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6 月 5 日
核心成果:全程非诉办结,全额追回 29 万美元货款本金,债务人承担全部律师费用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澳两国法律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依托国樽大洋洲跨境法律服务网络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制造业企业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跨境债权追索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全链条证据锚定 + 双法域法律论证 + 商业信用分层施压”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大洋洲跨境贸易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某工业零部件制造企业与澳大利亚某贸易公司长期保持工业配件供货合作,双方于 2025 年上半年陆续签订多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总货值 29 万美元,付款方式为货到悉尼港后 30 天内电汇结算。
2025 年 7 月至 8 月,委托人按订单要求完成全部生产并通过上海港发运,货物抵达悉尼港后买方完成清关与全部提货。付款期限届满后,澳方公司先后以 “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为由拖延支付全额货款,委托人通过邮件、跨境电话等方式自行催讨近 1 个月仍无实质进展。
2025 年 9 月 18 日,委托人通过国樽北京总部对接至澳大利亚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中澳双法域质量异议认定、境外企业信用威慑、跨境和解履约保障三大核心难点,澳大利亚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澳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含 2 名澳大利亚本地执业律师、3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全权代理本案债权追索工作。
二、中澳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证据构建与客户对接、澳大利亚办公室负责本地法律落地与债务人商业施压”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工作成果与可追溯记录:
1. 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2025 年 9 月 18 日 - 9 月 21 日)
北京总部:完成全部贸易合同、生产质检单、海运提单、清关文件、买方提货凭证及历史催款记录的系统性梳理,出具《中国法下债权合法性评估报告》,确认债权金额清晰、买方违约事实明确,不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澳大利亚办公室:依托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企业信息系统与本地商业信用数据库,3 个工作日内核实澳方公司的注册资质、经营状态、主营业务范围、名下银行账户与固定资产线索,排除债务人无履约能力或已注销停业的风险。
2. 证据体系固化与法律适用论证(2025 年 9 月 22 日)
北京总部:按照中国民事诉讼证据规范,对全部交易单证、沟通记录进行分类归档与效力校验,形成完整的交货履约证据链,明确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法律依据。
澳大利亚办公室:结合澳大利亚《1954 年货物买卖法》对质量异议的法定要求,论证买方 “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及检测证据” 的法律缺陷,为后续抗辩驳斥提供本地法支撑。
3. 法律催告与异议抗辩驳斥(2025 年 9 月 22 日 - 10 月 15 日)
中澳律师联合起草中英双语《法律催告函》,明确引用 CISG 第 53 条、第 61 条及澳大利亚《1954 年货物买卖法》第 54 条,详细列明买方的付款义务及拒不履行将面临的 “跨境诉讼 + 财产保全 + 商业信用惩戒” 等多重后果。澳大利亚办公室通过本地邮政法务送达渠道完成文书直接送达,相较于传统外交送达大幅缩短周期。
2025 年 10 月 8 日,对方法务回函提出质量索赔主张,仅同意支付 60% 货款。针对该抗辩,联合团队于 10 月 15 日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从检验期限、异议形式、举证责任三个维度逐一驳斥其质量主张,同时同步告知其拒不付款将被纳入澳大利亚行业信用黑名单、影响其本地供应链合作的商业后果。
4. 多轮协商与和解协议落地(2025 年 12 月 3 日 - 2026 年 5 月 28 日)
在充分的法律论证与信用威慑下,澳方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主动联系办案组提出和解意愿。中澳律师共同参与 6 轮线上 + 线下谈判,北京总部负责出示全套交货凭证、原厂质检报告、物流签收记录等核心证据,澳大利亚办公室负责本地商业谈判与履约方案设计。
谈判过程中,团队彻底否定对方的无理质量主张,同时兼顾对方资金周转现状设计分期还款方案,明确约定违约加速到期条款与律师费承担规则。2026 年 5 月 28 日,双方正式签署和解协议,约定澳方分两期支付全部 29 万美元货款,并全额承担中方律师费用。
5. 回款履约与案件闭环(2026 年 5 月 28 日 - 6 月 5 日)
澳大利亚办公室全程跟进债务人付款进度,监督其按协议约定完成两期款项支付。2026 年 6 月 5 日,委托人确认收到全部剩余货款。办案组同步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结案报告》《中澳跨境贸易合同风险防控手册》,针对其后续大洋洲业务提出合规优化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难点为中澳跨境贸易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本地实务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 跨境质量异议的效力认定与抗辩驳斥
专业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8 条、第 39 条,澳大利亚《1954 年货物买卖法》第 54 条
解决方案:严格依据双方法律关于 “合理检验期限”“书面异议通知”“举证责任分配” 的规定,结合买方提货后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已实际投入使用的事实,从程序与实体双重层面否定质量抗辩的合法性,斩断债务人拒付的核心理由。
2. 境外商事主体的有效威慑与履约倒逼
专业依据:《中澳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第 10 条,澳大利亚商事信用体系管理规则
解决方案:采用 “法律 + 商业” 双轨施压模式,法律层面明确告知跨境诉讼、财产保全、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的路径;商业层面依托澳大利亚本地行业资源,告知其失信行为对本地供应链合作、商业信用评级的负面影响,形成全方位履约倒逼。
3. 跨境和解协议的履约保障设计
专业依据:国际商事和解惯例,澳大利亚合同法相关规则
解决方案:在和解协议中设置分期还款节点、逾期违约金与加速到期条款,明确律师费、维权成本的承担主体,同时约定争议管辖与执行依据,降低跨境履约的违约风险,确保和解方案可落地、可追责。
4. 中澳法律差异下的最优维权路径选择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1 条,CISG 适用规则
解决方案:坚持 “效率优先、成本可控” 原则,优先采用非诉谈判路径推进回款,同步做好跨境诉讼的预案准备;依托双法域团队的协同能力,规避单一法域维权的信息差与周期长问题,将整体办案周期控制在 9 个月内。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调解、仲裁活动,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澳大利亚法律
澳大利亚《1954 年货物买卖法》第 54 条:除非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据,否则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三)国际公约与惯例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 38 条: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 39 条第 1 款: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 53 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 61 条: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办法。
5.《中澳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第 10 条: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充分的保护与保障。
6.国际商事惯例: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澳大利亚办公室多年中澳跨境法律服务经验,针对从事中澳贸易的中国企业提出以下三点实务建议:
1.合同条款精细化:签订书面涉外贸易合同时,明确约定质量检验标准、异议期限与举证要求,同时约定准据法与争议解决机构,降低跨境纠纷的法律适用争议。
2.证据管理规范化:对贸易合同、质检报告、物流提单、提货凭证、沟通催款记录等材料进行全链条留存,重要电子证据及时固化,确保跨境维权时证据链完整有效。
3.维权处置及时化:出现境外买方逾期付款情形时,应在 3 个月内委托具备中澳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团队介入,避免因拖延导致债务人转移资产、信用恶化,增加后续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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