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史卫忠(右)做客本报“正义会客厅”接受专访。

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设立了全国首个“少年起诉组”,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自此破土萌芽。40年栉风沐雨,一代代未检人砥砺深耕,走出了一条兼具法治力度与司法温度的护“未”之路。

站在40周年的新起点上,面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的新形势,如何深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机制?如何以检察履职更实推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史卫忠接受本报专访,回顾未检工作40年发展历程,并全面回应社会关切。

记者:今年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建40周年,40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挽救了一大批涉罪未成年人。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变化的新形势,最高检党组提出进一步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意识,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两者有什么内在联系?

史卫忠:早在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成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贯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未成年人检察办案调整了单纯以打击惩治为主的做法,开始注重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并探索建立了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特别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这些制度被上升为法律规范,并进一步确认了上述方针和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于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回社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近五年来,全国就有710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经检察机关帮教考进了大学。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并不意味着只讲教育、不讲惩治,更不意味着纵容犯罪。

记者:保护与惩戒如何平衡呢?

史卫忠: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连续多年呈上升趋势,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从2020年的5.5万人上升至2024年的10.2万人,年均增长16.6%,且呈现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等特点,有的案件犯罪手段、情节恶劣。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形势,最高检党组多次研究,要求进一步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意识,确保党和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方针、政策在未检工作中不折不扣落实。“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在司法理念、功能、价值上与“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高度一致,以辩证思维、系统观念指引未检人员在检察办案中全面准确落实。

记者:在检察实践中又该如何把握呢?

史卫忠:首先,“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明确了在方法论上宽与严、惩与教是一个整体,纠正了保护与惩治“二元对立”的片面认识。其次,“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要求将教育矫治贯穿办案始终,无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都要依法开展精准帮教,纠正了片面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定罪处罚而忽视帮教挽救的片面认识。再次,“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强调办案要与预防治理相结合,引领未检人员主动履职、积极作为,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纠正了忽视预防的片面认识。近年来,我们在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前提下,持续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意识,捕诉职能履行更加规范,帮教工作更加精准,预防治理措施更加有力。在各方共同努力下,2025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下降9.8%。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指导实践,在检察履职中一体领会好、贯通好、落实好。

记者:去年,重庆检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队代表(简称“渝检护‘未’团队代表”)荣获“时代楷模”称号,这是全国检察机关首个获此殊荣的团队。40年来,从“莎姐”工作室的星星之火,到“亮晶晶”“浙里花开”“豫见未来”等一大批未检工作品牌的涌现,再到检察机关首个“时代楷模”的诞生——您能否带领我们回顾一下,未检队伍走过了一条怎样的成长之路?

史卫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人才”。对于政法机关来讲,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强调,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政法队伍。今年5月,中央政法委举办了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专题研讨班,足以说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过硬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战略性工作,贯穿未成年人检察40年发展始终,走出了一条以专门机构和办案组织建设为基础、以专业能力建设为支撑、以特色品牌建设为载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之路。

记者:您能展开说说吗?

史卫忠:首先是加强专门机构和办案组织建设。未成年人检察是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为对象建立起来的检察业务类型,具有独特的司法理念、价值、规律,以及相对完备的工作规范。早在未成年人检察创建之初,上海作为发源地,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成立了第一个专门办案组、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成立了第一个独立部门,后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三级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体系。2021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删除了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为:公检法司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在2015年最高检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的基础上,2018年12月,经党中央批准,最高检在内设机构改革中设立了专司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是中央政法机关唯一一家。目前,全国共有2200余个检察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或办案组织,近1.5万名检察人员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记者:有了机构,还要有专门干事的人。在专业能力和品牌建设上,我们作了哪些探索?

史卫忠:在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综合素能建设方面,未成年人检察实行“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的工作模式,对专业能力的广度、深度提出了很高要求。最高检持续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强化典型案事例的示范引领,推动完善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建立全国未检创新实践基地,举办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创设四级院同堂培训的“未检大讲堂”,创建全国未检人才库,上下一体,努力培养精通“四大检察”的“全科医生”,涌现出梅玫、章春燕等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检察英模人物。在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品牌和团队建设方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点多、线长、面广,需要充分凝聚社会共识和合力,需要引领一批又一批未检人员接续奋斗,因此,有辨识度、有影响力的未成年人检察品牌在实践中应运而生。在最高检持续推广培育和地方检察机关不断深耕细作下,以2004年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莎姐”工作室为代表的“星星之火”,已经形成“百花齐放”的燎原之势。目前,24个省级检察院建立了全省统一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牌,2700余个集体和3100多名个人荣获省部级以上表彰。他们与渝检护“未”团队代表一起,正在努力把涉未成年人案件越办越好,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越做越好,把未成年人检察故事越讲越好,更好展现新时代未检检察官的风采。

记者: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后,检察机关探索形成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您能详细介绍一下这两项制度吗?

史卫忠: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均为预防性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国家机关、基层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强制报告的责任,让他们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后立即报案,实现对侵害行为的及时阻断、惩处和对被害人的及时救助保护。入职查询制度则是通过限制具有特定违法犯罪(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前科劣迹的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降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风险,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成长环境。

记者:两项制度这些年来经历了怎样的发展?

史卫忠:2020年,在总结浙江、上海、重庆、湖北等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联合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正式在全国层面推动开展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工作。2021年6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正式成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记者:两项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哪些实实在在的成效?

史卫忠:随着制度落实的不断深化,两项制度在预防和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至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案线索源于强制报告的近1.7万件,一批隐蔽性强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因强制报告得以及时发现。2025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线索源于强制报告的3852件,占办案总数的7.1%,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400余名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进行追责。比如,最高检指导浙江省、山东省检察机关查明网传“温州9岁女童遭受家暴致死案”“青岛9岁男童遭家暴案”等案件强制报告落实问题,督促依法追责。同时,通过入职查询,一批潜在的“大灰狼”被依法清除,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意识不断增强,防范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防护墙”越来越牢固。比如,2025年重庆市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常态化开展教职员工入职查询6万余人,查出涉罪员工30余人,督促及时解聘。

记者:2025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和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双下降”,同比分别下降9.8%和2.2%。您能否给我们具体说说,这个“双下降”是怎么一步步实现的?

史卫忠: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决策部署,持续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意识,积极推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经过各方共同努力,2025年实现了近五年首次“双下降”。

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当宽则宽,该严也严。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惩处,决不纵容。2025年,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5万人,起诉5.6万人。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24人,向社会释放“低龄不是免罪金牌”的信号。对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依法附条件不起诉1.6万人,同步开展监督考察、精准帮教。另一方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持高压态势。最高检指导地方检察机关从快从重打击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报复社会恶性案件,形成有力震慑。针对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制定一律依法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的检察政策并督导落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落实全面从严惩治要求,遏制高发态势。

记者:除了依法办案,检察机关在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方面还作了哪些探索?

史卫忠: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最高检积极促推专门学校建设,配合制定相关文件,加强对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法律监督,指导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300多个县级以上检察院联合公安、教育、民政等职能部门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机制。涉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重要的司法问题,更是突出的社会问题。针对家庭监护问题,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创新建立督促监护令制度,督促解决家长不想管、不会管、管不了等问题。针对校园安全问题,2018年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并持续抓落实,与教育部、公安部建立涉案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协作配合机制。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酒吧、娱乐场所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治理,减少滋生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土壤。针对未成年罪犯刑满释放后因“标签效应”难以顺利回归社会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实施办法,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记者:在加强法治教育方面,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工作?

史卫忠:最高检会同教育部落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的要求,制发专门规定,全面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全国4.4万余名检察官在8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与教育部共建全国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引领带动全国建成基地2100余个,开展沉浸式法治教育。联合教育部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及“走进三区三州”巡讲活动,将优秀法治教育资源送给更加需要的孩子。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连续十年制作播出大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节目《守护明天》76集,受众超过5亿人次。

记者:自2021年起,涉未成年人“四大检察”案件由未检部门集中统一办理,这项工作推进得怎么样?

史卫忠: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暴露出涉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行政监管以及公益保护等多领域存在的综合责任落实问题。最高检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为契机,2018年部署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试点,并决定自2021年起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努力打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合拳”,探索出“一案多查,多案联查”的工作思路,强调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同步审查是否应当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存在刑事犯罪线索,实现“1+1>2”的职能聚合,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检察监督效果持续提升。

记者:取得了哪些成效呢?

史卫忠:在民事、行政检察方面,2021年以来,办理涉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监督案件2.1万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255件,提出检察建议2637件,抗诉25件。其中,发出督促监护令12.5万份、提起撤销监护权案件276件;支持1.8万名未成年人提起民事诉讼,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导地方检察机关聚焦校园及周边安全、食品安全、网络保护等领域,近三年来,办理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4.8万余件。在刑事执行检察方面,最高检组织对辽宁、浙江、河南、湖北等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巡回检察,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对集中关押涉罪未成年人的看守所开展交叉巡回检察,及时发现并纠正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管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加强社区矫正监督,2025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不当提出纠正意见169人。

记者:还有哪些难点需要突破?

史卫忠:实践证明,综合履职、全面保护的未检工作模式符合未成年人司法规律,需要长期坚持、持续深化。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以下三点:一是进一步强化执法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摒弃就案办案思维,增强检察监督意识,注重标本兼治、依法履职,促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二是进一步提高保护成效,特别是要增强刑事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效能,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提高公益诉讼检察精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三是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针对部分未检人员主动发现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及公共利益保护突出问题的意识不强、能力不足的问题,加强针对性教育培训,提高综合履职水平。

记者:当前,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格局已经形成。检察机关在“六大保护”格局中扮演什么角色?

史卫忠: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检察机关既是司法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又被赋予更重监督职责。一方面,坚持严格依法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认真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既维护合法权益,又开展保护救助。比如,最高检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在办案中严格落实一次性询问、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措施。另一方面,坚持监督而不替代,立足检察职能,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比如,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部分影院未明确提示未成年人可以免费或优惠观影,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该院研发“有关场所未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记者:在您看来,检察机关在分级干预体系构建、专门学校建设、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方面,还有哪些工作需要重点推进?

史卫忠: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出了明确部署,也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您刚刚提到的这三项工作,都是检察机关需要持续推进的重要抓手。在分级干预方面,要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的“三级预防”体系,推动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及时干预和矫治,强化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实现前端预防和执法司法教育矫治功能有效衔接。在专门学校建设和运行方面,主动适应专门学校建设数量增多、专门教育快速发展的新情况,认真落实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相关规范,一体履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推动专门学校更好坚持“学校”定位、立足“教育”属性、发挥“专门”功能、做实“精准”矫治。在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方面,自2018年2月最高检与共青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以来,检察机关积极引入、推动培育司法社会工作力量,为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提供有力支持。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认真对照《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实施好最高检与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开展的“全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综合促进项目”,持续加强与各级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沟通协作,不断完善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的路径和机制,保障司法社工参与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提升帮教救助工作成效。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