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女孩被30岁男子性侵,警方却以“自愿发生关系”为由不予立案。家属深夜等来的不是正义,而是3名便衣上门告知“构不上刑事案件”。
2026年6月,山西运城“13岁女孩称遭强奸,警方不予立案”一事引爆舆论。
13岁女孩:我反抗了,他给了我500块
小月(化名),13岁,小学五年级。嫌疑人韩某某,绰号“黑哥”,30岁,有两次犯罪前科。
据小月向家人讲述,4月18日凌晨,她被韩某某尾随进入朋友空置的出租房。“我已经知道他要干啥了,我就说不,他非要。”小月说,“我反抗了”“我想录音被他发现了。我手机被摔了”。事后,韩某某通过朋友转给她500元。
4月30日,小月向家人吐露遭遇。当天家人带她到姚孟派出所报警,但派出所未予受理,未出具回执。5月7日再次报警,依然没拿到回执。5月8日,运城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病历,显示“处女膜7点处可见一0.3cm的陈旧性裂痕”。
直到5月14日,警方才出具《受案通知书》。6月12日,案件被确定为“不予立案”。
深夜便衣上门:称女孩“自愿”,家属怒斥“连常识都不懂”
6月22日晚,3名着便衣的警方人员上门与受害者家属沟通。据小月哥哥张磊(化名)称,其中两人在做笔录时见过。
警方人员在与家属沟通时,仍强调强奸证据不足,称女孩与韩某某发生关系系“自愿”。
张磊当场怒斥:“我妹妹未满14周岁法律上根本不具备性同意权,警察连这点基本常识都不清楚吗?”
张磊还透露,警方曾劝家属调解,“拿一笔赔偿了结此事”。而小月报警后,韩某某曾当面威胁她“不撤案就杀你全家”。
法律红线:不满14周岁,没有“自愿”二字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以强奸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应当及时受理,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一个13岁的女孩,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自愿发生关系”的可能。如果办案人员连这一点都不清楚,那问题已经不是“证据不足”,而是基本法律素养的缺失。
官方通报:联合调查组已启动复核
舆情发酵后,6月23日凌晨,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已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复核程序,对案件的原始卷宗、证据材料及办理过程依法依规进行全面复核。
6月24日,受害人哥哥告诉媒体,分局已派了两名女民警过来,他和妹妹在配合调查组复核,“原原本本说清楚事实”。
三个问题,运城警方必须回答
第一,那3名深夜登门的便衣,到底是谁? 是办案民警,还是其他人员?谁派他们去的?目的是什么?如果他们确实是有正式身份的警务人员,其姓名和职务应当公开;如果是冒充警方人员,更应彻查到底。
第二,“自愿”的说法,是怎么得出的? 一个13岁的女孩,法律上根本没有性同意权。办案人员为什么会得出“自愿”的结论?是法律素养缺失,还是另有隐情?
第三,从4月30日报警到6月12日不予立案,这40多天里发生了什么? 嫌疑人威胁受害者“杀你全家”,警方是否知情?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
一个13岁的女孩,在深夜被尾随、被性侵、被威胁。她鼓起勇气报警,等来的却是“自愿”二字和不予立案的通知。
法律的红线不容模糊。公众要的不只是一纸“联合调查”的通报,而是那3名便衣的真实身份、他们深夜登门的真实目的,以及这起案件背后完整的真相。
联合调查组已经启动复核。希望答案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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