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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岁的男生孙某(化姓)和家人发生争执后,从所住小区26层的公共走廊区域跳下,后不治身亡。
因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然后跳楼,真是让人挺悲伤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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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家属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认为公共走廊窗户安全锁扣长期缺失且未安装限位器,物业公司未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担责20%,并赔偿男孩家属各项损失20.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中国裁判文书网2026年6月22日公布的案号为(2026)陕01民终564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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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个判决值得商榷。
公共走廊窗户安全锁扣长期缺失且未安装限位器确实属实,但这与一个故意自杀的人的死亡有什么因果关系?
你如果说公共走廊窗户安全锁扣长期缺失且未安装限位器,导致一个人意外死亡,从而认定物业有责任,我认为这没问题。
但关键是对方就是想自杀,这些问题存在,确实方便了其自杀,但这些问题假设不存在了,你就能成功避免他自杀?
窗户开关限位器本质上是通过物理阻挡或电子控制,限制窗户开启角度和位置的装置。据说,高层建筑外开窗开启角度超过30cm时,儿童或物品坠落风险急剧上升。合格的窗户开关限位器能将开启幅度锁定在安全范围内。
但这些对一个想故意选择自杀的人来说还是障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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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些也是物业公司的主要理由。
某甲作为年满13周岁的在校初中学生,已接受相应义务教育,对于从26楼跳楼的危险和后果具有明确的认知和判断,明知危险结果仍然跳楼,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最重大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由其自身承担损害后果。
某甲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
某甲死亡是其主观意志追求的结果,某公司在事件中没有过错。
某公司已履行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与某甲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某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仅具有协助责任,无法对小区业主和人身财产尽到绝对安全保障,更无法对突发事件预见、防范和管控。
某甲跳楼自杀的行为明显超出物业安全管理范围,某公司对其死亡结果无法预见、不能控制,不能因为有死亡结果就对某公司施加超出一般管理义务范围之外的严苛义务。
马某、孙某要求某公司未雨绸缪地对窗户安装限位器,属对物业公司的苛责要求。
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不是安装限位器的责任主体。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高层窗户安装限位器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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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物业公司的钱是从业主身上收的,20多万元赔偿最终还是落在了业主身上。
这有点像当年学生在学校遇到伤害,我们的法院一定要判学校一点责任,理由是学校赔偿能量更强一些。
结果呢,现在一放学就把孩子赶出校门,在学校里培养的孩子像一只只小绵羊,温驯无比。
这是我们要培养的接班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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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西安这个案件,我们还是要反问:
公共走廊窗户安全锁扣不缺失且安装了限位器,他还会不会自杀?
你可能说他至少不会跳楼自杀。
那他如果跳河自杀呢?你总不能让所有河边都装跳水网吧?
孩子自杀了,让人很痛心,但这是家庭教育的责任,是孩子自己的原因,你说人家物业多么无辜?
这样的当事人思维,这样的法院判决,怎么能服众?
2026年6月2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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