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王禹

2025年,3.3万部微短剧上线播出,国内用户逼近7亿,市场规模突破千亿元,这个被称作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的物种,正在以惊人的渗透力改写中国视听产业的版图。与此同时,微短剧创作同样面临着剧本低质、内容同质等问题,如何在激发创作活力的同时守住内容底线,成为监管部门必须回答的时代课题

6月2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印发《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为行业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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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办法的核心逻辑,可以凝练为六个字,“放得活”也要“管得好”,有着精准的治理智慧。“管”的维度,是为行业划定安全轨道,堵住内容失序与市场失范的漏洞;“放”的维度,则是最大限度地激发产业内在的创新活力,拓展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的无限可能。

(一)

《办法》开篇在“总则”部分,即对微短剧作为一种艺术形式进行了定义,完成了从内容定性到空间覆盖再到责任锁定的闭环逻辑,是重要“基石”。

“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其中,“主题主线明确、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是艺术定性,确立“剧”的品格,这就要求具备叙事逻辑和人物弧光;单集“少于20分钟”是硬指标,鼓励在有限时长内追求叙事效率。这是通过定性和定界,为微短剧行业划定监管与发展的坐标系

《办法》同时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和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播出渠道,以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和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适用本办法。

这是从传播范围和介质层面进行了界定,一方面是对“全媒体、全终端”纳入管理,本质是“内容跟着人走”,无论观众在哪看、用什么看,播出内容都要符合统一标准,有效应对了智能汽车、VR设备等新场景带来的监管挑战,防止出现套利空间

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层面,确立“属地管辖”与“全链条”治理逻辑。其中,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播出即适用,确立了属地管辖原则。这意味着只要在国内任何屏幕上可见,无论制作方在境外还是境内,播出平台都承担合规把关责任,即“谁播出、谁负责,在哪播、受哪管”,这就为分类分层管理提供了客观依据。

(二)

《办法》最具识别度的制度设计,是将微短剧分为三类,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类微短剧,是投资额度较大、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这类微短剧需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公示,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后方可播出。换言之,一类微短剧享有与长剧同等的“准生证”制度,即先备案、再审片、后发证。

二类微短剧,是投资额度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一般题材作品。它们同样需要报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审核,取得批准文件。

三类微短剧,是投资额度不足100万元的一般题材作品。这些作品由播出平台自行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值得关注的是,分类标准本身就在动态调整之中。2026年1月1日起,重点微短剧的投资门槛已从100万元提升至300万元,门槛的提高,释放的信号再明确不过,鼓励创作者跳出“卷噱头、卷流量”的低层次竞争,转向“卷质量、卷创意”的深层创作

《办法》的另一根支柱,是备案公示与审核许可的双重闸门

一类微短剧拍摄前须申请备案公示,拍摄完成后须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二类微短剧参照执行;三类微短剧由播出平台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这套制度的核心逻辑,是将微短剧纳入与传统影视剧同等的管理框架。有人担心这会影响创作效率,但办法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为二类、三类微短剧预留了简化流程的空间,“优化审核流程、简化申请材料、提高审批时效”。

这恰恰体现了“管放结合”的辩证法,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放,而不是为了管死

(三)

《办法》最重要的部分是划定了内容红线与价值底线

《办法》第二十五条列出了十一项禁止内容,从危害国家安全到宣扬淫秽赌博,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到散布虚假信息等等,这些条款并非新创,但将其系统性地写入一部专门针对微短剧的部门规章,本身就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

更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回应。第三十四条要求,使用AI生成、制作的微短剧,须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在AI短剧风起云涌的当下,这一条款为技术伦理划下了第一道边界。

还有未成年人保护。针对儿童类微短剧中出现的“成人化”“工具化”乱象,《办法》虽未单列条款,但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禁止性规定,为后续专项治理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如果说“管理”是《办法》的骨架,那么“发展”就是它的血肉

《办法》第六条鼓励艺术表达、传播方式、新技术应用、商业模式的创新;第七条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相结合,赋能千行百业;第八条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鼓励优秀微短剧“走出去”。

这些条款勾勒出一个远比“监管”更为宏大的愿景,微短剧不仅是文化产品,更是服务消费的“生力军”和赋能千行百业的“数字催化剂”。“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微短剧里看品牌”等正在发生的产业实践,将在制度的护航下获得更广阔的舞台。

从2024年“分类分层审核”机制的提出,到2026年初分类标准的调整,监管的脚步一直在追赶产业的速度。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这场追赶终于要凝结为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微短剧是“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这个定位本身就是承认,它不只是商业现象,更是文化现象。这份办法的价值,不在于它堵住了多少漏洞,而在于为行业划下了一条可供长远奔跑的跑道,跑道的两边有护栏,但跑道本身足够宽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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