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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区司法局和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强光扰民现象,在具体生活场景中并不鲜见。面对光污染,难道居民只能“忍一忍”?能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长宁律师提醒广大群众,要对光污染说“不”。

2026年8月15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六章“光污染防治”共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至第六百七十三条),其中,第六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光污染,是指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

夜间直射型光污染、交通干扰型光污染、白天反射型光污染等都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光污染现象。如大型LED广告屏、灯箱等直射居民窗户,导致难以休息或拉上窗帘仍明显受扰;一些道路照明设置不当影响司机视认和行车安全;夜间工地和施工照明问题叠加引发扰民等。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卫平表示,从法律规定可以发现,治理对象既包括人工照明,也包括对白天日光照射条件的不恰当改变,即玻璃幕墙、反光材料等引起的白天反射问题,而直接保护对象则落在“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上。

典型案例

此前,一户居民因对面大楼玻璃幕墙反射阳光,长时间照射到其房屋的客厅,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而向开发商投诉。后来,开发商为窗户进行贴膜处理,但效果不佳。于是,该居民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现场勘查,认为反射光已超出一般公众可容忍的程度,判决开发商赔偿原告更换低透玻璃的费用。

2025年,该起案例被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公布,被认定为光污染引起的环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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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表示,法律法规将光污染纳入污染防治体系,明确其为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干扰生活环境视觉的现象,填补了光污染领域的立法空白,为居民维权与部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司法鉴定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当事人提供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判断光强度是否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围。如果光污染确实对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了影响,侵权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建议

当受到光污染侵害时,居民可以先与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其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光污染,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若协商无果,居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如环保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要求其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居民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居民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光污染的照片、视频、医疗证明等,以证明光污染的存在和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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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六章 光污染防治(部分条例)

第六百七十一条 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定期保养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

第六百七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防止、减轻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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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来源于区司法局、网络

记者:闫 漫

编辑:陈 莎

责编:姚文君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上海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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