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非税勿扰。
这个案件是最高法的刑事审判参考上颁布的指导案例,判处当事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理由是当事人主观上不知情。
这点非常难得。
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在认定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情时,非常主观。很多时候哪怕你是真的主观上不知情,经过长期煎熬,也会慢慢变成主观上知情,没几个人能够坚持下来。
这个判决无罪后,检察院提起抗诉了,二审期间,检察院撤回抗诉了,这也是挺难得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改判的比例非常高。
一、案情
这个案件的案情很简单,就是一家进出口公司的老板 x,把资质借给 m,把空白报关单交给 m,m 自己找境外客户,自己找供应商,自己组织货源,自己报关,自己配汇票…反正 x 只是出公司名字或者说只是出公司资质,其他一切都是 m 自己一手包办。
“出口”完成之后,m 就把购货合同、报关单、发票、外汇核销单等出口资料交给 x,x 交给财务,叫财务去税务机关那里申请出口退税。
拿到钱后,x 按照 1 美元,就收取 0.03 元至 0.05 分人民币的比例,扣掉挂靠费,然后把余款打给 m 指定的账户。
一年下来,总共申请了 1025 万多元的退税款。
这个案件中,m 出口的是地板砖,但在报关的时候伪报品名为服装,用于申请退税的进项发票也是虚开的,m 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可能没有什么问题,但 x 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呢?
如果想要认定 x 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需要具备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 x 与 m 密谋了,如果 x 明知 m 是在骗取出口退税,还帮助 m 做这些事情,那 x 就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间接故意。
二、分析
1.被罚了四次,还是主观上不知情?
这个案件,检察院认为 x 主观上知情的第一个重要理由是:
出口退税期间,海关以 x 所在公司伪报品名为由,对 x 所在公司进行了四次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因为同样的情况被罚了四次,怎么还能说你主观上不知情呢?
对于这个问题,司法机关拿着这些处理海关行政处罚事宜时的材料,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了,发现这些材料上的公章是伪造的,不是甲公司的公章。
接着,司法机关还发现与海关对接,去海关那里处理行政处罚事宜的 人员 n,竟然不是 x 所在公司的员工。
那 x 辩称不知道公司被处罚的事情,在逻辑上就说的通了。
2.这种“四自三不见”的出口模式,属于违法行为。
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可能”是刑法意义上的可能,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可能,是一种比较明显的可能。张三不是对人开枪,而是朝天开枪,子弹掉下来的时候,也是可能砸到人的,总不能就说张三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吧。
“四自三不见”模式确实违法,但是违法不代表 x 明知 m 可能是在骗取出口退税啊。
第一,如果“四自三不见”模式在现实生活中,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概率非常高,绝大部分“四自三不见”模式都是在骗取出口退税,那 x 以这种模式跟 m 合作的,根据行业惯例、生活经验可以推定 x 主观上明知 m 可能是在骗取出口退税。可是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四自三不见”模式的出口是真实的啊。
第二, x 与 m 合作的过程中,如果发现 m 有一些异常的行为,譬如手续不齐全、伪造单据、虚开发票等,也可以推断出 m 可能是在骗取出口退税。可是合作过程中,x 在没有发现 m 有任何异常行为啊,不能因为 m 确实是在骗取出口退税,就倒推出 x 主观上知道 m 可能是在骗取出口退税。
另外,本案中,没有 x 与 m 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方面的证据,也没有抓到 m 等操作出口退税的人员,没有证据证明 x 与 m 存在密谋。
同时, x 获取的收益比例非常低,1 美元货款,只是收 0.03-0.05 分人民币,整个过程仅收取 了 18 万余元,这明显不像是在分赃。如果 x 知道 m 是在骗取出口退税,从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角度看,不应该收这么少的挂靠费。卖白粉就要赚到卖白粉的收益,卖的是白粉,赚的确是卖白菜的收益,脑子进水的人才干。
3. 为什么同意 m 挂靠,x 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释。
那就是 m 是当地税务局某位领导的女婿,经过这位领导介绍,x 考虑到 m 税务局领导的女婿,并且领导提供了信用担保,就同意了。公安机关找到了税务局的那位领导,领导在笔录中虽然否认撮合了这件事,但是承认了 m 确实是他的女婿。
4. x 认为自己尽到了一定的审核义务。
x 在申请出口退税之前,登录了海关的网站,核实货物出口的信息,关注了税务局的系统信息,发票在税务局经过了核实,x 才通知财务去申请出口退税的。这说明 x 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反对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事情。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