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柯锦雄(律师)
以为又是一条“阴间新闻”,没想到是有人扮鬼。
抖音黑板报6月23日发布一条信息,近日,平台关注到,网友称,有抖音账号疑似为《明星到我家》综艺节目“临时婆婆”当事人,并于近期持续发布与节目中出演艺人李金铭相关的内容,引发广泛关注。综合判定,该账号多次仿冒蹭热度,违反社区规则,平台已予以无限期封禁处置。
2014年,李金铭参加了一档农村真人秀综艺,以“临时儿媳”身份入住一户农家。估摸着节目过于久远,加上确实热度有限,节目录制结束以后多年,网络隔三差五出现一些传言,如录制过程当中,李金铭被“婆婆”和“妯娌”欺负,结束后,该家庭不想放人,甚至起诉节目组要求“履约送媳妇”。更令人咋舌的是,这一家把李金铭吃剩的饭留下,都已经碳化,房间还保持了当时的样子,“婆婆”在网上不断发视频等待李金铭回家。
说实话,这不是李金铭第一次以为此事上热搜。此前李金铭微博停更多日,当时就有人提到过这一事件对李金铭的影响。不过,当时热度没有太大,平台没有处理。
而这一次,有媒体跟进采访了农户儿子,网上所有的传言一下子就全暴露了,从没有起诉过节目组或李金铭索赔20万元,从来没有跟他们打过官司,更没有所谓的抖音账号。这时候平台后知后觉地迅速行动。
背后到底是谁在不断炒作这件事情,不得而知。当然不排除一种极端的可能,李金铭的团队背着她制造热搜,这也能合理地解释为什么李金铭一直声称自己没有受到伤害。
当然,排除掉这个极端可能,不管李金铭本人怎么说,都不可否认仿冒账号的行为侵犯了李金铭个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仿冒账号背后的运营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不必言,而问题在于,后知后觉的平台要不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在互联网发展史上,有一个规则几乎可以认为是互联网的“护身符”,这就是“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来源于美国1998年通过的《数字千禧版权法》(DMCA),最早应用于版权侵权领域。而随着互联网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社交媒体的出现,“避风港原则”也从版权侵权领域延伸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领域。
所谓“避风港”原本是船舶躲避风暴的场所,用“避风港”来命名这一侵权审查规则,其实就是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侵权指控时的抗辩理由。
我国引入“避风港原则”一开始也是在版权侵权领域。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引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系统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适用条件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已失效)将“避风港原则”引入到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益领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是“避风港原则”的具体应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侵权若干规定》)更加细化了该适用规则。被侵权人需要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而能够被法院认定有效的书面通知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主张免除责任的。
在“避风港原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未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的扩大损失。而关于“及时”,法院会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避风港原则”赋予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很大的便利。按照该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而通知-删除属于合理抗辩。这样导致被侵权人很难彻底删除网络当中的侵权信息,因为被侵权人无法完全掌握所有侵权内容,并且一一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删除了一个链接,还有千千万万个链接在传播。
原则之下,还有例外。“红旗规则”就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
所谓“红旗规则”是指,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侵权情况,已经向红旗一样飘起,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注意到,进而采施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一概以不知道或者未接到侵权通知为由来免除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款规定其实已经具备的“红旗规则”的雏形。但这里的“知道”显然对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太高,《网络侵权若干规定》第九条列举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本质上就是法律推定“应当知道”的要求。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对于“避风港原则”以及“红旗规则”又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由原来“通知-删除”规则,改变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侵权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同时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反通知义务,需要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等于是增加了被投诉侵权网络用户的抗辩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再是收到通知之后,就需要采取措施。实际上增加了“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力度。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完善了原本《侵权责任法》中“红旗规则”不足的地方。
总之一句话,“避风港原则”要求被侵权人要通知,而“红旗规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主动。
那么在李金铭这件事情当中,抖音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就得判断,流传的侵权内容是否如红旗般引人注目。
个人认为,仿冒账号持续多年不断发送关于李金铭的信息,已经属于明显地侵犯名誉的行为,不管这个账号的主人是真的,还是假的,这些内容的侵权属性都是一目了然的。平台本应该知道,而不用等到李金铭本人通知才去采取封禁、删除的措施。而实际上,这一次抖音也不是在李金铭本人通知的情况下采取措施的,而是看到媒体的报道。
前面说过,李金铭这事上热搜也不是一次两次了,平台还需要等到媒体采访之后才后知后觉采取行动,不得不说平台是得了流量还卖乖。如果一直采用对毒流量甘之如饴,一出事迅速切割的态度,那平台真得想想自己“记录美好生活”的初心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