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久律师《氢法学堂》第七十六讲
跨境框架协议的“弱约束力”策略
——以“弱约束力”为优先原则的法律实务指引
尊敬的全国各地专家学者、氢能产业界同仁、建筑行业的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各位来到第七十六期《氢法学堂》!我们以本讲座内容送给正在蒙古国建筑市场考察的包头建筑工程协会一行,遥祝各位领导和企业家考察圆满成功!
本次讲座内容小结:讲座的核心在于指导企业在签订跨境(特别是与俄、蒙)氢能项目和建筑行业框架协议时,如何通过精准的条款设计,避免将“意向书”签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预约合同”或“本约合同”,从而在法律层面掌握主动权。
写在讲座之前:筑牢氢能产业和建筑行业跨境合作的法律防线
在内蒙古自治区大力发展现代能源经济、氢能产业和建筑行业的背景下,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我区企业“走出去”与俄罗斯、蒙古国等邻国开展跨境能源合作的机遇越来越多。“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这一进程中,氢能项目、建筑行业的开发往往涉及巨额投资与长周期建设。
在跨境合作的初始阶段,框架协议往往是双方接触的“第一张名片”。然而,由于法律体系差异和谈判经验不足,许多企业在框架协议阶段就因条款设计不当而陷入被动。为了帮助我区氢能企业、建筑行业及相关从业者在跨境合作中既把握机遇又严控风险,本期《氢法学堂》第76讲,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与涉外法律实务,重点阐述如何在签订跨境框架式合作协议时,坚守“弱约束力”原则,为企业在复杂的国际局势中保留战略回旋余地,确保氢能产业的跨境合作行稳致远。
在开展对蒙古国、俄罗斯等跨境合作时,签订框架式合作协议是常见的起点。但恰恰是这个“起点”,往往决定了我们是掌握主动,还是陷入被动。今天,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判例与涉外法律规定,重点阐明一个核心策略:在签订框架协议时,应尽可能选择“弱约束力”模式,警惕并避免签成具有强制履约效力的协议。
首先,我们必须从法律上认清框架协议的“三重身份”。司法实践中,一份合作文件可能被界定为磋商性意向书、预约合同或本约合同,其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第一类是磋商性意向书。其典型特征是载明“具体条款另行协商”“本协议无法律约束力”等表述。它仅为表达合作意愿、记录谈判进程的文件,双方仅负有继续磋商的道德义务。即使一方最终放弃合作,一般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至多在极少数恶意情形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保障决策灵活性的安全区。
第二类是预约合同。这正是我们今天要重点防范的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薪环公司案”中的裁判要点,一份框架协议即便名为“意向书”,但只要满足了两个条件,即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合同:其一,已就未来交易的核心内容,如标的、价格计算方式等达成一定合意;其二,明确约定在将来特定期间内必须签订正式的“本约合同”。一旦被认定为预约合同,双方就负有“诚信磋商并最终订立本约”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正式协议,即构成违约,须承担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机会损失,乃至适用定金罚则的严重后果。这是隐藏高额违约风险的雷区。
第三类是本约合同。如果协议中标的、数量、价款已然明确,且无任何保留另行订约权的表述,法院会直接将其认定为正式合同。此时,拒绝履行就意味着要承担完全的违约责任。
对照我们与俄、蒙的合作现实,材料中提及的能源、矿产、基建等领域,前期往往依赖高层互访与框架性文件。此时,项目的经济可行性、政治风险、法律合规审查均未完成。若急于在框架协议中锁定“排他期”“强制签约义务”或高额定金,无异于在法律风险未明的状态下,先给自己套上了履约的枷锁。一旦因对方国家法律突变、制裁风险升级或可行性研究发现重大瑕疵而需要退出,我们便可能被对方依据预约合同条款追索巨额赔偿。
因此,如何在实务中确保我们签订的是“弱约束力”框架协议?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涉外合同要点的双重视角进行条款设计。
第一,法律效力条款必须明确排除约束力。这是整个协议的“总开关”。必须写入清晰无误的条款,例如:“本协议仅为表达合作意向的磋商性文件,除保密、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外,不对任何一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不构成本约或预约合同。”这一条款是防止协议被误读为预约合同的根本保障。
第二,核心商业条款必须保留不确定性。预约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内容已足够确定”。因此,若要维持弱约束力,就必须在协议中对价格、数量、交付方式等核心条款,刻意保留开放性表述,例如“价格及数量留待后续正式谈判,以届时签署的正式合同为准”,绝不能给出精确的计算公式和锁定数字。同时,要坚决避免写入“X年X月X日前必须签署正式合同”之类的强制性时间节点,代之以“双方同意在适当时机继续推进谈判”等柔性措辞。
第三,善用合规与尽职调查作为安全阀。协议中应前置条款,明确合作的最终决定,取决于双方各自完成内部立项审批、法务与财务尽职调查,以及获得一切必要的政府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我国对蒙古国、俄罗斯投资的备案或核准。这既符合材料中强调的合规监管要求,也为后续退出提供了一个“因客观条件不满足而终止”的正当理由。
第四,选好争议解决的“防火墙”。即便在弱约束力协议中,仍需约定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条款,但设计要巧妙。应约定在第三方中立机构,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并明确准据法建议优先选择中国法或较为中立的香港法。这能规避俄罗斯、蒙古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带来的不测风险,并防止对方法院将意向性协议扩大解释为有约束力的合同。
第五,守住责任划分与退出的底线。明确约定,在最终正式合同签署前,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任何理由或无理由终止磋商,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双方的各自费用,如差旅、咨询、律师费等,均由己方承担,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这直接消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中认定的信赖利益损失赔偿风险。
各位专家学者,各位企业家,与邻国的合作既要拥抱机遇,更要如履薄冰。签订框架协议的艺术,在于“进可攻、退可守”。“进”靠的是在条件成熟时果断推进至正式合同;“退”靠的则是这份最初法律文件没有为我们设下陷阱。因此,将框架协议严格锁定在“弱约束力”范畴,是我们保护国家利益、把握战略主动、规避跨境法律暗礁的第一道坚固防线。只有在完成全面尽职调查、锁定所有风险对冲措施后,我们才能考虑,是否要迈入签订预约合同或本约合同的下一阶段。在此之前,保持最大限度的灵活性与不受法律约束的退出权,至关重要。以上要点,希望各位在未来的合作协议起草与谈判中,审慎把握,坚决执行。
课后总结:
1、清醒认知框架协议的“三重身份”。磋商性意向书(安全区):仅表达意愿,无法律约束力;预约合同(雷区):约定将来必须签约,若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2、实务操作的“五大法宝”。为了确保协议处于“弱约束力”状态,需在条款设计上注明:
a明确排除效力,写入“除保密、争议解决外,本协议无法律约束力”的总开关条款。
b保留核心条款不确定性:价格、数量等不锁定,留待正式合同确定。
c设置“安全阀”: 将最终合作绑定于尽职调查完成、内部审批通过及政府许可获取。
d选好“防火墙”: 约定在新加坡或香港等中立地仲裁,适用中国法或香港法。
e守住退出底线:明确双方可无理由终止磋商,各自承担费用,互不追责。
课后思考题:
为了帮助各位企业家更好地消化和应用本期内容,请思考以下三个问题:
1、条款辨析:在起草与俄罗斯企业的氢能合作框架协议时,如果对方坚持要求写入“双方承诺在本意向书签署后90天内签署正式供货合同”,这一条款会带来什么法律风险?应如何修改措辞以符合“弱约束力”原则?
2、风险防控:为什么在跨境合作的初始阶段,约定“适用对方国家法律”在框架协议中可能是一个巨大的隐患?选择中立仲裁地(如新加坡)对保护我方氢能企业有何具体意义?
3、实务应用:假设您代表内蒙古某氢能企业,正在进行对蒙跨境管道输氢项目的前期洽谈。请结合讲座内容,列举出您必须在框架协议中加入的三个关键“免责”或“保留”条款,以防止该协议被认定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预约合同。
本期《氢法学堂》在调研和写作中,得到了包头建筑工程协会(5A级社会组织)郝宝中秘书长、内蒙古陆海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毛进云先生、内蒙古雨恒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国胜先生和副总经理张建忠先生、内蒙古实泰伯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忠辉先生、内蒙古金抹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马晓东先生、内蒙古水舞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晓荣女士、包头市星丰自动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蔡献军先生、包头市鑫枫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兰永亮先生的鼎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胜久
内大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
内蒙古 北宸智库 研 究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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