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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到期,

提前换了新证,

本以为万无一失。

可一场事故后,

保险公司指着新证上的日期说:

“事故发生时,你的驾照还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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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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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8日,赵某驾驶登记在儿子名下的车辆,沿路行驶时撞上案外人宋某停放的车辆,致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宋某车辆损失定损为4592元,B保险公司未予赔付。宋某遂向自己投保车损险的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A保险公司赔付后,宋某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A保险公司。诉前调解阶段,赵某已支付交强险之外的赔偿款2592元,仅剩交强险限额内2000元未付。A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

审理裁判

赵某初次申领驾驶证为2017年5月26日,有效期6年。事故发生后换发新证,准驾车型C1,有效期限自2023年5月26日至2033年5月26日,副页注明“自2023年5月6日至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旧证已收回。

B保险公司抗辩,新证自5月26日起生效,事故发生于5月18日,早于生效日期,旧证已过期,故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A保险公司赔付车损险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责任方及承保交强险的B保险公司追偿。关于B保险公司抗辩意见,结合副页记载,换证过渡期间驾驶证效力连续;且B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事发时驾驶证无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判决B保险公司支付A保险公司赔偿款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赵某已在诉前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01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遭受损失,已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理赔的,该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本起纠纷中,A保险公司赔付车损险后,有权向责任方及承保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追偿。

02

驾驶证换证过渡期间的法律效力认定

驾驶证初次申领有效期届满后换发新证,新证起始日期与原证到期日相衔接,且新证副页注明过渡期间有效的,换证过渡期间驾驶证应认定为有效。保险公司以新证领证日期在事故之后为由主张驾驶证无效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未能举证的,其抗辩不能成立。

03

保险公司的抗辩应遵循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对驾驶证换证规则及效力认定应熟知,以2000元交强险款额为争议焦点提出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抗辩,既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也有违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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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致驾驶员:

驾驶证到期前90天即可换证,尽早办理。换发新证后,务必保管好驾驶证副页,上面记载的“过渡期有效”信息,是换证期间驾驶资格不中断的直接证明。

致保险公司:

应诚信理赔,合理审查。不能利用日期上的细微差异随意拒赔,否则不仅输了官司,更损害行业信誉。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王 洋

审核 | 庄倩倩、朱静

终审 | 杨 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