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团结报)

转自:团结报

□ 黄 云

今年是董必武诞辰140周年。在波澜壮阔的革命历程中,董必武始终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坚持以法治巩固政权、保障人民利益、维护革命秩序。

1933年3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人民委员会的呈请,正式任命董必武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参与苏区检察监督、反腐倡廉与群众检举工作。1934年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董必武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席,全面领导苏区司法审判工作。不久,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正式成立,董必武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革命根据地实际相结合,系统推进苏区立法、司法、组织、队伍、监督等各项工作,推进中央苏区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从探索到规范,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人民法治道路。

参与立法建制

在中央苏区物资匮乏、敌情严峻的特殊环境下,董必武认识到,只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实现红色政权的有序运行、革命秩序的稳定维护、工农群众权益的有效保障。董必武全身心投入苏区立法工作,组织制定覆盖国家根本制度、社会生活各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让苏区各项工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根本法与基本法层面,董必武深度参与宪法大纲、劳动法、婚姻法、土地法、选举法等基础性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在刑事实体法领域,董必武参与制定《惩治反革命条例》,明确反革命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与惩处措施,严厉打击敌对势力颠覆破坏活动,捍卫苏维埃政权安全;董必武主持起草并由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贪污、浪费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划定公职人员行为底线,为苏区反腐倡廉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武器。

在程序法领域,董必武组织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明确中央政权机关的设置、职权与运行程序,规范政权组织体系;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系统规定司法机关办案流程、审判程序、上诉抗诉、死刑复核等核心制度,统一苏区司法标准;制定《关于没收犯人的财产和物件的手续》,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保障司法执行规范化。这些程序性法律法规,与实体法相互配合、相互支撑,推动苏区法治建设进入规范化、制度化新阶段。

健全审判机构

司法机构是法治运行的组织载体。董必武始终把加强审判组织建设作为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依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在短时间内全面建立健全苏区审判组织系统,构建起从中央到地方、从地方到军队上下贯通、覆盖全面、运转高效的司法审判网络,实现由军政机关审理案件向专门司法机关依法审判的历史性转变。

在中央层面,董必武全力完善最高法院内设机构与运行机制,夯实最高审判机关组织基础。一是确立最高审判组织,明确最高法院委员会为最高法院核心决策与审判组织,负责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制定审判政策;设立最高军事裁判会议,作为军事案件的最高审判组织,专门负责军队内部重大案件审理,保障军事司法公正。二是完善专业审判庭设置,根据苏区案件类型与司法需求,设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军事法庭,实现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军队案件分类专业化审理,提升审判质效。三是健全司法辅助机构,组建纪律严明、战斗力强的法警队,负责法庭安保、押解人犯、执行裁判等工作;设立专门看守所,规范在押人员管理,保障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同时,他主持制定《革命法庭条例》《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等一系列审判组织专门法规,让最高法院及各级审判机关的工作有章可循,推动苏区审判工作全面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在地方与军队层面,董必武推动建立层级清晰、覆盖全面的地方与军事审判机构,打通司法运行“最后一公里”。在地方政权体系中,省、县、区三级苏维埃政府均设立裁判部,区以下及较大城市设立裁判科,作为地方各级审判机关,代行各级法院职权,负责审理辖区内一般刑事、民事案件;在军队系统中,红军各部队设立裁判所,专门负责军队内部案件审理,保障军队纪律与革命秩序。这一组织体系的建立,彻底改变了苏区早期由军政机关混合办案的模式,形成了肃反委员会、裁判部(科、所)、最高法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层级监督的专门司法审判格局。

创新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董必武带领广大司法审判人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革命斗争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建立起一系列既适合战时需要、又符合司法规律的核心审判制度。

确立两审终审制,保障裁判公正权威。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规定,苏维埃法庭实行两级审判制,即初审与终审两级。除最高法院(庭)、最高特别法庭审判的案件为终审裁判外,其他各级裁判部(科、所)审理的初审案件,当事人均有权向上一级审判机关上诉,上诉审判即为终审裁判。这一制度明确审级界限,保障当事人上诉权利,通过上级法院监督纠错,有效提升审判准确性。

建立公开审判与巡回审判制度,推进司法阳光透明。《裁判部的暂行组织与裁判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1933年5月30日,司法人民委员部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中进一步要求,审判案件前须广泛张贴审判日程,公告案件信息,吸引群众旁听;除涉及秘密的案件外,地方与军队各级裁判机关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对于重大典型案件,组织巡回法庭前往案发地就地审判,方便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开展法治教育。公开审判与巡回审判相结合,让司法贴近群众,彰显苏维埃司法的公开公正。

实行合议陪审制,彰显司法人民性。董必武明确规定,三人合议庭中须有两名人民陪审员,陪审员从职工代表大会、雇农大会、贫农团、士兵会中民主选举产生,定期轮换,与审判人员享有同等审判权,案件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他指出:“人民陪审员能把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和知识、道德观念带到法院里来运用。”

严格回避制度,确保司法中立公正。为防止人情关系干扰司法公正,与被告人有家属、亲戚或私人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审判(包括主审与陪审);在裁判员代行检察员职权的地区,裁判员不得同时担任主审或陪审。

完善上诉与死刑复核制度,严守司法公正底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明确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犯人不服判决可声明上诉,通过二审程序纠正错判误判;同时确立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规定所有死刑案件,无论被告人是否上诉,必须将案情材料报送上级审判机关审核批准。

1934年4月,董必武组织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正式颁布实施,这部程序性法规对审判机关、审判组织、审级制度、办案流程作出全面系统规定,明确苏维埃法庭、政治保卫局、肃反委员会等司法机关的职权边界与办案程序,系统创建陪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抗诉、死刑复核等全流程司法程序,构建起从立案、侦查、逮捕、预审,到检察、起诉、审判、执行的完整闭环。在具体办案中,所有案件均须经过审查立案、侦查取证、依法逮捕、专门预审等法定程序;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检察预审后,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再移交审判机关审理。

培育司法人才

中央苏区时期,长期战争环境导致司法干部队伍面临两大突出难题:一是司法机关干部数量严重不足,人手紧张、力量薄弱;二是部分裁判工作人员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与司法工作经验,难以适应复杂司法工作需求,成为制约苏区法治建设的关键瓶颈。面对这一紧迫现实,董必武把司法干部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有计划、有步骤、多渠道培育司法人才,为苏区法治建设提供坚强人才支撑。

在董必武的积极倡议与全力推动下,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承担起司法人才培养主责主业,采取三项关键举措壮大司法队伍、提升专业能力。一是创办裁判工作人员培训班,集中系统培训。针对基层司法人员专业短板,专门开设培训班,邀请具有法学素养与实践经验的领导干部授课,系统讲授苏维埃法律知识、审判程序、办案方法、群众工作方法等内容,短时间内提升基层司法人员政治素质与业务能力。二是建立跟班实习机制,以干代训提升能力。抽调下级裁判部工作人员到上级裁判部跟班实习、参与办案,在司法实践中学习经验、掌握技能,提升独立办案能力。三是选拔优秀青年充实队伍,优化队伍结构。从工农群众、革命骨干、青年学生中选拔政治坚定、作风正派、热爱司法事业的人才,充实到各级司法机关。

通过一系列务实高效的举措,中央苏区在短时间内培养出一大批政治可靠、业务熟练、作风过硬的裁判工作人员。

严办大案要案

1933年,部分干部纪律意识淡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贪污浪费、侵吞公物、渎职失职等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屡禁不止,严重损害红色政权公信力与工农群众切身利益。面对这一严峻局面,董必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组织审理一大批贪污渎职大案要案,严明法纪、震慑腐败,充分彰显苏维埃法律的权威与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

1934年3月25日,董必武遵照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亲自组建最高特别法庭,担任主审法官,何叔衡、罗梓铭担任陪审,李澄湘、邹沛甘担任书记,梁柏台担任临时检察长,对原中央执行委员、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壁渎职贪污案进行公开审理。最高特别法庭经过周密调查取证、详细审查案卷、充分法庭辩论,依法公开作出判决,彰显司法公正。此案办结后,中央执行委员会正式开除熊仙壁中央执行委员职务,在苏区上下引起强烈震动。同年,董必武还组织最高法庭,对中央政府总务厅左祥云等人贪污浪费案进行公开审判,依法严惩贪污腐败分子,维护苏区干部队伍纯洁性。

这两起案件均涉及苏区高级干部与中央机关工作人员,董必武坚持依法审判、决不姑息,充分体现了苏维埃政府法纪严明、法官公正无私,生动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让苏区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无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只要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厉惩处。在司法审判与检察监督协同发力下,中央苏区反贪污浪费斗争取得显著成效。1934年3月,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在《红色中华》报公布反贪污浪费斗争成果:在中央机关及企业单位中,共查处会计科长、管理科长、总务处长、司务长、采办人员、财政处长、总务厅长、局长、所长、厂长等贪污分子数十人,一大批违法乱纪分子被依法惩处。

董必武高度重视群众监督作用,在他的推动下,形成人人监督、户户参与、腐败必究、违纪必查的良好氛围。

董必武在中央苏区的法治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探索法治建设的早期尝试与光辉典范。他坚持立法先行、机构健全、制度规范、队伍过硬、司法公正,把法治工具运用于政权巩固、社会治理、群众权益保障与反腐败斗争,形成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鲜明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