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距离夏威夷数千公里的太平洋深处,中国拥有经国际海底管理局正式签约确认的两块多金属结核勘探矿区,合计面积接近15万平方公里,与山东省的陆地面积大致相当。

这两块海底矿区躺在4000至6000米深的洋底,上面铺满了含有锰、镍、钴、铜的黑色结核——一颗颗其貌不扬的"土豆",却是全球新能源产业链上最稀缺的原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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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深处的"黑色土豆"

克拉里昂-克利帕顿断裂区,英文缩写CCZ,从东到西绵延约7240公里,总面积约450万平方公里,横卧在夏威夷和墨西哥之间的太平洋中部海底。

这片区域的深度大多在3000到6000米之间,洋底铺满了一种特殊的矿物——多金属结核

这些结核在鲨鱼牙齿或骨骼碎片的表面逐层生长,每生长一厘米大约需要一百万年

漫长的时间赋予了它们极高的矿物浓度。

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估算显示,仅CCZ一个区域,多金属结核的总储量就超过210亿吨,其中包含约59.5亿吨锰、2.7亿吨镍、2.3亿吨铜和0.5亿吨钴。

镍和钴是动力电池的核心原料,铜是电网和电动汽车不可替代的导体材料,锰则广泛用于特种钢和储能设备。

在全球加速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当下,CCZ海底的这些"黑色土豆",正在成为各方争夺的战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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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管理局总部设在牙买加金斯顿,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专门机构,职责是管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及其矿产资源。

《公约》有一条核心原则: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

任何国家或企业要在这片海域进行矿产勘探,必须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正式合同,获得授权后方可进入。

目前,CCZ已被划分为约100万平方公里的勘探合同区,分配给来自不同国家的17家承包者。

另有9个保护区被划定,每个面积约16万平方公里,禁止任何开发活动。

这套规则体系建立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之上,得到了绝大多数缔约国的承认与遵守。

中国是这套体系里布局最早、覆盖最全的参与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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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五份合同和23.4万平方公里

199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COMRA)正式成立。

一年之后,联合国筹备委员会批准中国大洋协会注册为国际海底开发的"先驱投资者",并在CCZ划拨了15万平方公里的开辟区。

中国由此成为继印度、法国、日本和苏联之后,全球第五个获得深海采矿先驱资格的国家。

按照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规则,先驱投资者需要在勘探期内放弃所获分配区域的一半面积。

1999年,中国大洋协会完成了50%的面积放弃程序,最终保留了7.5万平方公里的专属勘探矿区,具有优先商业开采权。

这块位于东北太平洋CCZ区域的矿区,是中国在国际海底的第一份"家底"。

此后的布局逐步展开。

2011年,中国大洋协会在西南印度洋洋脊获得了1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合同区

2014年,在西北太平洋海山区又拿到了3000平方公里的富钴结壳勘探合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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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中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同时拥有三种海底矿产资源类型勘探合同的国家——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结壳,三个品种全部覆盖。

接下来的扩展集中在CCZ。

2017年,中国五矿集团在CCZ保留区签订了7.274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

合同区平均丰度为每平方米9.18公斤,干结核资源量估算超过5亿吨,含锰1.32亿吨、铜434万吨、钴117万吨、镍569万吨。

2019年,北京先驱高技术开发公司又在西太平洋获得了7.4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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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份合同叠加起来,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面积总计约23.4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半个四川省的面积——资源种类涵盖三大类深海矿产,合同数量和资源覆盖面均居全球各国之首。

这些合同全部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法律审查,经理事会批准后正式生效,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保护。

"蛟龙"号、"海龙"号、"潜龙"号——中国自主研发的深海系列装备正在为这些矿区提供勘探支撑。

"蛟龙"号载人深潜器最大工作深度超过7000米,"海龙Ⅲ"无人缆控潜水器最大作业水深6000米,具备海底自主巡线和重型设备作业能力。

没有这些装备,合同上的数字只是纸面权益;有了它们,23.4万平方公里的海底矿区才真正具备了转化为可动用资源的技术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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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另起炉灶"

国际海底管理局的采矿规章——也就是业内所说的"深海采矿法典"——至今尚未最终敲定。

从2021年开始,太平洋岛国瑙鲁为一家名为"金属公司"(The Metals Company)的企业担保,触发了国际海底管理局章程中的"两年规则",要求管理局必须在两年内完成商业开采法规的制定。

2023年7月的截止日期到来时,法规没有完成。

2025年7月,各方再次谈判,仍未达成一致。

管理局秘书长表示,争取在2026年底前拿出一份法典草案。

就在国际规则悬而未决的时候,华盛顿选择了一条平行路径。

美国从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此无法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框架获得合同。

它手上有另一件工具——1980年通过的《深海硬矿物资源法》(DSHMRA),这是一部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前就已存在的国内法,授权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向美国企业发放深海勘探和商业开采许可证。

2026年1月21日,NOAA发布了一项新规,将深海采矿的勘探许可和商业开采许可合并为一次审批流程,大幅压缩了从申请到获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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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发布的第二天,"金属公司"的美国子公司TMC USA就提交了一份合并申请,覆盖CCZ约6.5万平方公里的海域。

2026年5月1日,NOAA正式认定该申请"完全合规",标志着审批进入认证阶段,下一步将发布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公开征询意见。

公司方面预期,整个流程有望在2027年一季度前完成。

这意味着一家企业有可能在未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商业开采合同的情况下,凭借美国国内法的授权,率先在CCZ启动商业化深海采矿。

这条路径引发了广泛争议。

国际海底管理局已明确表态:任何持有管理局现行勘探合同的承包者,如果在管理局框架之外自行开展矿物开采活动,可能面临合同层面的后果。

NOAA也没有处理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合同区重叠的申请的先例。

美国的逻辑很清楚——在关键矿产供应链上不能被动等待国际规则成型。

特朗普政府在2025年签署行政令,明确将深海采矿纳入"释放美国离岸关键矿产和资源"的政策框架,指示NOAA加速审批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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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国会共和党议员支持将行政令的内容永久立法。

截至2026年6月,除了"金属公司"之外,已有"深海稀有矿物公司""美国深海矿业公司"等多家企业的申请进入了NOAA的审批管道。

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甚至持有两份早在1984年颁发的勘探许可证,至今仍然有效。

一边是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多边体系,一边是基于美国国内法的单方行动,两条路径在CCZ这片450万平方公里的海底形成了明显的张力。

中国的选择从一开始就走的是多边框架下的合规路线——每一份合同都经过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的正式审议和批准,每一次面积放弃都按照规定的时间表执行,每一轮勘探活动都附带环境监测和发展中国家人员培训义务。

23.4万平方公里的海底矿区是中国三十五年来在深海领域持续耕耘的成果,是装备研发、科学考察和国际法律程序层层叠加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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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Z海底的矿产资源之争不会是一场短跑,从勘探权到商业开采权、从法典草案到实际落地,每一步都需要技术能力和法律规则的双重支撑。

太平洋底的"黑色土豆"还安静地躺在那里,围绕它们的规则之争和能力竞赛,才刚刚进入深水区。

主要信源 国际海底管理局,ISBA/31/C/3理事会文件:勘探合同状况报告,2026年2月 新华社,中国大洋协会成立35周年:五块合同区总面积达23.4万平方公里,2025年 美国联邦公报,NOAA深海采矿规则最终稿(2026-01044),2026年1月21日 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底采矿相关议题报告(R47324),2026年4月 联合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及1994年执行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