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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件是同一专利权人关于“混凝土试件防调换”的另一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请求人同样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 22条第3款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5份专利文献作为现有技术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实质性特点与进步,符合创造性要求,最终在修改后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办案思路

专利权人同时委托顾晓燕律师2件相关案件,顾律师在上一案件的基础上,对该专利权进行了小部分调整:删除原权利要求4并调整编号,修改属于进一步限定与删除,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审查基础合法有效。

顾律师研读涉案专利和对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核心区别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从3个区别技术特征逐步阐述:

1、证据1为消费产品包装防伪,仅印刷绑定无物理连接,方孔非镂空定位图案,未公开主从标签物理连接与混凝土适配的镂空定位结构。

2、证据2为建筑试块标识牌,未揭示主从标签配合、镂空定位及物理连接的技术方案。

3、物理连接与镂空图形适配混凝土浇筑场景,可提升特征随机性与防调换效果,现有技术无结合启示。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严格审查及双方口头审理,最终认定创造性论证充分修改后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存在显著区别,解决了混凝土试件防伪易被调换的技术问题,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属权利要求2-4 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前提下,同样符合创造性要求。

社会意义

该案件的成功不仅从司法层面明确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技术领域、应用场景、结构特征的关键地位,区分物理连接与数据绑定、镂空定位与随机打孔的本质差异,为同类专利无效审查提供裁判指引。

更是在行业层面强化了建筑工程检测领域防伪技术的专利保护,肯定了混凝土试件植入式防伪标签的创新价值,激励了企业研发适配工程场景的防伪技术,助力试件质量监管与工程安全保障。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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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晓燕

律师/专利代理师/中级知识产权师

顾晓燕律师拥有近十二年的知识产权行业从业经验,具有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累积了丰富的专利领域诉讼与非诉案件的处理经验,尤其擅长机电领域专利无效及其行政诉讼、专利侵权诉讼、专利侵权预警/FTO、专利权稳定性分析、专利预警咨询、专利培训以及专利价值分析等工作,擅于为客户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全面和最优的解决方案。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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