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提起民事赔偿请求,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有权提起的主体

被害人本人;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三、提起的时间

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第一审期间未提起的,第二审期间才提起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四、法律后果与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需要注意: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五、什么情况下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在盗窃、诈骗、抢劫、抢夺、侵占等侵犯财产犯罪中,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被害人的损失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程序解决,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六、关于侵占罪的特别说明

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件。被害人需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而非依赖检察机关公诉。侵占罪同样适用上述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经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七、审理与诉讼费用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且不收取诉讼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