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纠纷办案过程中,很多承担抚养费的当事人都存在一个重大认知误区:只要主动辞职、刻意压低账面收入,就能通过上诉下调子女抚养费标准。近期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判决观点直接否定了这种投机避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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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鉴豪律师团队2025年也曾代理过案情高度相似的抚养费上诉案件,其法院裁判思路与本次衡阳案例完全统一。今天我们就结合两起真实案件同步普法,清晰厘清抚养费调整的法律边界。

一、两起典型真实案例梳理

  • 案例1: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例

窦某与唐某于 2023年8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由母亲唐某抚养,窦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离婚后窦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累计拖欠两万余元,唐某就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窦某随后另行起诉,主张自身失业收入低,请求将每月抚养费降至500元,同时要求抚养费仅支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并调低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窦某身体健康具备劳动能力,可领取失业保险,无充分证据证实经济状况发生持续性恶化,且其从未承担女儿教育相关开支。涉案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仍在校就读,不具备独立生活条件。法院认为窦某签订调解协议时已知晓自身抚养义务,其减付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相关执行金额调整事宜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驳回窦某全部诉求,窦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该案明确,父母不得随意减免抚养费,成年在校子女若无独立生活能力,父母仍需承担抚养开销。

  • 案例2:陈鉴豪律师团队代理的抚养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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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离婚纠纷上诉案件,被告为减少抚养费支出,在辞去高薪稳定工作后,在庭审中以无固定收入、生活压力大为由,向法院诉请将抚养费削减近一半。

一审阶段,法院调取男方工资流水,查实其近一年的月固定收入处于较高水平,综合子女生活、教育、成长发展需求,判令男方每月支付相应数额的抚养费。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四类证据试图佐证无给付能力:离职证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低基数社保缴费明细、父母病历,主张自身被公司优化失业、收入大幅下滑,叠加赡养长辈医疗开支,无力承担原标准抚养费,请求撤销原判、调低抚养费。

二审阶段陈鉴豪律师团队结合行业薪酬标准、上诉人过往岗位收入情况补充质证,进一步强化 “上诉人具备足额创收能力、失业系自主选择而非客观变故” 的核心观点。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中明确:当事人主观主动放弃劳动收入、仅阶段性失业,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下调抚养费的客观重大经济变化情形。

二、核心法律依据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给付抚养费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抚养费,该变化应当为客观、非主观人为造成的情形。

法律条文暗藏关键区分点:客观失业与主动离职恶意降收入,法律评价完全不同。如果是企业裁员、身体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不可控客观因素导致收入断崖式下跌,法院会酌情考量调整抚养费;但主动辞职、刻意躺平、拒绝就业,属于主观恶意降低给付能力,不属于合法调整抚养费的法定事由。

三、法院裁判逻辑(结合两案总结)

结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案例与陈鉴豪律师承办案件的两份裁判结果,我们可得知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遵循三层递进判断标准:

(1)判断收入减少的主观动因

首先会考察收入减少的真实原因,区分被动失业与主动放弃收入。若当事人具备完整劳动能力、成熟职业技能,主动解除高薪劳动合同,无合理客观理由,直接推定存在规避抚养义务的主观恶意。

(2)评估当事人潜在创收能力

法院不会仅依据当事人当下账面收入判定负担能力,会结合当事人学历、从业年限、行业平均薪资、过往收入流水,综合判断其可获得的正常收入水平,不以短期失业作为调整依据。

(3)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家事审判核心原则。抚养费设立初衷是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父母不能以自身刻意选择的低收入状态,损害子女稳定生活、教育保障的合法权利。

四、实务启示与证据准备要点

作为律师,我们建议部分当事人切勿抱有“辞职就能少给抚养费”的投机想法。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多地法院已形成统一裁判口径,主动离职、刻意降低收入的下调抚养费诉求几乎不会得到支持,反而可能因败诉承担相关的诉讼成本,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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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确有客观困难可合法维权。如遭遇企业倒闭、重病致残、长期无就业渠道等客观困境,可完整提交失业证明、病历、生活开支负债凭证等客观证据,向法院据实申请调整抚养费,这与恶意规避行为有本质区别,法院也会在查证后酌情考量。

而落实到具体诉讼中,证据就是决定成败的关键。

结合我们处理这类纠纷的实务经验,不同诉讼地位和诉求的当事人,证据准备的侧重也完全不同。

  • 如果作为抚养子女一方主张权益,重点在于夯实对方的给付能力,建议提前留存对方过往收入流水、所在行业的薪资水平参考,以及子女的学费、医疗费等必要开支票据,用以论证现有抚养费标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如果作为给付方确实面临客观困难需要申请下调,则务必留存裁员通知、病历诊断、持续求职记录等能够证明“非自愿性收入减少”的客观佐证材料,切忌仅提交一份自行离职证明就向法院主张减免,这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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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该责任不因个人主观选择而随意免除。无论是湖南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例,还是陈鉴豪律师代理的同类纠纷,两地法院均传递出清晰一致的司法导向:任何试图通过主动失业来规避抚养责任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认可。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