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生态环境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环节,修复资金的高效管理则是确保修复实效的物质基础。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形成司法与行政并行的二元体系,两类资金在归集标准、使用范围、监管机制上缺乏有效衔接,呈现上下分割、各自为政的碎片化格局,不仅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还引发修复标准失衡、监管问责虚化等问题。立足生态治理系统性需求,构建生态环境修复基金池,通过制度创新整合多元资金,实现司法定责精准性与行政执行专业性的有机融合,已成为提升生态修复效能的迫切需要。

资金碎片化制约生态修复实效

现行资金管理模式下,司法渠道的公益诉讼赔偿金聚焦个案修复,行政渠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侧重系统治理,但二者运作自成体系,实践中暴露出三重治理困境。

一是资金使用效率存在系统性损耗。公益诉讼赔偿金从裁判生效到实际投入修复的周期普遍较长,部分资金因项目对接不及时形成闲置,而同期生态环境可能持续恶化。比如,有的地方在办理污染环境案时,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先行缴纳赔偿金,但因程序限制,资金在判决生效前无法使用,导致生态修复工作被迫拖延。

二是修复标准存在规范冲突与价值失衡。司法与行政在损害评估与赔偿计算上采用不同标准,同类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金额可能出现显著偏差。比如,采用全面评估法核算与按修复成本法计算,赔偿金额会有较大差别,什么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计算方法目前并没有共识。标准分歧不仅易引发赔偿义务人质疑,还可能导致修复不足或重复投入。

三是监管体系呈现碎片化与问责虚化。资金管理涉及司法、生态环境、财政等多个部门,存在权责分离、能力错配问题。司法机关负责裁判执行但缺乏专业监管能力,生态环境部门具备技术优势却无直接资金控制权,财政部门掌握拨付权却难以评估生态效益。有研究分析相关判决书发现,部分文书未明确资金管理账户,也未提及后续使用监管问题,导致资金流向追踪困难。

基金池构建的核心制度设计

生态环境修复基金池并非简单的资金归集平台,而是兼具公益目的性、特殊财产性与程序法定性的制度创新。其核心是构建司法定责、行政执行、多元监督的权力协同机制,通过三级架构、双轨归集、科学使用与全链条监督,破解资金管理难题。

在架构设计上,可建立中央母基金、省级子基金、项目专项账户三级联动体系。中央母基金负责制定全国统一修复标准,统筹跨省级生态修复项目资金分配,破解流域治理等跨区域项目的集体行动困境;省级子基金承担承上启下的枢纽功能,归集本区域各类修复资金,管理省级项目储备库;项目专项账户实行一项目一账户管理,资金拨付严格对应修复进度节点,实现资金流与项目流、效果流合一。

在资金归集上,可实行法定强制与自愿补充双轨并行机制。法定归集渠道作为核心来源,占比约85%,涵盖公益诉讼赔偿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及按比例提取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自愿补充渠道作为重要补充,包括超额修复资金、社会捐赠及资金孳息收益,形成多元稳定的资金来源体系。

在使用管理上,可建立科学规范的规则体系。明确应急性修复、功能性修复、提升性修复的优先顺序,优先保障涉及生态安全与公共健康的紧急项目。设立预缴纳资金先行使用机制,对存在紧急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可在判决生效前先行拨付部分资金用于应急修复。统一损害评估标准与方法,解决司法与行政评估分歧,避免重复评估与资源浪费。

在监督问责上,打造全链条闭环机制。构建专家评审、公众参与、委员会决策的三阶决策机制,平衡专业科学性与公众参与性。整合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聘请环保组织担任专职监督人,建立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实时公示资金使用与修复进度。对虚报项目、挪用资金、验收造假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并纳入信用惩戒体系。

制度创新助力生态治理现代化

生态环境修复基金池的构建,是破解生态治理碎片化难题、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举措。这一制度通过系统性整合司法与行政渠道分散资金,彻底打破长期存在的部门壁垒与区域分割,将司法定责的精准性与行政执行的专业性深度融合。司法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等程序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修复标准,筑牢合法性底线;行政机关依托技术优势和统筹能力组织实施系统修复,确保修复工作科学高效;多元主体协同监督则为资金安全与修复实效保驾护航,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治理闭环。

从地方实践来看,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探索的“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协同监管模式成效显著,累计管理1600余万元生态修复资金,落地实施42个涵盖土壤修复、流域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项目,全程未发生资金违规使用情况,充分验证了基金池制度的可行性与优越性。未来,还可进一步探索基金池保值增值机制,通过绿色债券、生态信托等金融工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同时推动建立长江、黄河等流域跨省协同治理机制,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国方案。

作者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