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已经入盛夏,温度将不断升高。在高温天气下,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依法发放工资福利待遇,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
为加强高温环境下劳动者权益保障,2012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存在高温作业以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08〕70号)和《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市人社局印发《市人社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3号),对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等防暑降温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
遵守作业时间规定
调整工作时间:
除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照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气温预报,调整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
应停止安排
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
全天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时间
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且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
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
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
缩短室外露天作业连续工作时间
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工资待遇不变: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特殊人群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落实工资福利待遇
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在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在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实物或证券代替。
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用人单位可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用人单位按高温津贴标准全额发放。高温津贴按月发放,为职工工资组成项目,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
发放防暑降温费: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至9月向全体在岗职工(含被派遣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以发放实物或证券代替。
防暑降温费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在6月至9月期间入职或离职的职工,用人单位可按照本月实际出勤天数除以21.75天再乘以防暑降温费月标准折算发放。防暑降温费可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月发放,属于职工福利项目,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企业要对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配齐高温防护用品,适时监测身体状况,并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等措施,有效减少高温时段劳动者的身体消耗,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来源:天津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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