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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业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从业人员不可逾越的职业底线。近年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案件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两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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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至2014年8月,张某任职于某资管公司,在直接投资部工作,负责债券计划发行过程中的对外募资和寻找融资项目等。2012年,一家公司需融资人民币50亿元,张某以某资管公司的名义负责具体推进该融资项目。当时,项目各方收益比例已经明确,某资管公司实际应得财务顾问费为每年2%。但张某故意隐瞒公司实际应得,将2%的比例谎报为1%。之后,她以丈夫胡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一家由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又虚设券商咨询等交易环节,将另外1%的收益悄悄截留。经审计,通过这套虚假架构,张某陆续侵占某资管公司应得收益共计8230万余元,并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用于购置房产、购买消费卡、生活开销等。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应得收益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一万元。同时,责令张某退赔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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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伙同被告人余某,通过虚设中间交易环节侵占公司利润,共计折合人民币189万余元。

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高某先后担任某公司航运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负责招揽业务、洽谈合同、结算运费等工作。其间,高某利于职务便利伙同余某,利用余某控制的公司充当虚假中间商,虚设中间交易环节。高某与境外客户进行贸易磋商,达成一致后要求客户与余某公司签约,之后余某公司再与高某所在公司签约。针对同一笔海运业务,余某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价格始终高于其向高某公司支付的价格,中间的差价由高某、余某二人截留。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高某的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分别判处高某、余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和五年六个月,并分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或责令退赔。

[ 以案释法 ]

YI AN SHI FA

为何虚设交易环节、截留公司应得收益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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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鸿

浦东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

首先,虚设交易环节、截留单位应得收益的行为,表面是商业操作,实则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直接损害了公司的经营利益。通过引入无实质作用的公司作为“中间商”,套取本应归属单位的差价利润,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秩序,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特征。

其次,“本单位财物”不限于单位已持有的财物,也包括应当归属单位的确定收益。行为人利用负责业务对接、交易审批的职务便利刻意增设虚假交易链条,主观上具有占有单位收益的直接故意。截留的财物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单位财物。即便未直接侵占单位账面现存资金,只是截留预期可得经营收益,也属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均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 法官提示 ]

FA GUAN TI 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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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瑛

浦东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

第一,坚守职业操守,勿越法律红线。公司员工应以本公司利益为重,诚信履行职责。任何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完善内控机制,严防管理疏漏。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财务审批、业务监督等内控制度,尤其是对关键岗位、重要环节要加强审计和监管,从制度层面防范职务犯罪风险。

第三,共建清廉职场,同守从业本心。廉洁从业不仅是个人职业发展的“护身符”,更是企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每一位员工都应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诱惑,切勿因一时贪念葬送前程。

线索提供丨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

本文作者丨徐静文

责任编辑丨徐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