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怀疑论”的论证结构

作者丨阳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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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克勒认为,如果我们明白怀疑论论证的结构,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怀疑论论证只需要求助于不充分决定性原理,演绎闭合原理完全是多余的;规范的笛卡尔式的怀疑论论证(the canonical Cartesian skeptical argument)本质上是一种不充分决定性论证。

布鲁克勒从考虑怀疑论论证(A)开始。令OP为任意一个关于外部世界的普通命题(Ordinary Proposition),如“我现在坐在电脑前写作”或者“我有一只手”;令SH为任意一个与OP不相容的怀疑论假设(Skepticism Hypothesis),如“我现在正在做梦”、“我被一个恶魔所欺骗”或者“我是一个被电脑输入了各种经验的缸中之脑”等等。一种典型的怀疑论论证可以表示如下:

(A1)如果我知道OP,那么我知道~(SH)(not-SH)。

(A2)我不知道~(SH)。

(A3)所以,我不知道OP。

为了维护( A1),怀疑论者必须求助于具有高度直觉合理性(intuitive plausibility)的认知闭合原理。该原理认为知识闭合于已知的逻辑蕴涵之中,它可以大致表述如下:

(CK)对于所有的S,φ,ψ,如果S知道φ,且S知道φ蕴涵ψ,那么S知道ψ。

如果我们接受(CK),并假定“我”知道OP蕴涵~(SH),那么我们就能够推演出“如果我知道OP,那么我知道~(SH)”,即推演出(A1)。

在为(A2)进行辩护时,怀疑论者还必须求助于同样具有高度直觉合理性的不充分决定性原理:

(UP)对于所有的S,φ,ψ,如果s的证据支持φ不超过支持某一不相容的假设ψ,那么S的证据没有证成(justify)φ。(布鲁克勒、科恩、普里查德关于这一原理的表述略有不同。参见Brueckner,P.830;Cohen,P.144;Pritchard,P.39)

依据(UP),我们就能够按照如下方式推演出(A2):

(1)如果我的证据支持~(SH)不超过支持SH,那么我的证据没有证成~(SH)。

(2)我的证据支持~(SH)不超过支持SH。

(3)我的证据没有证成~(SH)。

(4)证成~(SH)是知道~(SH)的必要条件。

(5)所以,我不知道~(SH)。

为进一步分析怀疑论论证的结构,布鲁克勒认为存在一个与(CK)类似的证成(justification)闭合原理:

(CJ)对于所有的S,φ,ψ,如果S的证据证成φ,且ψ蕴含,那么S的证据证成ψ。(Brueckner,P.831).

依据(CJ)和(UP),布鲁克勒把论证(A)详细表达为论证(B):

(B1)如果我的证据证成OP,那么我的证据证成~(SH)。[CJ]

(B2)如果我的证据支持~(SH)不超过支持SH,那么我的证据没有证成~(SH)。[UP]

(B3)我的证据支持~(SH)不超过支持SH。[前提]

(B4)我的证据没有证成~(SH)。[B2,B3]

(B5)我的证据没有证成OP。[B1,B4]

(B6)我不知道OP。[C3](Brueckner,PP.831—832)

显然,这一论证需要借助两种认知原理:(CJ)和(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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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

布鲁克勒认为,怀疑论论证其实借助于(UP)就足够了,(CJ)实际上是多余的,规范的笛卡尔式的怀疑论论证应该是论证(C):

(C1)如果我的证据支持OP不超过支持SH,那么我的证据没有证成OP。[UP]

(C2)我的证据支持OP不超过支持SH。[前提]

(C3)我的证据没有证成OP。[C1,C2]

(C4)所以,我不知道OP。[C3](Brueckner,P.833)

如果布鲁克勒对怀疑论结构的分析是对的,那么对于怀疑论论证而言演绎闭合原理确实是多余的。因为,按照布鲁克勒的分析,演绎闭合原理必须求助于(CJ)和(UP)这两种认知原理,而一旦求助于(UP),我们完全可以构建一种不需要求助于(CJ)的怀疑论论证(C)。

科恩认为,怀疑论论证并不像布鲁克勒所说的那样必然依赖于(UP),而是存在两种独立的怀疑论论证——演绎闭合论证和不充分决定性论证;不过前者的论证强度要高于后者的论证强度。

在科恩看来,布鲁克勒得出错误结论的原因在于他没有看到一种可以不依赖于(UP)的演绎闭合论证。下面是这一论证的基本结构:

(D1)如果我的证据证成OP,那么我的证据证成~(SH)。[CJ]

(D2)我的证据没有证成~(SH)。[前提]

(D3)我的证据没有证成OP。[D1,D2]

(D4)所以,我不知道OP。[D3](Cohen,P.146)

我们暂时不考察这一论证是否需要求助于(UP),而是在接受科恩的这一观点的前提下,先考察科恩关于这两种怀疑论论证的逻辑关系的论证。

科恩基于如下的理由认为演绎闭合论证是一种更强的怀疑论论证:

(1)在(UP)和(CJ)能得出怀疑论结论的前提下,不充分决定性论证的第二个前提(C2)蕴涵演绎闭合论证的第二个前提(D2),但反之不然;

(2)不充分决定性论证的两个前提(UP)与(C2)的合取蕴涵(CJ),但演绎闭合论证的两个前提(CJ)与(D2)的合取不蕴涵(UP);

(3)所以,不充分决定性论证蕴涵演绎闭合论证。因而,我们一旦反驳了演绎闭合论证,我们也就反驳了不充分决定性论证;但反之不然。

故就可驳斥性(refutability)而言,演绎闭合论证是一种比不充分决定性论证更强的怀疑论论证方式。

我们先看科恩关于不充分决定性论证的两个前提的合取蕴涵了演绎闭合论证的第一个前提(即[(UP)∧(C2)]→(CJ))的论证。下面是科恩用反证法(reductio)从(UP)与(C2)的合取推演出(CJ)的过程:

(1)我的证据支持OP不超过支持SH。[C2]

(2)如果我的证据支持OP不超过支持SH,那么我的证据没有证成OP。[UP]

(3)我的证据证成OP,但是我的证据没有证成~(SH)。[(CJ)的否定]

(4)我的证据证成OP。[3]

(5)我的证据没有证成OP。[1,2](Cohen,P.149)

因为(5)与我们的假定(3)的推论(4)相矛盾,所以我们应否认(3),即承认(CJ):如果我的证据证成OP,那么我的证据证成~(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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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科恩的这一论证是错误的。科恩的错误在于他认为对(CJ)的否定必然蕴涵“我的证据证成OP”。其实,(CJ)的意思是“我的证据证成~(SH)” 是“我的证据证成OP”的必要条件,所以其否定命题应该是“我的证据证成~(SH)”不是“我的证据证成OP”的必要条件。

正如普里查德所看到的,科恩的证明“依赖于这样一个假定:对(CJ)的否定必定断言我的证据证成OP。这显然是完全不合理的”(Pritchard,P.45)。

在我看来,这一反驳对科恩的整个论证是致命的。因为如果科恩不能论证“[(UP)∧(C2)]→(CJ)”,那么他就不可能证明演绎闭合论证是不充分决定性论证的必要条件,即使他能够证明“在(UP)和(CJ)能得出怀疑论结论的前提下,(C2)蕴涵(D2)”。

其实,要比较不充分决定性论证与演绎闭合论证的相对重要性,如果(C2)与(D2)都具有直觉合理性,那么我们并不需要考虑(C2)与(D2)之间的蕴涵关系,而只需要考虑(UP)与(CJ)之间的蕴涵关系。

对于这一问题,布鲁克勒认为(CJ)事实上等价于(UP) (参见Brueckner,P.832),科恩和普里查德则认为(CJ)蕴涵(UP),但(UP)不蕴涵(CJ) (参见Cohen,PP.150—152;Pritchard,PP.41—44)。

我赞成科恩对布鲁克勒关于(UP)蕴涵(CJ)的反驳,但我反对他们三人一致同意的一个观点:(CJ)蕴涵(UP)。我将不再描述科恩对布鲁克勒关于(UP)蕴涵(CJ)的反驳,而只是说明(CJ)不蕴涵(UP)的理由。

为了论证(UP)与(CJ)之间的蕴涵关系,他们都认为需要利用(UP)和(CJ)的另外一种等价(equivalent)表达式:

(UP')对于所有的S,φ,ψ,如果S的证据证成φ,且φ和ψ不相容,那么S的证据支持φ超过支持ψ。

(CJ')对于所有的S,φ,ψ,如果S的证据证成φ,且φ和ψ不相容,那么S的证据证~ψ。(Brueckner,P.832;Cohen,P.150;Pritchard,PP.41-42)

显然,(CJ')和(UP')具有共同的前件“S的证据证成φ,且φ和ψ不相容”,只是(UP')的后件是“S的证据支持φ超过支持ψ”,而(CJ')的后件是“S的证据证成~ψ”。因此,对(UP)与(CJ)之间的蕴涵关系的考察就演变成这样一个问题:在假定“S的证据证成φ,且φ和ψ不相容”的条件下,(CJ')和(UP')能否相互推论出对方的后件?

尽管三人在表达方式上有所区别,但他们关于(CJ)蕴涵(UP)的基本论证结构可以表示为:

(1)如果S的证据证成φ,且φ和ψ不相容,那么S的证据证成~ψ。[(CJ')]

(2)S的证据证成φ,且φ和ψ不相容,[(UP')的前件]

(3)S的证据证成~ψ。

(4)S的证据没有证成ψ。

(5)S的证据证成φ,且S的证据没有证成ψ。

(6)S的证据支持φ超过支持ψ。

即证明了(CJ’)蕴涵(UP'),因而(CJ)蕴涵(UP)。

然而,他们的论证是有问题的。我们并不能由(5)推演出(6),除非我们预设(UP)。如果放弃(UP),我们很容易给出一个“承认(5)但是否认(6)” 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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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缸中之脑”的思想实验中(参见Putnam,PP.27—42),“我是缸中之脑”和“我坐在电脑前写作”这两种假设具有证据(感觉经验)的等效性,即“我的证据”对“我是缸中之脑”和“我坐在电脑前写作” 的支持程度是相同的,它们都能够解释“我坐在电脑前写作”这一感觉经验。

如果我们否认(UP),比如我们接受莫石(Paul Moser)的“决然更好的解释”(decisively better explanation)的观点(Moser,P.99),因为“我坐在电脑前写作”比“我是缸中之脑”设定了更少的无理由的实体(gratuitous entity),所以相对于“我是缸中之脑”这一假设,“我坐在电脑前写作”就是一种对我的感觉经验的“决然更好的解释”。

因此,我的证据证成“我坐在电脑前写作”但没有证成“我是缸中之脑”。既然由(5)推演出(6)隐含了(UP)这一认知原理,那么这一论证的实质是预设(UP)来证明(UP),因而不是一个有效的论证。

至此,我们就很清楚,(CJ)与(UP)的真实关系是:(UP)不蕴涵(CJ),(CJ)也不蕴涵(UP)。因此,我们应该否定科恩与普里查德的相关结论。

实际上,如果我们像科恩和普里查德那样认为演绎闭合论证与不充分决定性论证是两种独立的怀疑论论证的话,那么因为(CJ)与(UP)互不蕴涵,所以没有哪一种论证是更为根本的。

即使我们反驳了演绎闭合论证,我们仍有可能面临不充分决定性论证带来的怀疑论结果,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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