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跟女同事喝完酒同居猝死,家属申请工伤告到高院被驳:法律就认死理,只要干的是私事,在外面出了人命也不算工伤!
这事儿放到谁家都得炸锅。陈某的家里人觉得天都塌了,但他们很快抓住了一个他们认为的关键点:人是被公司派去出差的,出差期间所有行为都是为了公司,吃住都在外地,这命没了,凭啥不算工伤?家属抱着一线希望,整理好材料就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要求拿工亡赔偿。
结果人社部门经过详细调查后,直接给了一份“不予认定工伤”的复函。家属自然不甘心,开始了一路漫长的诉讼。先是行政复议,接着把人社部门告上法庭,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原判。家属还是不死心,一直告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高院审查完之后,还是驳回了。
法院判决的逻辑其实非常直接,一点都不绕弯子。法律规定得很清楚,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必须得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履行工作职责突发疾病死亡”这几个硬杠杠。再看看陈某出事那天的情况。虽然他人确实在出差,符合“因公外出”的大前提,但那天发生的事,跟工作沾不上半点边儿。那场酒局是女同事私人发起的,时间是早上七点,压根儿没有客户在场,也不是为了谈生意或者应酬,纯属私人聚会。喝完酒之后的那些事儿,更跟饲料销售的工作内容没一毛钱关系。
而且法律还有一个硬性规定,如果员工因为醉酒导致伤亡,本身就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陈某那天喝了不少酒,这也是诱发猝死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综合来看,私人聚会加上私人活动,既不在工作岗位上,也不是为了公事,自然没法让工伤保险来买单。
这个案子在网上一传开,网友吵成了两派。有些人觉得,陈某常年在外跑销售,身体损耗本来就大,人死在出差住的地方,公司完全不管确实显得有点冷冰冰的,好歹给点人道主义补偿吧。但绝大多数网友支持法院的判决。很多人觉得,工伤认定的界限必须守住,不能无限扩大。如果只要人在出差,不管私下干了啥出了事都算工伤,那对企业也太不公平了,法律也失去了威严。
其实类似的事儿还真不少。法律上对这种“因工外出期间”的界限划得非常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说白了,出差期间你干的是私事,出了意外,法律就不认这个账。
还有一个事儿也挺典型。陈某因工出差到外地,期间跑去公园赏景游玩,结果不小心摔伤了。他跑去问能不能认定工伤,人社部门直接说不行。理由就一句话——这是出差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受伤的,不认。
不过也不是所有出差期间出事都不算。比如漳州当地有一个案例,有个职工受公司指派驾驶货车运输货物,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法院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为视同工伤。区别在哪儿?人家是在执行运输任务过程中出的事,属于正在履行工作职责,责任认定就很清晰。
再比如2020年一个案子,陈某被公司派到罗源某工地从事施工管理,住在宾馆里。6月15日出现了中暑迹象,6月17日被发现在宾馆死亡,死因是心源性猝死。这个案子最后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因为法院认为他属于长期外派,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日常工作和生活都出于工作需要,在宾馆内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这就是法律里的“公私分明”。不是说人在外地,24小时发生任何事都算工伤。工伤认定看的永远是你出事那一刻正在干什么。如果是在执行工作任务途中突发疾病,法律会兜底。如果是利用出差空档干私事,那就别指望工伤保险来买单。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人社部最新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里再次明确了,职工本人的醉酒导致的伤亡不能被认定工伤。陈某猝死跟过量饮酒有直接关系,这一点也卡在了红线上。
这个事儿最让人唏嘘的就是女同事刘某了。本来就是一个普通的聚餐,结果闹出了人命。不仅要配合警方调查,心理上的阴影估计这辈子都抹不掉了。谁能想到,一场酒局之后会发生这种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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