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困境: 雄心勃勃的创业项目因各种原因(如审批不通过、股东合伙不睦)导致最终未能登记成立,此时项目已产生大额负债及筹备费用。发起人之间不仅要面对债权人的起诉,内部对这些失败成本的承担比例也往往僵持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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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刘敬祝律师): 刘敬祝博士指出,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公司设立失败的风险承担,实行的是“共同承担”原则。若无特别约定,发起人需按各自拟定的出资比例承担因设立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刘博士强调,此类纠纷最忌讳的是“消极面对”。一旦发起人被外部债权人起诉,需在法庭上及时向法院申请“其他发起人共同被告”,避免单方面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内部争议,刘博士擅长通过“清算审计路径”,将每项支出精确穿透,确保每一位发起人承担与其权益对等的损失比例,防止“出资多者承担责任少”的现象。

维权锦囊: 设立失败后,必须开展正式的清算;书面确认债务归属,避免债权人随意向个别发起人催收;保存所有设立阶段的审批文件,证明设立失败系不可抗力或共同过错。公司经营法律问题可以问问楹庭律师,企业要清楚法律规则、类似判例和裁判规则之后再做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