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及相关犯罪,防范未成年人药物滥用典型案事例。其中一例为利用未成年人贩卖545颗“上头电子烟”,两人获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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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严某、黄某共谋在湖北省武汉市、孝感市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获利平分。黄某先后向未成年人方某甲、方某乙(均17岁,另案处理)及许某等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方某甲、方某乙又将购得的烟弹分销给他人。黄某还通过未成年人李某(17岁,另案处理)向他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并给予李某共14颗烟弹作为报酬。严某、黄某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25次,共计约545颗,收取毒资16.5万余元。

湖北省孝感市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黄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严某、黄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和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严某、黄某均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提醒,“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依托咪酯作为新型毒品,借助“电子烟”外壳,对涉世未深、阅历尚浅的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诱惑性和欺骗性,极易向未成年人群体蔓延,严重危害其健康成长。