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持续规范全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近期,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加大线上监测与线下核查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6月21日,该局公布了近期查办的第五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示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
某餐饮店使用他人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2026年4月10日,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锦江支队执法人员对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附10号1层现场检查,发现锦江某餐饮店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经营多个美团外卖平台和淘宝闪购平台的餐饮外卖网店,涉嫌使用他人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和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获利微薄且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并在案发后配合调查、主动停业整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火锅店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2026年5月19日,简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火锅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其后厨操作间查获6瓶未开封的非食用物质,并对店内的鹅肠等11种水发产品抽样送检。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经营资质,并在美团平台开设线上店铺经营火锅团购套餐。面对执法人员的问询,该店厨师供述了向水发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事实。同时,抽样送检的鹅肠被检出非食用物质实测值224mg/kg,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第二项,当事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简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20日将该案移送简阳市公安局。目前简阳市公安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现已取保候审2人,羁押1人。
案例三
成华区某科技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6年3月27日,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成华支队接到线索,对成都某科技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经营某微信小程序向用户提供外卖点餐、配送服务,点餐、配送服务仅限于四川某学校某校区。注册成为小程序用户须勾选同意当事人提供的《用户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约定产生争议纠纷诉讼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条款系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当事人使用格式条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条款明显加大了平台用户的维权难度,迫使用户必须承担不合理的异地诉讼维权成本,显失公平,限制了消费者依法选择仲裁机构和诉讼法院解决消费争议的合法权利。截至2026年4月9日,该小程序注册用户2798人,均勾选同意了上述协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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