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检察机关

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苏某等7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案例二、黄某文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

案例三、朱某军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钱案

案例四、王某丽贩卖毒品案

案例一

苏某等7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关键词】

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 引导侦查 全链条打击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男,1983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徐某等6人基本情况略。

2023年2月至4月,苏某、徐某、焦某保三人共同商议生产制毒原料邻氯苯基环戊酮(俗称“邻酮”)出售牟利,并明确分工,苏某负责出资,徐某负责采购原料、找生产技师,焦某保负责采购设备、现场管理。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苏某等人在马鞍山市某区租赁一处偏僻厂房作为生产窝点,从外省二手化工设备市场陆续购置相关设备搭建生产车间,并采购了大量生产原料。其间,苏某陆续招募闫某升、江某、解某飞从事搬运、添料、拉货等工作协助生产制毒物品,徐某招募唐某清对邻酮生产进行技术指导。2023年11月底至2024年1月底,苏某等人先后试制生产了多批次邻酮,均存放于窝点仓库内。

2024年1月31日,苏某等人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生产窝点查获邻酮疑似物1071.34千克、乙醚疑似物6000千克、甲苯疑似物22007.75千克、盐酸疑似物6409.75千克等。经鉴定,涉案检材中检出乙醚、甲苯、盐酸成分,未检出邻酮成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12月31日,马鞍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苏某、徐某、焦某保、江某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唐某清、闫某升、解某飞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9月11日,马鞍山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苏某等7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其中3人被宣告缓刑。徐某等3人不服,提出上诉。2026年3月30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精准引导侦查,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该案存在主观明知证据薄弱、原料来源尚未全部查清及部分涉案人员在得知鉴定未检出邻酮成分后供述反复等问题,立即引导公安机关强化侦查取证,积极开展证据核查与补证工作,从而构建起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为后续诉讼奠定坚实基础。

(二)破解定性争议,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在非法生产邻酮这起事实中,针对“未检出邻酮成分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争议,检察机关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进行综合研判:一是从行为要件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成立以实施生产行为为核心,苏某等人已完成采购原料、安装设备、投入生产、存储产物等全部生产流程,符合犯罪实行行为要件;二是从犯罪形态看,本案被告人已完成全部生产流程,仅因工艺瑕疵未成功合成邻酮,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三是从社会危害性来看,本案涉制毒物品及原料数量均以吨计算,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而邻酮作为合成氯胺酮的核心原料,一旦制成流入市场,后果极为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最终,检察机关认为,苏某等人非法生产邻酮这一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后均被法院判决采纳。

(三)深挖犯罪源头,延伸打击上游链条。检察机关坚持“上下游同查、全链条打击”理念,深挖犯罪源头,引导公安机关溯源核查原料流向来源,锁定提供易制毒物品原料的上游供应商高某、田某2人。公安机关移送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上游供应商高某、田某2名犯罪嫌疑人无销售资质、超许可范围供货,遂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法追诉,后高某、田某均被法院判处刑罚,有力打击了上游犯罪链条。

(四)强化法律监督,有效推进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化学品企业监管漏洞,检察机关督促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多家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全面核查,发现2家企业未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后续均整改到位,从源头上防范出现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违规经营危化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典型意义】

针对多人结伙、分工明确、涉案规模巨大的源头性制毒物品犯罪,检察机关应秉持全流程介入、精准化办案理念,通过引导侦查固定核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在打击下游生产行为的同时,要注重深挖上游原料来源,推动对无销售资质、非法供应等行为的刑事追责,斩断涉毒利益链,做到全链条打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监管不足等问题,要强化法律监督,督促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核查、跟进整改等工作,将司法办案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切实有效提升辖区禁毒防控规范化水平。

案例二

黄某文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新型交付方式 虚拟货币 追诉漏罪 自洗钱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文,男,1996年出生,自由职业。

2023年3月,被告人黄某文与陈某(另案处理)商量共同种植毒品大麻用于贩卖,后在安徽省某县租赁厂房种植大麻。至2023年底,黄某文、陈某经采摘、晾晒、修剪,共计收获成品毒品大麻约3.4公斤,按每袋20克的标准分装170袋。2024年3月,黄某文、陈某将袋装毒品放在行李箱中,驾车前往某省。为躲避侦查,两人驾驶租赁车辆寻找“埋包”地点,利用夜间将大麻分别“埋包”在某省两个不同的地方,并拍摄照片,留下经纬度位置。2024年4月,两人通过某网络交友平台分工销售,由陈某负责广告宣传,黄某文负责收取虚拟货币并变现。案发时,黄某文、陈某销售毒品大麻约60袋,合计约1200克,获利11万元人民币,其中黄某文获利7万元,陈某获利4万元。黄某文同时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犯罪。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8月18日,亳州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9月10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强化科技赋能,引导侦查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本案证据存在诸多薄弱之处,遂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强涉及毒品“埋包”准确位置证据,查清黄某文利用线上平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兑换现金的相关事实。经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追加确认了黄某文另外3起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同时查实4个虚拟货币买家收取黄某文的虚拟货币后,使用支付软件将人民币转换给黄某文的事实,为有效指控犯罪奠定了基础。

(二)精细审查证据,追诉遗漏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实黄某文、陈某将袋装毒品放在行李箱中,驾车前往某省进行“埋包”,但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却未对该行为进行评价,遂依法增加运输毒品罪。同时,现有证据证明黄某文销售毒品大麻的模式为:购毒人员将购毒所用虚拟货币交至网络平台,网络平台促成毒品交易后将虚拟货币转给黄某文,后黄某文通过网络平台将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继而完成毒品交易和虚拟资产交易。上游为毒品犯罪,且黄某文的行为已经进入实质交易阶段,应认定毒品犯罪既遂;黄某文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然通过网络平台,将以虚拟货币形式收取的毒品款项又转换成人民币,系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自洗钱,决定依法追诉黄某文涉嫌的洗钱犯罪,后得到法院裁判采纳。

(三)聚焦综合治理,督促整改管理漏洞。本案中,黄某文长期租用废弃厂房种植大麻,反映出本地辖区内部分偏远地区废弃校园、工厂、养殖场等场所长期处于失管状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针对这一问题,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排查整治重点场所、建立问题台账,强化对废弃场所的监管力度。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了日常监管机制。

【典型意义】

在办理毒品交付方式区别于传统交易的贩毒案件时,检察机关要注重梳理毒品交易全流程,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完整证据链。对利用线上虚拟货币交易的,要强化科技赋能,引导公安机关对买卖双方线上交易的电子数据进行准确提取,全面分析,提升指控犯罪质效。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对利用虚拟货币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应当多角度挖掘买卖双方的电子数据,对资金往来去向进行全方位审查,属于自洗钱行为的,要依法追诉。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偏僻场所长期处于失管状态问题,要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专项整治,从源头上压缩不法分子利用空间,切实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案例三

朱某军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钱案

【关键词】

追诉漏罪漏犯 洗钱 二审抗诉 追缴犯罪所得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军,男,1993年出生,无业。

2022年2月至2025年2月,被告人朱某军在合肥市区域内向杨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40余次,累计销售29.9克,非法获利147848元。2024年7月至2025年2月,朱某军在位于合肥市某区的住处,先后5次容留韩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朱某军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资金来源和性质,先后与王某剑、刘某、李某约定,利用该三人及亲属网络账户收取毒资,再转移至朱某军处,企图逃避侦查。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9月1日,合肥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1月28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对朱某军涉嫌洗钱罪补充起诉。2025年12月31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朱某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九千元。2026年1月7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未判决追缴朱某军贩卖毒品犯罪所得,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起抗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6年3月2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增加追缴朱某军贩卖毒品全部犯罪所得。

(一)全面审查,依法追诉多名漏犯。在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发现在案证据显示另有朱某军与王某剑共同出资,安排夏某宏提供驾车服务,并与王某剑共赴外地从祁某佳、王某婷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7.11克用于贩卖的事实,以及蔡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存在漏罪漏犯可能。检察机关迅速依职权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毒品来源、毒品交易时间、地点、数量、价格等方面制定详细侦查方案,最终案件得以查实。经过追诉,上述5名漏犯分别被判处十一个月至十六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此外,检察机关在办案期间积极对朱某军开展释法说理,督促朱某军检举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罪行,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经查证均属实,目前相关人员贩卖毒品案已由异地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二)一案双查,补充追诉洗钱犯罪。经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发现该案遗漏了朱某军为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犯罪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用王某剑、刘某、李某本人及亲属网络账户收取毒资后再转移至朱某军账户的犯罪事实,遂主动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证朱某军涉嫌洗钱犯罪的事实。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朱某军洗钱犯罪事实后,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全部采纳。

(三)精准抗诉,全额追缴犯罪所得。该案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审判监督,经审查发现一审判决虽认定被告人朱某军贩卖毒品的全部犯罪事实,却因前后购销毒品的钱款混用、收支边界无法厘清,对朱某军贩卖毒品犯罪所得未予追缴。检察机关认为,朱某军先后40余次贩卖毒品的行为系持续性、多次性的毒品犯罪,所获取的147848元毒资属于犯罪所得,前期购买毒品的成本本身具有违法性,系为犯罪支出的非法成本,不应从犯罪所得中扣除,147848元作为明确的犯罪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一审判决遗漏对朱某军贩卖毒品犯罪所得的追缴,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后,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追缴朱某军贩卖毒品全部犯罪所得。

【典型意义】

针对毒品犯罪隐蔽性强、犯罪链条长、涉案环节多的特征,检察机关要精细化审查各类证据材料,充分梳理个案线索,全方位比对毒品上下线、共同犯罪等关联证据,追根溯源,实现全面打击。要对涉案财物的来源和去向进行穿透式查证,详细审查电子账户交易明细等客观性证据,查明毒赃流转情况,依法追诉涉毒洗钱犯罪。要注重毒品犯罪“打财断血”工作,对于一审法院未判决追缴犯罪所得的情形,通过依法行使抗诉权实现精准监督,纠正违法问题,推动执法司法规范化,切实提升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案例四

王某丽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右美沙芬 未成年人 追诉漏犯 涉麻精药品问题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丽(化名),女,2008年出生,无业。

202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丽和张某甲(另案处理)在明知右美沙芬自2024年7月1日起已被列为第二类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从张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的某大药房以每板10元的价格购入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后贩卖给王某、赵某、丁某等多人,共销售243板,共计43.74克,非法获利2280元。其中王某丽参与贩卖114板,共计20.52克,非法获利880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芜湖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丽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底,芜湖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丽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引导侦查取证,精准打击分案办理。该案系右美沙芬列管后,芜湖市司法机关办理的首批非法贩卖右美沙芬案件。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主客观证据,为顺利指控犯罪奠定证据基础。案件移送起诉后,考虑到王某丽系未成年人,为做好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依法对涉案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分案处理。同时,结合王某丽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其犯罪与家庭监护功能严重失调、禁毒意识薄弱之间的密切关联,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二)依法追诉漏犯,全链条打击犯罪。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充分考虑新型毒品犯罪涉案人员年轻化、吸毒人员结伴共吸的特点,重点审查相关吸毒人员的证言,结合王某丽的有罪供述和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发现王某、赵某等人从王某丽处购买毒品后,存在与其他未成年人共同吸食毒品的情况。经进一步补证,查实王某、赵某等人在宾馆内容留多人包括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成功追诉3名漏犯并予以起诉。

(三)深化协同共治,持续推进综合治理。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麻精药品流转管控漏洞,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情,联合辖区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药店经营者召开“麻精药品滥用治理”专题座谈会,从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落实实名登记限量销售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禁毒培训等方面提出意见。会后,相关职能部门实地走访摸排辖区28家零售药店、10家乡村卫生院,发现驻店药师未在岗、储存不规范等问题5处,均要求整改到位。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药品管控问题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在全区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从源头防止麻精药品滥用和非法流通。此外,为进一步强化青少年对毒品危害的认识,检察机关结合本案拍摄禁毒宣传视频1部,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4场,覆盖师生1000余人次,切实提升青少年识毒、拒毒、防毒意识。

【典型意义】

右美沙芬等麻精药品与传统毒品相比,因兼具“药品”特性,隐蔽性更强,容易迷惑辨别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针对这一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引导侦查机关加强主客观证据收集,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要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充分考虑新型毒品犯罪特点,对购毒人员共同吸毒的可能性进行专门分析,依法追诉漏犯,实现“供给—贩卖—吸食—容留”全链条闭环打击。同时,凝聚多方力量,与职能部门完善信息互通、协同共治机制,共同推进麻精药品综合治理,从源头遏制未成年人涉毒风险。

第10358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终审丨郭伟 二审 丨吴荧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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