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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不仅是闻名遐迩的旅游胜地,更是滇西生物多样性的“基因库”。深山幽谷之中,野生杜鹃灿若云霞,珍稀兰草暗香浮动——这些自然馈赠的珍稀植物,正悄然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与盗伐林木不同,破坏珍稀植物的行为往往更具隐蔽性:有人进山“顺手”采挖几株兰花,有人以“绿化”为名移植野生杜鹃,更有甚者通过网络叫卖、物流寄递,形成了从深山到市场的灰色产业链。

大理州林草局普法宣传月普法宣传第四期,逐项为你拆解:哪些行为是红线?踩了红线要付出什么代价?

一、这些植物“挖不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将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又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2021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布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其中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4种和4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01种和36类。与原发布的《名录》相比,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这意味着,很多野生植物并非“无主之物”,而是受到国家法律严格保护的自然资源。

特别提醒:大理州常见且容易被非法盗采的物种很多被列入了《名录》。

观赏盆景类:野生兰科植物(如莲瓣兰、蕙兰等)、崖柏、野生黄杨、杜鹃老桩等。其中,兰属(所有种,被列入一级保护的美花兰和文山红柱兰除外。兔耳兰未列入名录)均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兴安杜鹃、朱红大杜鹃等野生杜鹃亦在保护之列。

药用药材类:野生重楼(含七叶一枝花)、八角莲、天麻、白及等。其中,重楼属(所有种,北重楼除外)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名贵木材类:红豆杉、银杉、水杉、银杏野生原生种群等。红豆杉属(所有种)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珍稀蕨类“活化石”:观音座莲属(所有种,俗称地莲花)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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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集环节:不是“野花野草”,想采就能采

(一)采集证是前置门槛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依法取得采集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原则上禁止采集。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林护规〔2022〕2号)进一步明确,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二)采伐、采挖、移植:多重许可叠加,缺一不可

在野生植物保护领域,“采集”是一个广义概念,具体包括采伐、采挖、移植等多种行为方式。这些行为不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制,还可能触发其他法律的叠加保护。

1.“采集”包含采伐、采挖、移植

国家林草局明确规定,采集行为包含采伐、采挖、移植。对于涉及森林、林木的野生植物,除采集证外,还需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移植的特殊风险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实践中不少人认为“移栽”比“砍伐”危害小,法律后果更轻。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虽然移栽与砍伐在社会危害程度上存在差异,但在定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评估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而非简单免责。

3.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4.民事责任

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造成生态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还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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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环节:收购、出售、运输、加工,全链条管控

野生植物保护不仅管住“源头”的采集,更延伸至“下游”的交易全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对交易环节实行严格管控。

(一)出售与收购的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明文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对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也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与加工的连带管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与“非法采伐、毁坏”行为并列规定为犯罪。

这意味着,即使您没有直接参与采挖,但如果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仍进行收购、运输、加工或出售,同样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三)网络交易的特别禁止

当前,通过抖音、快手、微信等网络平台非法交易野生植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多地主管部门已明确要求,禁止在网络平台非法交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严禁以“野生”为噱头借助网络或其他渠道销售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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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责任:从“一株”到“二株”的入罪门槛

当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行政处罚将升级为刑事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定罪量刑标准明确如下:

定罪标准(构成犯罪):

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1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1立方米以上;

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2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

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2万元以上。

“情节严重”标准(升档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5立方米以上;

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0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上;

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

对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如多数野生兰花、杜鹃等),非法采挖两株以上即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数量少”或“自用”绝不是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

简单来说:非法采挖2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兰花,就可能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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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古树名木的特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古树名木即便没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也受刑法保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大理州林草局倡议:

不要私自进山采挖野生杜鹃、兰花、红豆杉等野生植物,即使在保护区和林场内“顺手牵羊”也不行;

不要购买、出售、运输、加工来源不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发现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当地林草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守护苍山洱海,从保护每一株野生植物做起。您的守法,就是为大理的绿水青山增添一份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