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培训预付式消费纠纷中,学员因个人原因单方终止合同、存在缺考弃学等违约行为时,往往会被培训机构依据合同条款全额拒退费用,维权难度极大。此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划分责任,对律师的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庭审辩论能力有着极高要求。近日,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望天姿律师代理的一起学历提升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圆满落幕,在当事人存在明确单方违约行为的不利前提下,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一半培训费用,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大硕律师深耕合同纠纷案件的专业实力与极致负责的办案态度。
案件背景:单方违约陷入维权绝境,全额退费诉求遇阻
当事人姜女士为提升个人学历,于2024年9月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到某教育咨询公司的学历提升服务,随后与该公司签订《成人自考辅导合同书》,并全额支付27600元培训服务费,双方约定由该公司提供为期2.5年的成人自考辅导、考试报名、学业跟进等全套学历提升配套服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姜女士因个人家庭原因,主动提出终止学习、放弃后续考试,存在无故缺考、中途弃学的单方违约行为。后续姜女士发现机构宣传服务内容与实际服务存在偏差,想要申请退还已付培训费,却遭到对方断然拒绝。
涉案合同条款对学员违约情形作出严格约定,明确学员报名7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累计缺考多次还需支付额外违约金,合同看似对培训机构形成全面免责保护。同时,涉事教育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在纠纷处理期间完成工商注销,对方以此抗辩,主张公司已合法清算、股东已实缴出资,无需承担任何退费责任,姜女士的维权之路一度陷入僵局。
律师施策:精准突破案件难点,锚定核心维权依据
姜女士多方咨询无果后,慕名委托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望天姿律师全权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望天姿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部事实、证据与法律关系,精准抓取本案三大核心争议难点:一是姜女士存在单方弃学、缺考违约行为,系案件主要过错方,常规维权难以胜诉;二是涉案合同存在多项不利于学员的格式条款,培训机构据此主张全额不退费;三是涉案公司已注销,股东责任认定模糊,维权主体难以确定。
针对案件不利局面,望天姿律师秉持严谨细致的办案原则,摒弃片面维权思路,制定精准、稳妥的诉讼方案。首先,律师全面核查合同条款、转账记录、双方沟通聊天记录、机构服务凭证等全部证据,固定机构服务内容与宣传不符、未完整履行长期服务义务的关键事实。其次,针对涉案公司注销、股东免责的抗辩理由,律师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规则,指出对方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望天姿律师结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无法强制履行,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履行的,合同已无履行基础;即便当事人存在单方违约行为,培训机构已收取的全额费用中,对应未提供服务的剩余期限费用,属于未履行对价的预付款,应当酌情返还;培训机构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合理约定,不应成为全额拒退费用的合法依据。
法院采纳:过错责任精准划分,依法判决挽回半数损失
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坚持己方已全面履行服务义务、公司注销无责任、原告单方违约无权退费的抗辩意见。望天姿律师围绕证据与法律依据,层层递进、逐一驳斥对方观点,清晰呈现案件全貌与责任划分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教育培训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姜女士存在中途放弃学习、无故缺考的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同时,涉案教育公司在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注销主体,且擅自将学员服务义务转移给第三方,未取得原告同意,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能。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一条 关于合同履行、债务转移的规定,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预付式消费退费规则,法院最终采纳了望天姿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
综合考量合同履行进度、双方过错程度、剩余服务期限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股东退还姜女士培训服务费13800元,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一半经济损失,圆满达成当事人的预期诉讼目标。即便当事人存在单方违约的在先过错,大硕律师仍凭借专业的法律研判与扎实的庭审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维权结果。
案件总结与法律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预付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也是学员单方违约情形下维权成功的经典案例。大硕律师结合本案办案经验,为广大消费者梳理重要维权提示:
第一,教育培训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机构约定的“一经缴费概不退还”“学员单方弃学全额不退费”等条款,若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机构义务,并非绝对有效,消费者可依法主张条款对自身无约束力。
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若股东无法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直接向股东主张维权。
第三,即便消费者存在单方违约、中途弃学等行为,培训机构仅可扣除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对应费用及合理违约损失,无权全额占用未履行服务部分的预付款,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比例酌情判定退费金额。
第四,消费者签订学历提升、职业培训等服务合同前,需仔细核对服务范围、费用明细、退费规则,留存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缴费凭证等证据,发生纠纷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一直以来,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深耕合同纠纷、消费维权等民事案件领域,办案律师始终秉持严谨专业、尽心尽责的执业理念,不轻视任何一起疑难案件,不放弃任何一丝维权可能。面对案件先天不利的局面,大硕律师依旧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庭审经验、细致的证据梳理,逆风翻盘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未来,大硕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以专业的法律服务,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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