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云浮罗定市船步镇双䓣村大山、高湛两大经济合作社共计 1389 亩集体林地流转纠纷持续发酵。案涉林地承包事件,从村民表决、合同签订、行政审批到司法判决,全程暴露出表决材料造假、签约程序违规、林地用途涉嫌违法、司法证据审查疏漏等一系列问题。

此间,带领村民抵制违规流转的原大山经济合作社社长陈天然突遭免职,而后,当地又迟迟未组织新一届社长选举,导致合作社村民自治陷入停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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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同村高湛经济合作社的村民陈金良持续就林地违规种植桉树、虚假会议纪要、表决程序合法性等问题不断信访,多个部门相继受理并介入调查。

千亩林地流转漏洞百出,表决造假、违规流转

涉案林地分属船步镇双䓣村大山、高湛两个合作社(原村民小组),合计 9 宗地块,总面积 1389 亩。其中大山村民小组包含 5 幅林地,面积合计 712.9 亩,高湛村民小组包含 4 幅林地,面积合计 713.2 亩。

2020 年,船步镇政府先后出具两份林地流转批复文件,同意将两大村民小组全部林地,以公开协商方式流转给刘某周承包经营。2020 年 11 月,相关方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林地承包期 30 年,最初约定每亩每年租金 35 元,后续上调至 42 元,但仍远低于当地林地流转市场均价,长期损害集体经济的利益。

涉案林地的承包合同,多数村民并不认可,其核心指向是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民主表决程序全面失实,会议纪要沦为“虚假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林地对外承包属于村集体重大事项,不同村民小组必须单独召开本组村民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户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合并两组议事、以入户代签代替现场会议。但多名村民联合证实,2020 年 10 月 10 日标注的村民大会从未实际召开,且将两个不同村民小组的重大事项,合并成一个会议纪要“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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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份所谓的村民大会会议纪要从头到尾都是假的”,陈天然和陈金良两人都如此表态。

事实是,2020 年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期,村里大量村民外出务工,根本不具备召开全体户代表会议的条件。陈天然作为时任小组长,他既没有接到开会通知,也没有组织、参与任何表决会议,事后才得知出现一份完整的表决纪要。

这份作为核心证据的会议纪要破绽百出:经村民逐一核对,纪要内24 人并非本人真实签名,7 名签名人员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表决资格,还有4名村民当庭作证,确认自己从未签字、也未同意林地流转方案;更离谱的是,纪要中甚至出现已故村民的名字。

除此以外,这份关键会议纪要存在核心信息缺失的硬伤,通篇未明确林地承包主体、承包价格、承包期限、土地用途等村民最关心的内容,村民根本无法作出真实、有效的表决判断。两个独立的经济合作社,被人为合并制作同一份会议纪要,刻意混淆不同集体的资产边界,明显违背村民小组议事的法定规则。

合同与公章管理同样乱象丛生,进一步坐实流转程序违法。

陈天然详细说明了公章疑点:涉案《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签订于2020年11月,但大山经济合作社的公章直至2021年10月才正式下发至村民小组(前村支书邓锦辉有出具证明),签约期间公章统一由上级部门保管,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并非其本人操作,盖章行为不具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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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以向上级部门审批为由,收走全部合同原件,两个经济合作社多年未能留存文本,9 本对应林地的不动产权证也被擅自取走、长期隐匿,村民直至进入诉讼阶段,才第一次看到完整合同内容。多名村民补充表示,当初签约时被对方以 “引进企业种植中药材三丫苦” 为由误导,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续合同内容被私自篡改,形成典型的 “阴阳合同”,承包主体、土地用途均与当初承诺完全不符。

价值百万林木,被7000元低价砍伐开荒;云浮林业局回复:案涉林地属禁种速生桉区域

2023年,承包方单方面推翻原有中药材种植的约定,提出将林地改种速生桉树,遭到两大村民小组村民集体反对。

2024年6月,在村民已提交书面异议、林地权属争议明确未办结的前提下,当地林业部门违规向承包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涉林地上原有林木估值约150万元,最终仅以7000元低价被砍伐,集体资产大幅缩水、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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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警惕的是,案涉林地地处周边村镇饮用水源区域,属于法定水源涵养林地,严禁种植速生桉树。云浮市林业局向陈金良出具的《处理意见》中告知,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以及云浮市绿美生态建设相关政策,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西江干流沿线林地属于桉树种植严控区域,速生桉树耗水耗肥、破坏水土,会直接威胁区域饮水安全与生态环境。

同时政策明确,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区、坡度 25 度以上山地,均禁止新种桉树,县域内连片超 1500 亩的桉树纯林也被纳入强制改造范围。而本次流转的林地紧邻饮用水源,且坡度超过25度,属于生态管控重点区域,承包方执意改种桉树,明显违反林业与生态保护相关法规,存在重大生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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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自身权益,村民陈金良自 2026 年 3 月起,持续向多级部门发起信访,先后就虚假村民会议、虚构流转方案、违规在水源林地种植桉树、入户签名代替村民大会是否合法、外迁户籍人员表决效力等问题进行实名反映。罗定市船步镇政府、罗定市农业农村局、罗定市林业局、云浮市林业局等多家单位相继出具受理告知书,多件信访事项进入正式办理流程。

其中,针对水源林地违规种植桉树一事,罗定市林业局于 2026 年 6 月 4 日正式受理,承诺依法调查处置;针对虚假会议纪要、违规发包集体林地的诉求,船步镇政府也明确立案核查。但截至目前,违规种植桉树、采伐林木等行为并未停止,村民的信访诉求仍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纠纷发生后,村民历经多轮民事诉讼。

2025 年当地法院终审判决要求承包方返还 9 本林权证,但认定林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村民们拿出了录音、村民亲笔声明、签名造假清单、公章时间证明等多项铁证,却没能推翻这份问题合同。村民代表陈天然、陈金良两人对此深感无奈。

司法审理存多处疏漏,证据审查不严、事实认定出现明显偏差

围绕林地流转的系列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终审多个阶段,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交大量证据,直指会议纪要造假、表决程序违法、公章使用违规,但两级法院在证据核查、事实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疏漏,未能全面查清案件核心事实。

首先,一审法院对核心证据审查流于形式,刻意回避签名造假的关键问题。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提交完整证据链:24 份非本人签名记录、7 名无本村户籍人员参与表决、4 名村民当庭出庭作证证实签名虚假。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村民会议纪要不具备真实性,表决结果无效。但一审法院并未深入核实每一份签名的真伪、参会人员身份资质,仅仅以 “剩余签名数量看似超过三分之二” 为由,直接认定表决程序合法,完全无视大量签名伪造、人员无表决资格这一核心违法事实,证据审查严重缺位。

其次,法院无视会议纪要核心信息缺失的重大瑕疵。案涉会议纪要作为决定千亩林地流转的核心表决文件,通篇没有写明承包方主体、林地流转单价、承包年限、土地使用范围等关键条款。对于普通村民而言,在不清楚核心交易信息的前提下,不可能作出真实、自愿的表决意见。针对这一明显漏洞,一审法院未开展任何实质性审查,直接采信该纪要作为定案依据,事实认定存在明显偏差。

再者,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变相加重维权村民的举证难度。原告方当庭提出明确主张:案涉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签订于2020年11月,而大山经济合作社公章直至2021年10月才正式下发至村民小组(该村老支书邓锦辉为此出具了证言),签约时段公章由上级统一保管,合同盖章行为并非本小组自愿行为。该事实可通过镇政府公章登记、发放台账直接核查,但一、二审法院并未依职权主动调取公章发放记录、核查客观事实,反而要求原告自行举证证明公章虚假。不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导致公章使用违法这一关键事实未能被依法认定。

综合全案来看,两级法院采信了存在大量瑕疵、涉嫌造假的会议纪要,对村民提出的程序违法、材料造假、生态违规等多项抗辩意见未充分采纳,最终作出合同有效的判决。这样的判决结果,无法说持有异议的村民。

维护经济合作社集体利益拒签协议,小组长陈天然遭免职后村组选举长期悬置

2023年,承包方提出变更林地用途、签订补充协议改种桉树后,大山经济合作社绝大多数村民明确表示反对。作为村民小组长,陈天然选择站在了村民们这一边,断然拒绝配合签字、盖章,同时多次实名举报流转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材料造假、违规采伐等问题。

正是陈天然的不肯妥协、守护集体资产的举动,最终让他被免去村民小组长职务。

令人玩味的是,自从陈天然被免去职务后,大山经济合作社彻底陷入“群龙无首”的窘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村民小组长出现缺位、被免职后,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补选,保障村组议事、资产监管、民意传达等日常事务正常运转。可时至今日,数月时间过去,当地相关部门始终没有启动组长补选流程。

“组长位置一直空着,村里大小事都没人牵头,特别是村里712亩林地已经被人惦记,这让大家每天心里都悬着这个事情”, 陈天然说。

为了厘清林地流转、公章管理、议事规则、村组选举等诸多疑点,推动基层秩序回归正轨,从2026年3月开始,陈天然接连通过网上信访渠道提交诉求,先后咨询跨村民小组联合议事是否合法、合作社公章刻制与发放时间、集体山地重新发包法定流程、村民小组长补选相关要求等事项。船步镇政府、罗定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虽逐一受理信访,并出具受理告知书、承诺限期书面答复,但针对村民小组长补选的问题,却选择性地无视。

多位村民表示,村民小组长长期空缺,不仅让基层自治秩序陷入瘫痪,更让集体林地、集体资产持续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村民的合法权益随时可能再次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