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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八十条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对下列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实习准驾车型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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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毅、张潇方
审核 | 赵宁、张辰辰
签发 | 徐丽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八十条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对下列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实习准驾车型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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