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张电话卡有没有拨打过引流电话
“电话客服,日入千元,工资日结……”看似诱人的网络招聘广告,背后隐藏着电信诈骗陷阱。4月9日,山东省桓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宣判,刘某、李某因组织拨打诈骗引流电话,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各并处罚金。
2025年6月,无正当职业的刘某通过网络接触到“电销引流”,并按照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和话术进行拨打。随着多张电话卡因高频呼出被运营商强制停机,刘某意识到其拨打的电话可能是为犯罪提供帮助,但仍然抱着“没有直接骗人就不担责”的侥幸心理,不仅未收手,反而变本加厉,发展赵某充当下线负责拨打电话,之后赵某又介绍李某加入。
李某在获取话术后,敏锐地嗅到“商机”,将引流包装成“电话客服兼职”在网络发布招聘信息,雇用张某等人成立工作室拨打引流电话。为规避监管,李某使用本人及亲属身份信息办理多张电话卡,甚至向朋友王某等人借用电话卡,用于拨打诈骗引流电话。
经查,刘某获利约1.4万元。4名被害人正是接听了该团伙拨打的引流电话,进而登录相关网站,被骗取共计20余万元。
今年3月2日,该案被移送至桓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李某名下的3张电话卡并无通话记录。“若无法认定李某将这3张卡用于犯罪活动,则其持有使用的电话卡总数未达20张,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情节严重’的法定要件。”办案检察官表示。
检察官经进一步审查发现,该3张卡开卡时间高度集中,符合批量办理拨打引流电话的特征。“李某曾四处托人办卡,且他人帮其办理的电话卡均有通话记录,我们推断其本人办理的卡不使用的可能性较低。”办案检察官介绍。据此,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重新核实该3张卡的使用情况。经调取补充证据,最终确认该3张卡均用于过拨打引流电话。
讯问中,刘某、李某辩称其拨打电话的话术和号码均由上线提供,且通话内容仅限于提醒对方登录网站、App查看信息,未涉及转账汇款,不理解自己的行为为何构成犯罪。办案检察官结合法律规定,详细阐释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拨打引流电话导致被害人受骗的严重后果。二人听后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
经桓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9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涉案工具及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同时,赵某因拨打引流电话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向李某出借电话卡的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受李某雇用拨打引流电话的张某,被公安机关训诫。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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