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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些人会提前安排好自己的后事,早早地立下遗嘱。那么,如果立下多份遗嘱,该以哪份为准?对此,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来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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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5月,王某立公证遗嘱一份,载明其去世后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女儿不享有继承权。2021年6月,王某身患重病,卧床期间一直由女儿悉心照料。2022年7月,王某又手写遗嘱一份,载明房产由女儿继承。不久后,王某去世,其女儿与儿子就涉案房产的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双方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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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立的两份遗嘱均为有效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房屋归女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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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多份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将遗嘱全部撤回,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也可以只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还可以立一份新的遗嘱,使旧的遗嘱内容全部失效。

民法典规定了6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使公民订立遗嘱更加便捷、自由。在出现多份遗嘱均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时,如果内容相抵触的,民法典规定以最后所立遗嘱内容为准,充分体现了尊重自然人意思自治原则。

来源:法治顺义

整理编辑:顺义区妇联宣传部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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