父亲庆生与家人饮酒
情绪激动拒绝就医,后从窗户跳下死亡
一审法院查明:叶某、黎某向某公司承租位于白云区某小区20栋4楼的房屋。2024年8月22日晚,叶某、黎某的儿子小叶(出生于2009年9月)与家人一起饮酒后,小叶出现情绪激动、打砸东西行为。小叶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急救医生到场后,小叶抗拒就医,后自行爬上客厅窗台并从窗户跳下,后死亡。
叶某、黎某主张案涉房屋窗户未安装防盗网,且窗台高度只有1.01米,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某公司确认其窗台高度1.01米,认为该高度未违反国家规定。
叶某、黎某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72866元,请求由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686433元。某公司不同意赔偿,认为死者“自杀行为”与房屋本身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调取了事发后公安对小叶的亲属所作的询问笔录。小叶哥哥在接受公安询问时陈述:“2024年8月22日18时许,我跟我妈、我弟弟小叶、堂哥、姑姑在房内帮我爸庆祝生日,吃饭期间我们全部人都有喝酒,开始喝的是白酒,后面喝啤酒。”席间,小叶喝了两杯一次性杯的白酒,还与他人一起喝半打瓶装啤酒。
图为饮酒(资料图/图文无关)
“我跟我堂哥吃饱了,就去沙发上坐着,他自己(小叶)还在饭桌上坐,他好像意犹未尽想叫我们跟他猜拳喝酒,我们就没理他,他就突然去厨房拿刀。”小叶哥哥陈述,母亲看着不对劲就去拦住他,堂哥抢了他手上的刀并抱住他,但他还是拿起厨房的东西到处摔,还拿了水果刀,“我妈就又把水果刀抢了过来,我们几个人拦不住他,还被他摔烂的东西划伤,我想着控制不住他就打120急救电话。”120工作人员到场后,说小叶只是喝醉了。“我们抓着他都有点累了,就松开了他,他就立马往阳台上跑,纵身一跃在4楼跳下去了……”
法院:房屋出租人无过错
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出租人,其主要合同义务在于提供适宜居住且符合安全规范的房屋。案涉房屋窗台高度为1.01米,未违反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普通住宅窗户安装防盗网。反之,从消防安全角度,全封闭防盗网可能阻碍紧急逃生。
其次,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核心在于保障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蔽瑕疵或不合理危险,并对已知的重大风险进行提示。该义务并不延伸至对居住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所引发风险的防范,否则将不合理加重社会一般主体的责任负担,有违公平原则。
第三,本案事发时小叶已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饮酒可能导致的后果及从高处跳下的致命性,应具备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认知能力。小叶不顾危险主动跳楼,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最后,叶某、黎某作为监护人,不仅未履行禁止未成年人饮酒的监护责任,反而与其共饮,直接诱发了小叶后续的情绪和行为失控。在小叶已经明显处于危险状态时,监护人亦未采取充分有效的看管和约束措施。监护人的上述重大过失,是损害得以发生的关键因素。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出租人,已履行提供符合安全标准房屋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亦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悲剧系由小叶自身的不当行为及其监护人的严重监护失职共同导致。叶某、黎某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遂驳回叶某、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图为法槌(资料图/合肥在线)
叶某、黎某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于今年4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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