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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要求提供账户明细丈夫不予配合
李先生和胡女士在2001年相识,后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好景不长,2003年儿子出生后,胡女士就感觉李先生的性情渐渐发生了变化。他不仅对孩子关心得少,还常因为生活琐事和她发生争吵。如此这般的家庭生活维系了十多年让胡女士身心疲惫,2015年她最终选择携子离家,与李先生开始分居。
在分居两年后,胡女士于去年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离婚、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并分割财产,双方在庭前提交了财产申报表。
庭审中,胡女士提出丈夫李先生在某银行还有三个账户未申报,要求他提供三个账户的交易明细单。由于李先生本身就在该银行工作,于是法院要求他自行提供。
但李先生却辩称,无法提供账户明细。对此法官当庭释明,若法院调取账户后发现有余额的话,他的行为将被视为隐匿财产而不分或少分财产,但李先生仍然坚称无法提供。
法院查明账户存款认定丈夫隐匿财产
庭后,法院依职权对李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查,胡女士主张的三个账户有两个仍在使用,另一个销户后本息转存至李先生其他账户。法院查明,李先生隐匿的三个账户所涉及的金额共计25.5万余元。
对此,李先生辩称,自己在银行柜台无法查询账户,因此并非故意隐匿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法官释明后仍然拒不提供自己名下的账户明细且无合理理由,因此法院认定李先生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在分割这部分钱款时予以酌情少分。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孩子由胡女士抚养,李先生给付抚养费。财产分割方面,李先生隐匿的25.5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胡女士分得七成,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则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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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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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上海法制报+AI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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