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个观点:我不赞成《消防法》修订。我认为《消防法》早该大修,即“修改”《消防法》,而不是“修订”《消防法》。

《消防法》自1998年诞生以来虽经数次修订,但它的骨架和血统仍然是上世纪的遗物,在管理理念和思维设计上,已经落后了一个时代。

现在要问的问题是:火灾发生后,“灭火、救人、抢视频”已成为消防救援机构的“规定动作”。现在的问题是,有些火灾可能涉及重大过失、涉嫌放火等刑事案件,为了办案需要,公安机关也要去现场“抢视频”,有的甚至把消防火灾调查要询问的对象也给“抢走”了,消防火灾调查因此受到影响。请问,在消防部门尚未依法进行移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去火灾现场抢视频吗?

此类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消防火灾调查权力边界,如强制传唤权等,希望担纲《消防法》修改的同志们注意一下。

怎么看?怎么办?大家投个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