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山湖城管分局在燃气专项检查中,于红棉路一果园内查处一起严重燃气安全隐患,涉事企业因安检造假被依法处罚。
执法人员巡查至红棉路时,发现附近果园内飘散出明显的油烟气味。经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果园一简易棚内发现一处私人饭堂,现场堆放大量厨具,并存放14瓶15公斤装液化石油气钢瓶。
其中2瓶正处于使用状态,一瓶存在违规使用橡胶软管连接,另一瓶的连接管不仅沾满油污,且已出现破损。该果园地处树林区域,一旦隐患的连接管引发泄漏,极易导致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系统显示“合格”
现场对比揭穿弄虚作假
执法人员现场登录“东莞市气瓶查询信息系统”核查,系统显示上述气瓶均由东莞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配送,且各项检测状态显示为“合格”。然而,结合现场气瓶连接管破损、油污严重等实际情况,执法人员判定该公司在配送安检环节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果园负责人立即停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并对涉事燃气公司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11000元
敲响燃气安全警钟
经进一步调查,东莞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燃气入户安全检查,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6月15日,松山湖城管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事关生命财产安全,松山湖城管分局提醒各燃气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入户安检制度,如实记录安检情况,杜绝弄虚作假。同时,市民如发现燃气安全隐患,可及时向城管部门反映,共同筑牢燃气安全防线。
以案说法·法律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节选)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
入户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通过客服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入户安全检查结果通过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告知燃气用户。对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属于燃气经营者负责的,由燃气经营者及时整改;属于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导致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醒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燃气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燃气用户、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燃气安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恢复供气。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免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未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或者入户安全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素材来源|松山湖城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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