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判决已经过去数年,但当事人——一位七旬老人——仍在申诉。

我们拿到了这份刑事判决书。读完之后,有几个疑问,想和读者一起探讨。

判决书记载了三个关键日期:

11月3日:传唤
11月4日:被刑事拘留
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这三个日期,都是判决书原文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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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意味着当事人当天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次日,刑事拘留。37天后,取保释放。

从11月3日被传唤控制,到12月11日取保释放——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达到了38天。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判决书同时记载了一个细节:"被告人拒绝签名的系拘留证"。当事人拒绝在拘留证上签名,说明他对拘留本身存在异议。

传唤日期、拘留日期、取保日期——这三组日期都是判决书自己记载的。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程序合法,但这些日期相加得出的天数,是否与法律规定相吻合?

这是判决书本身留给读者的疑问。

第二个疑问:开挖面积的数据,为什么对不上?

判决书第11页记载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数据:

“地面长方形外径长107米,宽58.5米,底部长方形内径长94.5米,宽49米。”

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是:这块土地的南北长度只有50米左右。

问题来了:公安机关测量的宽是58.5米。如果再加上当事人所说的南北各约5米的路堤,实际涉及的长度将达到68.5米。

当事人对此提出质疑:我的地只有50米长,为什么公安测出了58.5米的宽?这个数据是怎么来的?是不是把不属于我的地、不属于开挖范围的地也量进去了?

判决书还记载,鉴定意见认定沼液池面积为4739.76平方米(约7.1亩)。但当事人认为,沼液池本身并没有那么大,鉴定意见把路堤、沟渠等附属设施的面积也算了进去。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第16页记载,公安机关现场测量的沼液池底部长宽分别为94.5米和49米,计算面积与鉴定意见“基本吻合”。但当事人指出,底部面积和地面开口面积本来就不是一回事——底部长94.5米、宽49米,地面开口是长107米、宽58.5米,这两个数据差了整整一圈护堤的面积。如果把底面积算作破坏面积,那护堤算不算破坏?这个疑问,判决书里没有详细解释。

第三个疑问:有合法流转合同,怎么就成了“非法占用”?

判决书第二页的证据清单中,明确列出了一份证据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

当事人据此提出:我是和村集体签了正式流转合同的。合同白纸黑字,盖了章、签了字。土地是我合法租来的,怎么挖个沼液池就成了“非法占用”?

判决书对此的回应是:合同解决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解决的是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有了流转合同,不代表可以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上搞建设。

但当事人反问:我从2005年就开始在这块地上搞养殖了。期间开挖甲鱼塘、建设猪舍、修围墙,政府从来没有制止过。2017年,我的37亩土地还通过了设施农用地备案,缴纳了复垦保证金——政府那时候是认可的。为什么到了2020年,同样的事情,突然就变成了犯罪?

第四个疑问:73岁的老人,必须坐牢吗?

判决书查明,涉案地块在2020年7月开始开挖。

当事人当年73岁。

从事生猪养殖十几年,建了猪舍、修了围墙、做了环保设施。2020年挖沼液池,是为了处理养猪产生的废水——不是建工厂、不是搞房地产、不是谋取暴利。

行政处罚能不能解决问题?责令恢复原状能不能达到目的?为什么一定要刑事拘留、一定要判刑?

当事人还提供了一个背景信息:在开挖沼液池之前,他曾向有关部门咨询政策。申请黑膜沼液池被否决后,又申请建造沼液贮存池——一直没有得到答复。

“申请了,没答复;不申请,直接违法。”一位关注此案的业内人士如此评价。

第五个疑问:时间线的巧合,值得追问吗?

当事人称,在案件发生前,他曾就当地数百亩基本农田被倾倒建筑垃圾一事进行过举报。

判决书中未记载这一举报信息。但当事人坚称,举报在先、刑事追诉在后——如果这个时间顺序属实,那么办案动机就值得重新审视。

当事人坦言,七年来,他通过上诉、申诉、举报等多种途径寻求救济,均未获得实质性回应。这份判决书,是他手中最重要的一份材料。他从第一页开始,逐字逐句地推敲——“因本案,202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这短短一行字,在他看来,藏着太多没有说清楚的事情。

法律程序已经走完。但程序是否正义,仍然是公众可以讨论的问题。

这份判决书,我们不评价它是否正确。

我们只把判决书里的原文、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以及双方各自的说法,一一呈现出来。

七旬老人,七年申诉。

他的故事,值得被看见。

至于孰是孰非——

留给读者,留给时间。

留给每一个关心法治和公平的人,自己去判断。

(本文基于(2021)浙048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整理,旨在呈现案件争议焦点,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