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7日凌晨三点,娄底418华天酒店1602房。

刘立强被一阵敲门声惊醒。门被踹开,十余人涌进来,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他被按倒在地,反铐双手,蒙住眼睛,塞进一辆车里,驶向长沙。

他不知道,这一去,就是六年。

一、老赖的反击

刘立强,1966年生,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退休职工。上世纪90年代,他抽中湖南体育彩票一等奖,加上妻子理财有道,积累了第一桶金。2012年病退后,他用自有资金从事民间借贷。在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年代,他为不少企业提供了周转资金。

但借钱出去,总有收不回来的。

曾楷峰,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天眼查显示,其名下的公司涉及诉讼近千起,他本人多次被限制消费。他欠刘立强的550万元,经长沙仲裁委裁决,是合法债务。

曾楷峰不想还。

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来到湖南。曾楷峰找到刘立强,提出一个方案:给他三千万元,再免除剩余债务,他就不举报。

刘立强拒绝了。

他不知道,曾楷峰不是一个人。曾楷峰拉上了张某波、孔某、周某文——全是欠刘立强钱的人。后来据刘立强家属的举报材料称,这些债务人背后站着一个人:刘建宽,原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建宽与刘立强有旧怨,他利用自己的经验,为这群债务人出谋划策:如何写举报材料,如何串联,如何让口径一致。

他们把刘立强描述成“像文烈宏一样的黑恶势力”。文烈宏是湖南“黑老大”,曾因涉黑被判无期。把民间借贷纠纷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提并论,其间的逻辑跨度,不是一般的大。

但举报材料递上去了。

2020年5月27日,刘立强被抓。几天后,曾楷峰在自己的私人会所“三森堂”摆下庆功宴。刘建宽副检察长赫然在座,他前面摆着开了的茅台,几个人举杯。曾楷峰拍了合影,发了朋友圈,配了一首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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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照片,至今还在。

二、维也纳酒店8738房间

刘立强被带到长沙县公安局黄兴派出所辖区的一家酒店——维也纳酒店会展中心店。办案单位租了整整一层,封死门窗,改造成一个没有编号的羁押场所。

他被关在7楼8738房间。

接下来的日子,如果有人写一本关于刑讯逼供的实录,刘立强的遭遇可以独立成章。

他被反铐双手,固定在特制的老虎凳上,由六七个保安三班倒24小时看守。不准洗脸刷牙,每天只喂两片馒头、半杯水。一个多月没洗澡,没排便。屁股坐得皮开肉绽。三个月没上床睡觉。六个月带着手铐。

2020年6月4日深夜,警察王某佳、张某来到房间,要他签署一份日期倒签的文件。他拒绝。王某佳拳打脚踢,左右开弓抽耳光,把他打得满嘴流血。他喊叫救命,王某佳脱下他的鞋子,塞进他嘴里。“今天只是小意思。如果你不配合,就要给你上刑具,要喂你吃屎。”

6月18日深夜,张某、李某戴着头盔,拿着竹制篾杆来了。用篾杆抽手背,抽刘立强脚胫。王某佳醉酒闯入,拳脚相加,逼他做狗叫、在地上爬行。他用烟头烫刘立强的双脚——两年多后,烫伤的疤痕仍在。王某佳威胁他:“今后见我,每次都必须在地下爬行。”

7月20日, 雍某、沈姓警察带他去外审。他如实回答,激怒了对方。审讯终止,他被带回房间,反铐双手逼跪,用垃圾桶提了两桶冷水从头淋到脚,空调开到最低16度。他在冷风里跪了五个多小时。

9月10日,主审警察张某来到房间,说他手机里有告曾楷峰的信息。他说没有。张某连续猛抽他耳光,用力过猛,打到他戴的眼镜上,镜片裂了,自己的手也破了皮。

11月18日,他被提到长沙县公安局外审,检察官刘某问他有没有被刑讯逼供。他如实回答。两天后,王某佳来到房间:“狗娘养的!你还告状!看我怎么收拾你!”拳打脚踢,连续抽耳光,用辣椒水喷脸,用垃圾桶罩着他的头在水桶上猛烈打击。左耳膜被打穿孔。从此,他的左耳听力显著下降,伴有杂音。头晕头痛,持续了两个多月。

有两位耳闻目睹上述情形的安保人员后来出于良知,愿意为刘立强等人遭受的刑讯逼供作证。

11月27日,他被送往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上车时,他说耳膜穿孔头晕难受,王某佳在后座上用拳头击打他的下颏:“谁打了你?谁看见我们打了你?看守所跟我们是一个单位,都是长沙市公安局的。”

进了看守所,刑讯没有停止。12月15日左右,在二楼没有物理隔离的审讯室,他再次被反铐、逼跪、猛抽耳光、满嘴流血。王某佳脱掉他的袜子,把他吐在地上的血擦干,塞进他嘴里。又用矿泉水瓶从他脖子里灌凉水。

当天,长沙下着小雪。

当时我不相信在看守所还能遭受刑讯逼供,但医院的就诊单和伤情却是铁证。

三、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刘立强案有一个容易被忽略但至关重要的问题:时间。

“恶势力”这一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2018年1月16日“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在此之前,中国刑法中并无“恶势力”这一概念。起诉书指控的组织内犯罪42起中,发生在2018年1月16日之前的,有41起;发生在之后的,仅有1起。换言之,本案所指控的涉及“暴力”“软暴力”的违法犯罪,没有一起能纳入“恶势力”进行评价。

同样的时间边界问题也适用于非法放贷入罪。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才将非法放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在此之前,根据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刘立强的放贷行为全部发生在2019年之前。

这不是一个技术细节。它意味着:指控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在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存在。用今天才出现的概念,去评价昨天发生的行为,然后据此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这究竟是法治,还是法治的反面?

刘立强做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吗?没有。他只不过跟同时代的很多企业主一样,在人家需要资金而在银行又申请不到贷款时合法地借给他们,收取当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而已。所有指控他的罪名,全都是围绕着当时被国家鼓励的民间借贷,而当国家政策开始有所限制,他就主动转行到了教育,哪怕很多借出去的钱连本金都没收回来。

但现实是,办案机关就是在2020年抓2019年之前不被认为犯罪的放贷。

四、357笔放贷与17笔“犯罪”

抛开时间问题,回到案件本身。刘立强放贷357笔,涉及金额数十亿。被认定为涉嫌犯罪的,只有17笔,占比不到5%。如果5%的业务有问题就能把整个企业打成犯罪集团,中国没有一家公司是安全的。

起诉书的核心指控是诈骗罪,放款的诈骗借钱的。诈骗罪的逻辑链条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但本案的所有借款人都明确知道自己在借什么钱。

一个反复出现的现象是:多名借款人反复向刘立强借款。孔某借款六次,徐某借款两次,曾楷峰借款五次。一个被骗的人,会反复找骗子借钱吗?借款人在前几次能够按时还款时对刘立强表示感谢,在因自身原因无法偿还时反称被“套路贷”——这种自我矛盾的叙述,本身就构成了对“错误认识”要件的否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发布的文章《围绕“错误认识”合理处置“套路贷”诈骗案件》明确指出,认定“套路贷”诈骗必须论证被害人是否具有“错误认识”,对于被害人明知“套路”的情形不应认为诈骗。不能以“套路贷”特征符合性来径直认定诈骗罪成立。本案恰恰属于典型的“被害人明知”情形。

更为反讽的是,部分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经鉴定全是赝品,价值不过数千元,与借款的几十万、几百万元完全不匹配。行诈骗之实的,恰恰是这些以假充真的“被害人”。

到底是谁骗了谁啊?

敲诈勒索罪的指控同样面临困境。所有被指控的敲诈勒索事实均基于真实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刘立强等人索要的是合同约定的本金和利息,不是凭空捏造的债务。《民法典》第675条规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催告行为本身有民法依据。即便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不受民法保护,债权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是法院不予支持而已。这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有本质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刑再2号孙保国、孙宝东案中明确:基于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索债,不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则更多是事实认定问题。所谓“非法拘禁”发生在酒店大堂、茶楼等公共场所,警察到场后做了调解,连治安案件都没立。所谓“寻衅滋事”行为均因债务纠纷引发,属于事出有因,而非“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其中部分行为按当时的具体情节甚至难以构成治安案件,却在多年后被随意拔高处理。一个行为在发生时连治安处罚都不够,多年后却变成了刑事犯罪——这违背了刑法“禁止事后评价”的基本原理。

强迫交易罪的指控更是经不起推敲。起诉书指控的所谓“强迫”,是将双方协商同意甚至签订了协议的“项目监管”认定为被迫接受服务。《民法典》第672条明确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权,怎么就变成了强迫交易?

抢劫罪的指控则完全不符合法理。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财。而本案中,既无当场暴力,也无当场取财。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索取高利贷等债务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还有程序问题。起诉书将九起已经生效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又作为刑事犯罪重新评价。这些案件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未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仲裁裁决未被撤销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为犯罪事实,严重违反一事不再理和禁止重复评价的法律原则。

五、恶势力的门槛

刘立强案公安移送到检察院时,是戴着“黑帽子”的,刘立强的罪名有一个组织领导黑社会的大罪。我持续跟省检、市检进行了很多轮艰苦卓绝的谈判,甚至跟省检副检察长刘建宽多次面谈,斗智斗勇,最后成功地把黑帽子在审查起诉阶段摘了。

我至今记得当时省检的红头文件上写了三条:第一,因该案暴力性特征不明显,涉黑改成涉恶起诉。第二,因刘立强和刘王子洋等人身上有明显的外伤,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第三,刘立强手机内的曾凯峰敲诈刘立强的录音,请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检察院。这份红头文件不允许我拍照。

遗憾的是,后两件事,并没有真正落实。

虽然去黑了,但刘立强他们真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吗?

2019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恶势力”的本质特征在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要求行为人意图“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手段带有暴力欺凌、强制压迫性。刘立强等人不符合这一标准。

在目的上,刘立强进行民间放贷,意图赚取高额利息,是单纯的经济利益追求,并非谋求非法影响和强势地位。《意见》明确:“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在手段上,“恶势力”要求“暴力为主、软暴力为辅”。本案指控的42起组织内犯罪中,诈骗罪15起、敲诈勒索罪14起——这些是财产犯罪,不是暴力犯罪。全案没有一起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危害结果。最严重的所谓“暴力”,是刘立强向李宜隆胸口捶了一拳。这种程度的“暴力”,与《刑法》所要求的暴力不可同日而语。

在危害性上,刘立强等人的行为不具有公开性。他们与借款人在办公室签订合同,讨债行为也针对特定债务人,没有“横行乡里、肆无忌惮”的特征。在长沙,龙洋公司或刘立强完全是无名之辈,控制不了任何行业。百度上除了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扫黑办”发布要求检举揭发的新闻稿外,至今未见任何关于龙洋公司或刘立强的恶劣行为的报道。

刘立强案反映出的,不只是一个案件的定性问题,而是“套路贷”刑事政策在基层执行中出现的普遍性偏差。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的文章《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中明确指出:“套路贷”不是一个刑法概念,不是犯罪构成,更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认定“套路贷”是否构成诈骗罪,只能根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衡量。有“套路”不等于有诈骗,有“砍头息”不等于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一个常识,但在基层执法中,这个常识常常被遗忘。

六、程序的崩坏

实体问题之外,程序问题同样触目惊心。

绝大部分案件没有立案决定书。立案是刑事侦查的合法依据,没有立案,侦查机关收集的一切证据均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此后的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都失去了合法性。

多名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指定监视居住点的监控录像不提交,被告人被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也迟迟不愿提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及《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本案既在中院审理,最初又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却刻意隐瞒三名主犯的同录。应当制作同录而没有制作,多名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所有案件又都是没有经过依法立案的情况下进行的非法取证。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应当排除。

本案系共同犯罪,却在没有合法依据下分案审理。长沙市中院审理刘立强等三人,长沙县法院审理其余十七人。同一公安机关侦查,证据材料基本相同,却分属两级法院。这不仅剥夺了各被告人的对质权,更严重损害了上诉权。若长沙县法院的被告人上诉至长沙市中院,中院已审理主犯,上诉将毫无意义,实质上是将二审终审制变为一审终审。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我跟赵德芳律师等几位辩护人在中院为主犯辩护。而我团队吴昙律师、靳法扬律师、张蕾律师、李雨霞律师以及朱明勇律师、徐昕律师团队在县院为从犯辩护,两个法院几乎同时开庭,形成了非常独特的奇观。我们多次依法申请并案,都不同意。

本案重要证据未移送、重要证人未出庭。刘立强手机中存有曾楷峰等人敲诈勒索的录音,证明举报人恶意诬告陷害,却始终未调取。负责设计借款合同、主导诉讼仲裁的律师刘某某在一审宣判之后却被逮捕,使得证人一审二审均没有当庭质证。关键事实无法查清。

2025年11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公诉人出示了一份《撤销不起诉决定书 》,用来证明追诉程序的合法性,但这份文书在此前的全部案卷中从未出现,辩护律师在6年里从未见过它,检察机关也从未向刘立强送达过 。

如果申冬求案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从未被依法撤销,那么2021年9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发现遗漏罪行”为由的补充起诉,就失去了程序前提。而这份关键文书在卷宗中凭空出现、在庭审中突然出示,其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刘立强当庭质疑,请求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文书的制作时间、笔迹。

一份疑似伪造的国家公文,出现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公诉人在庭上出示了这份文件。

这已经不是定性争议的问题了。

七、谁在保护“被害人”

刘立强案的荒诞之处,不仅在于证据链的断裂和程序的反常,更在于角色的彻底颠倒。

曾楷峰——敲诈勒索未遂、欠债不还、诉讼缠身——是以“被害人”身份出现在起诉书中的。张某波、孔某、周某文,无一例外。他们主动借款、自愿签约、逾期违约,最后以举报的方式将自己包装成受害者。

他们的举报材料,取代了证据;他们的个人叙述,取代了事实。

而刘立强——被刑讯逼供、合法债权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六年未获自由——站在被告席上。

一审被判了十八年,二审改为十七年,牢底要坐穿。

收缴本金2亿多。这都是刘立强积攒的合法财富啊。

而那些所谓的“受害人”,原本就是老赖,现在变成了可以合法逃债。

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契约精神、程序正义,在这个案子里,被逐一架空。

八、结语

刘立强从2020年5月27日被带走,至今已在看守所度过六个年头。六年间,他的母亲老了,他的企业停了,他的牙齿松了,他的左耳聋了。

他还在写信。写给最高检,写给中央巡视组,写给每一个可能听到他声音的人。字迹工整,逻辑清晰,一如六年前。

杨佩莲——刘立强的母亲,八十多岁——也在一封一封地写信。她的信文笔流畅,字迹工整,透着绝望,也透着不甘。

没有人回信。

这个案子的最终走向,将不只是一个人的命运判决。它将检验在扫黑除恶常态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后,那些被制度漏洞吞噬的个人,还能不能等到一个说法。那些已经发生的刑讯逼供、程序违法、证据造假,会不会有人追查。那些出现在法庭上的疑似伪造公文,会不会有人鉴定。

法治不是写在文件里的,是写在每一个案件里的。当一个案件的程序崩坏到如此程度,当一份疑似伪造的公文可以出现在高级法院的法庭上,当刑讯逼供的受害者继续被关在监所里——谈“法治”两个字,就太奢侈了。

(根据刘立强案件相关辩护意见、信访材料以及家属的陈述写成,为法学学者客观记录法治现象的“大时代下的小人物”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