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一下屁股要7万?”广东台山,女子在酒吧前台办停车票时,遭2名男客拍打臀部、踢腿猥亵,警方对二人分别行政拘留10日和5日,女子起诉索赔7万元,并要求书面赔礼道歉,2男子却说女方没有任何治疗记录,也无法证明受到精神损害,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事发当日凌晨2时40分许,广东台山市台城街道一酒吧内灯光昏暗、音乐震耳,客人三三两两散坐在卡座,32岁的郑娟在酒吧消费后,走到前台处排队办理停车优惠票。
这时,同在酒吧消费的本地男子李志(1981年生)和朱武(1986年生)注意到郑娟背对前台、低头填票,看到其身姿妙曼的瞬间起了歹意。
据郑娟事后报警陈述及公安调查确认:朱武先用脚轻轻踢了一下郑娟的腿部嬉闹,几乎同时,李志绕到郑娟侧后方,用左手手掌拍打了郑娟的臀部。
这一拍并非普通熟人间玩笑,而是在酒吧公共场合、违背女性意愿、带有性暗示意味的肢体接触,郑娟当即察觉被冒犯,转身质问但未获合理解释,随即拨打110报警。
台山市公安局出警后调取酒吧前台监控录像,对李志、朱武及郑娟分别制作询问笔录,二人中对拍打臀部及踢腿事实未予否认。
警方很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志、朱武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对李志处行政拘留10日,对朱武处行政拘留5日。
行政处罚尘埃落定后,郑娟认为自己遭受极大羞辱和心理冲击,为维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志、朱武二人赔偿7万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
她在诉状中描述“始终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加大、出现睡眠障碍、焦虑状态,至今未有好转,且两名男子自始至终未道歉、未赔偿”。
二被告主要抗辩意见为:
第一,赔礼道歉仅适用于人格权受侵害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本案仅为小矛盾不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不需赔礼道歉;
第二,原告未提供任何病历、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误工证明,无法证实存在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
第三,原告未举证证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不符合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条件,即便赔偿也不应超出广东省相关赔偿标准。
法庭调查阶段,郑娟当庭未能提交病历、诊断证明书、正规票据、误工证明,也无任何心理科就诊记录、抑郁/焦虑状态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
郑娟解释称“只是去看了医生但没开单”“感觉精神上受了很大伤害但没做鉴定”,但均未形成书面证据提交法庭。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在民事案件中具有初步证明力,但不免除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公文、证件、文书,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本案中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李志拍打臀部、朱武踢腿构成猥亵”,该文书可直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二被告过错,法院原则上无需原告再证明“被打被摸过”。这一点原告是占优势的。
但民事侵权赔偿适用“损害填平原则”,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赔偿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及残疾/死亡赔偿金。第1183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
这些损失项目是否发生、金额多少,必须由主张赔偿的一方举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解决“他有没有干坏事”,不解决“你因此少了多少钱或受了多深伤”,后者全靠受害人自行举证。
第二,各类赔偿项目的法定证据要求严格,仅凭口头陈述或猜测金额无法获得支持。
医疗费须提交门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收费票据(原件),并与就诊时间对应;误工费须提交用人单位误工证明、事故前及扣发期间工资流水等。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一般猥亵案件中,各地法院尺度不同,但普遍要求有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甚至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达“严重精神损害”程度,仅自诉很害怕、睡不着、受侮辱,在诉讼中证明力极弱,难以被采信。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含性骚扰侵害人格权益),适用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虽然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确认二被告实施猥亵行为,但原告主张的各项财产及精神损害赔偿,仍需由原告就“损失实际发生”及“金额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任何发票或者凭证,仅口头陈述精神恍惚、睡眠差,不足以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标准,故赔偿、赔礼道歉及精神抚慰金请求,均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提醒大家:两名被告虽因猥亵均被行拘,民事上却不赔一分钱——不是法律不保护受害人,而是受害人没能把“损害后果”用证据钉死在纸面上。
你身边有女性朋友遇到过酒吧、地铁被袭胸拍臀等性骚扰,却不知道该怎么固定证据维权的吗?评论区聊聊你觉得这种“拍一下屁股”最低该赔多少才有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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