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禁止野生动物及制品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禁止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提醒
告诫书
全县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现就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采购、加工、制作、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各餐饮服务单位严禁采购、加工、制作、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为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所、烹饪服务或相关便利条件。禁止采购野生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和动物源性食品。
二、严禁以“野味”等名义进行营销宣传
餐饮经营单位不得借“野味”“山珍”等名义造势营销,严禁采购、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餐食,杜绝误导、引诱消费者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得在招牌、菜单、广告宣传中出现“野生鸟类”“野味”“野生”“猎捕”等易误导消费的词语。严禁发布含有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内容的广告,严禁利用广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三、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
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食材进货查验制度,对畜禽、水产等食用品类商品,必须逐项核实来源合法性,留存完整凭证。坚决杜绝来源不明、无法提供合法资质证明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流入餐饮环节。确保所经营的禽类产品来源可溯、合法合规。
四、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各餐饮服务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库存食材、在售菜品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必须立即停止经营并主动上交。全面加强内部管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培训,确保全体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五、法律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餐饮环节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餐饮单位违规制售相关食品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案食材及相关工具,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社会监督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
特此告诫。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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